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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福州市培育新质生产力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6-10-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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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知识产权供给,推动专利链、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引导企业聚焦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培育一批技术创新难度高、市场竞争力强、市场前景好、权利状态稳定的高价值专利,强化海外专利布局,打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全链条,助力福州重点产业强链补链,增强产业国际竞争实力。根据《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政办规〔2026〕11号),制定本指南。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一、申报周期
福州市培育新质生产力项目每年申报一次。
二、扶持政策
《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政办规〔2026〕11号)第八条“培育新质生产力,每项最高支持100万元。每年立项不超过15项。支持企业通过专利导航分析,围绕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开展高价值专利布局和海外专利布局,构建高价值专利组合或专利池,以专利的高水平创造、高效益运用引领产业发展。每项培育期2年,每家企业每周期只限申报一次。”
三、申报条件
(一)主体资格
1.申报单位为在福州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人员、制度和政策,建立较为完善的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机制。
2.立项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申报。
(二)工作能力基础
1.申报单位近三年持续投入研发投入。
2.申报建设项目相关技术研发水平处于产业领域领先地位。
3.申报单位与高校、科研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产业链上企业有畅通的协同创新机制和专利技术转化运用机制。
4.申报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较为完善,有专职知识产权管理队伍。
5.申报单位对本项目有2年的工作规划,以及相应的建设、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措施。
四、申报材料
(一)培育新质生产力项目申报书(附表2)。
(二)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项目工作规划。
(四)知识产权相关制度、研发投入、专利数量、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情况。
(五)项目资助资金接收单位、账户信息。
(六)能佐证项目申报书及项目工作规划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加盖公章的纸件及扫描件,材料一还需提供电子件,复印件应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无误”。)
五、培育主要工作
(一)加强专利分析。开展企业专利导航,聚焦细分技术领域开展专利分析,厘清行业专利竞争格局与技术发展脉络,为企业技术攻关找准创新突破口。开展FTO专利自由实施分析,全面排查目标市场有效专利,精准识别技术商业化落地的专利侵权风险。
(二)强化专利布局。通过专利分析,强化专利布局,提升企业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聚焦核心技术领域开展高价值专利精准挖掘与合规布局,规范专利申请,杜绝非正常申请,稳步推进国内高质量发明专利申报。同步推进海外专利布局,通过PCT、巴黎公约途径完成发明专利申请及进入国家阶段。
(三)构建高价值专利组合或专利池。统筹归集项目知识产权创新成果,优化专利整体布局架构,培育形成结构优良、布局合理的、对促进产业发展和提升市场竞争力具有支撑保障作用的高价值专利组合或专利池,有效赋能产业转型升级,为产业高质量发展、国际市场竞争力提升提供坚实的知识产权支撑保障。
(四)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工作,推动专利在产品端、产业端转化见效,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开展专利转让许可及开放许可工作,盘活专利产,提升运用效能。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拓宽融资渠道,赋能企业经营发展。推进专利保险,完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护航企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
六、申报规程
(一)企业申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申报通知,企业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按属地原则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二)县区推荐。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材料审核和企业信用查询,签署推荐意见并出具推荐函。
(三)材料审核。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查询企业信用情况。
(四)评审公示。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立项名单,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五)项目确定。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议研究审议拟立项名单,并发文确定。
(六)中期评估与项目验收。培育单位提出中期评估申请(立项后1年内)和项目验收申请,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中期评估和项目验收。
(七)资金发放。按照中期评估和项目验收情况,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议研究后,分别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七、监督管理
(一)申报主体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已发放的资助或奖励全数追回且3年内不予资助或奖励,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申报单位须三年内(含三年)未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异常标注)和不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已信用修复或移出的除外)且不得有涉黑涉恶情况。如遇信用、涉黑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三)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审核标准,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因其个人原因造成相关工作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