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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重庆市激励研发投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发布时间:2020-08-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效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2019年重庆市激励研发投入实施方案》(渝科局发〔2019〕92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9年重庆市激励研发投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和资金安排方式
对认定为制造业龙头企业、双百工业企业和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重点企业牵头开发的战略性新产品,按项目研发总支出额不高于3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500万元。
    资金安排拨付根据年度预算总额可分批次跨年度安排拨付。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基本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基本申报条件:
1.在重庆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管理;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4.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建有市级及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的优先);
5.上年度有研发活动,并进行了研发投入(R&D)报统(新认定的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除外);
6.申报项目在同一年度内未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二)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被认定为制造业龙头企业(有效期内)、双百工业企业(当年)或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2.申报产品是企业推动转型升级或开拓发展新兴产业的支撑性拳头产品,对企业后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或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大影响;
3.申报产品未上市或上市时间在1年内,预期具有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或潜力,通过持续研发改进未来2—3年内,销售收入可望实现快速增长或技术研发有望取得重大突破,成为新的市场主导产品;
4.申报产品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或某项核心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核心技术或关键工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的优先);
5.产品列入《重庆市技术创新指导性项目推荐目录》的优先。
三、申报提交的资料
(一)基础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重庆市激励研发投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1,由申报企业如实填报并盖公章);
3.企业上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报统证明材料(统计报表607-1、607-2加盖企业公章;新认定的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除外);
4.企业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由申报企业如实填报并盖公章)。
(二)项目申报资料
1.制造业龙头企业、双百工业企业或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文件;
2.申报产品的研制工作报告及支撑证明材料(模板见附件3);   
3.有资质的三方机构出具的申报产品已发生研发投入审计报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口径和范围进行归集核算);
4.申报产品上市销售证明材料(未上市销售不需提供);
5.已列入《重庆市技术创新指导性项目推荐目录》的需提供目录文件。
四、工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
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自行编制准备相关项目材料,按属地原则报送至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
(二)区县审核
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对企业申报项目按要求进行初审(形式审查和真实性审核),对审查合格项目行文上报至市经济信息委政务服务大厅。
(三)专家评审。
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战略性新产品项目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情况选择开展答辩评审和现场核查。
(四)部门审核。
市经济信息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结合相关业务、行业处室意见,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提请委党组会集体决策。
(五)集体决策和公示。
市经济信息委党组会对送审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进行审定。审议通过的拟支持项目向社会公示5天。
(六)资金申请和拨付。
对公示无异议项目,项目资金申请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报送市经济信息委。市经济信息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对项目资金申请单位进行批复,明确专项资金项目权利、责任与义务。
企业凭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向市(区)财政局提出拨付申请,由市(区)财政局根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补助资金额及时拨付。
    (七)项目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资金申请报告批复规定的项目任务内容后,在项目完成时间两个月内申请验收,支持额度100万元以下项目,向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申请验收;支持额度100万元及以上项目,向市经济信息委申请验收,验收时需提供项目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及构成、资金来源情况、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
五、工作要求
(一)市经济信息委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25日,每个企业限申报一个战略性新产品项目。
(二)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申报纸质资料(基础资料和分类项目资料)胶装成册(一式三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报送到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进行初审。
(三)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根据初审情况出具《2019年重庆市激励研发投入专项资金项目初审情况的报告》(模板见附件4)和通过初审的项目资料(一式两份)一并报送市经济信息委行政服务大厅。
(四)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申报,认真审核企业申报资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对上报项目材料弄虚作假,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以及存在应退未退财政资金行为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五)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项目财务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和目标,不得将项目补助资金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不得取现、转入个人账户等方式转移专项资金。对违者依法追究申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回财政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