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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6-2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本市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类别】厦门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五个类别:
(一)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二)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
(三)市自然科学奖;
(四)市技术发明奖;
(五)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奖励导向】市科学技术奖应当服务国家战略和厦门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及高效益成果转化,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基本原则】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的方针。
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委。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和指导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服务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专业评审组和监督小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协助做好市科学技术奖相关工作。
第六条【社会力量设奖】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按有关规定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公益化、非营利原则,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评定条件】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在本市从事自主创新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突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八条【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评定条件】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授予在本市从事自主创新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要科学发现,推动相关学科发展的;
(二)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并创造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一定贡献的。
第九条【市自然科学奖评定条件】市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市技术发明奖评定条件】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定条件】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二条【奖励等级与数量】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3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不分等级,每3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特殊情况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特别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0项。

第三章    提名与评审

第十三条【提名制度】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提名者)提名:
(一)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符合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提名者和被提名者责任】提名者按照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提名条件和程序进行提名,提名者和被提名者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提名公示制度】提名者应当在提名前按照规定公示并协调有关单位公示被提名对象的主要情况等内容;经公示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              
第十六条【不得被提名情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不得被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被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第十七条【不得被提名情形】已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不再被提名为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候选者。
已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不再被提名为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八条【不得被提名情形】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福建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有国家、福建省和本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形式审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市科学技术奖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条【评审流程】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各专业评审组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进行初评和复评,提出专业评审建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专业评审的建议,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授奖意见。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专业评审和综合评审的结果进行审定。
第二十一条【保密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选产生,评审专家名单应当保密。
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审定结果报批】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的结果审核后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授奖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证书与奖金】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金每人100万元,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奖金每人25万元,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每项分别为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8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从市科技发展经费列支。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的奖励荣誉和奖金由获奖人个人享有;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荣誉由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共享,奖金由主要完成人按贡献大小自主协商分配。
第二十四条【免纳个人所得税】市科学技术奖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不受个人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个人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按规定载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监督机制】监督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投诉举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市科学技术奖的形式审查、评审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结果等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核实,经监督小组审定后形成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科研诚信】市科学技术奖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报备国务院科学行政部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八条【成果宣传】对市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真实、客观、准确,不得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
禁止使用市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候选者违规处理】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专家违规处理】评审专家违反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获奖者违规处理】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提名者违规处理】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违规处理】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禁止事项】本市其他行政机关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五条【实施细则】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2020年7月29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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