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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补短板实施创新能力倍增计划工作方案》(市办字〔2017〕235号)《全面推进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发展工作方案(2020—2022年》(市办字〔2019〕198号)《关于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的实施意见》(市字〔2020〕1号)精神,提升平台创新能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全市产业集群发展和创新能力提升,规范和加强西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开展工程化研究与开发、突破行业共性与关键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辐射和扩散,引领行业技术进步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工程中心的政策、规划制定,审核认定、定期考评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依托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工程中心的申请和日常运行管理,对工程中心的运行绩效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技局做好绩效考评和跟踪管理工作。
(二)为工程中心提供相应的支持及后期保障等配套条件,解决工程中心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和技术委员会主任。
第五条 工程中心主要任务:
(一)提升行业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研究开发行业、领域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对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
(二)积极争取承担中省重大科技、产业项目,积极参与制定行业技术发展规划和行业技术标准,培养优秀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为企业发展提供研究开发平台和科技支撑。
(四)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行业或部门、地方以及其他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检验检测、技术转移等任务,提供综合性技术服务。
(五)积极组织和参与国内外产业技术交流合作,开展技术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流程
第六条 每年定期组织工程中心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应当是在西安市(含西咸新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科研院所,在所属领域整体研发实力和地位达到全市领先水平,依托单位可独立或联合高校组建工程中心。
(二)依托单位已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对于上一年度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企业, 研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或不少于1000万元;对于上一年度销售额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研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或不少于300万元。
(三)依托单位具备在行业、领域内开展专业技术服务的能力和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三年内并组织和参与行业服务活动、国内外产业技术交流合作活动不低于2场。
(四)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与上下游企业合作或接受委托研发项目数不少于2项;依托单位为科研院所的,近三年完成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不低于6项,项目到账金额不少于300万元。近三年累计申请与申报工程中心技术领域相关知识产权(有效发明专利、国家新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下同)不少于3项,或获得知识产权不低于2项。
(五)具有在全市该行业、领域中领先的科研技术水平。工程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其中拥有专职研发(技术转移)人员20人以上,拥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比例不低于30%。
(六)工程中心应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科研用房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5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工程中心认定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西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报书》,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考核评审,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意见。
(三)市科技局经研究审核通过,公示并发文认定,命名为“西安市XX(技术方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英文名称为“Xi’an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XX”。
第九条 已认定为省级以上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在同一技术领域不得申请市级工程中心。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条 工程中心实行定期绩效考评制度。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对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在开展绩效评价前,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工程中心的,绩效评价直接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认真做好绩效自评工作,按时向市科技局提交绩效评价材料。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绩效评价,需提出延期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可参加下一年度的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提交的绩效评价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开展现场核查,提出绩效评价等次建议,经会议研究审定后对外公布。
第五章 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的工程中心,绩效评价等次为“优秀”的,给予后补助经费奖励。支持经费可用于工程中心的平台建设、研发投入、项目孵化等。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中心的,按国家级200万、省级100万元给予专项经费奖励。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创新管理和运行机制、人才使用和评价机制,探索设立新型研发组织(机构),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并致力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服务。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应于每年3月前向市科技局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技术创新活动数据,连续两年不报送资料,工程中心资格自动失效。工程中心应主动接受科技管理部门、财政以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设立分支机构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经技术委员会会议论证,由依托单位书面报市科技局审核。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不予受理当年认定的工程中心提出的变更与调整申请。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工程中心资格:
(一)绩效评价等次为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二)未提出延期申请且不参加绩效评价的;
(三)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资格;
(四)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五)在申报认定、绩效评价等环节有造假行为的;
(六)其他应该撤销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西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市科发〔2018〕6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