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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14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0〕15号)等文件精神,为引导并激励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规范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管理工作,提高研发费用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对象】 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开展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活动,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申报享受研发前加计扣除政策且满足研发费用补助条件的企业。
第三条【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 研发活动的确认和研发费用的归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文件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研发费用补助】企业研发费用补助(以下简称“研补”)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对企业实际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自主研发费用(不包括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进行补助。
第二章 补助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补助方式及流程】 研补实行“免申报,后补助”方式。主要流程为:
1.【初步筛选名单】市科技局根据市税务局提供的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信息,按照研补具体条件进行初步筛选,公布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初步名单。
2.【企业填报信息】市科技局发布研补填报通知,列入初步名单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相关具体信息,对研发费用归集和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核查相关信息】市科技局对已填报研补的企业进行信用查询和查重;对存疑企业视情开展核查。
4.【资金拨付】市科技局根据年度财政资金安排及核查情况,分批公示拟补助企业名单,公示期5天,无异议后拨付补助资金。企业须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办理拨付手续,逾期办理的,无法获得补助。市科技局根据当年财政资金情况,可视情对部分信用情况良好的企业给予提前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条【补助资金查重】
1.研补与企业申报加计扣除年度获得的市级研发类财政补助(生物医药产业扶持资金中与研发相关的补助、“三高”企业租借研发设备补助、新型研发机构仪器设备补助、科学仪器设备共享使用补助),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2.企业获得的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财政专项资金,在税会处理中作为“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税前扣除,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不享受研补。
第七条【企业信用情况查询】 在初步筛选名单和每批次拨付前,均须查询企业信用情况,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拨付当批及以后批次研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工资支付行为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涉黑涉恶或3年内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被查处;处于科技扶持资金限制申报期间。
第八条【信息变更报备】 研补信息填报完成后,企业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统一信用代码、研发费用、银行账户、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0日内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备。因企业未及时报备变更信息导致无法拨付的,无法获得补助资金。
第九条【资料留存配合核查】
1.企业须接受和配合科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企业对研发活动的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技术资料及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承担法律责任。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如有异地分支机构的,留存备查资料须存于企业本部。
第十条【处罚措施】
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依法给予处理:
1.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存在较大偏差或问题的,不予拨付当年研补,并视情况取消其后1—2年享受研补资格。
2.已获研补企业,在次年市税务局提供的企业研发费用信息中发生研发费用核减的,应及时退回相应补助资金;未按时限退回的,取消其后3年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申报资格。
3.对提供虚假材料套取财政科技资金的企业,市科技局将全额追缴相应补助资金,取消其后5年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申报资格。其中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补助对象条件、查重原则及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口径如有调整,在当年度研发费用补助通知中明确。
第十二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