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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

发布时间:2020-09-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按照《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6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0年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63号)规定的认定条件(附件1)。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制《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附件2),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后,一式3份(同时提交电子版),装订成册报送至所在区县(自治县)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
(二)各区县(自治县)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作为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条件的加盖公章后,于10月20日18:00前报送至市科技局(可邮寄)。
(三)市科技局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组织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认定。

附件:1. 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2. 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8月26日



申报时间:10月20日18:00前

扶持方式及标准:
绩效评估达到优秀的重庆市孵化器,给予每家50万元的运营绩效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孵化器;绩效评估达到良好的,给予每家30万元的运营绩效奖励。
首次成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给予每家100万元的能力建设和运行绩效后补助
引进落户的国际知名孵化器、科技部发布的年度考核评价达B类及以上的国家级孵化器,经认定达市级以上标准的,每家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成立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及第四条相关条件;
2.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人员构成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3.拥有一定规模的孵化场地。综合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孵化器的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同一区县(自治县)范围内;
5.专业孵化器的产业聚集度应达到70%(含)以上,即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的数量应占该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总数的70%(含)以上;
6.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30个,其中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含毕业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低于30%;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20个,其中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含毕业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低于30%;
7.具备完善的服务设施和较强的服务能力。能够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内外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8.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担保等机构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9.专业孵化器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条件,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