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推荐
宝安区校企共建实训基地资助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6-08-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安区关于实施“卓越工程师计划”的若干措施》(深宝府函〔2022〕63号):对经认定并正常投入使用的校企共建实训基地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申报对象:
在宝安区设有校企共建实训基地且正常开展工作的企业。
(三)申报条件:
1.联合共建实训基地的企业在宝安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2.宝安区人力资源局2022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校企共建实训基地;
3.在政策有效期内,企业制定并申报技能人才培养计划、校企双方建立实训基地的有关协议;
4.认定为校企共建实训基地后已投入并正常使用半年以上;
5.联合共建实训基地的有关院校依法诚信办学,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政策待遇:
对于评审符合要求的校企共建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资助,按照其机构规模和教学规模大小分三个档次,最高总分值为100分:基地评价总分值为60分(含)
-80分(不含),资助金额为10万元;基地评价总分值为80分(含)
-90分(不含),资助金额为30万元;基地评价总分值为90分(含)以上,资助金额为50万元。基地评价总分值不满60分的,视为不符合正常投入使用的条件。每个校企共建实训基地只能申领一次。具体评价规则由区人力资源局另行发布并负责解释。
(五)申请材料:
1.《校企共建实训基地资助资金申请表》;
2.联合共建实训基地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校企共建培训基地批复或认定文件、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
3.联合共建实训基地的有关院校提供合法办学的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
4.实训基地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书;
5.场地和设备证明材料、基地建设情况等;
6.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开展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师资材料等;
7.校企双方建立实训基地的有关协议;
8.校企共建实训基地半年内运行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材料1、6提供原件备查,其他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单位应当核实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在《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责任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职业能力建设科,电话:88177624,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573室。
(七)受理时间:
以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当年度发布的集中受理、审查期限为准。
(八)审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在宝安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申请。
2.受理。区人力资源局对电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区人力资源局通过短信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5个工作日)
3.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10个工作日)
4.现场抽查。必要时,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抽查,实地考察申请人是否正常经营且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设备和人员等。
5.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在宝安区政府网站公示拟发放资助对象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拨付阶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审议。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审议。(5个工作日)
7.办结及拨付。审议后,区人力资源局通过短信及宝安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告知办理结果。符合申领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5个工作日)申请人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现场抽查、专家评审、审议时间纳入特殊程序,不在上述限定的工作时限之列。
(九)补充说明:
1.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申请的,如配套资助尚未发放,取消其补贴发放资格,并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如已发放,应责令其退还或追缴,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该项资助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发放资金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资助,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资金。申请人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备案。经催告仍拒不退还资金的,区人力资源局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3.所涉各项奖补均为税前金额,各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在发放奖补前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4.本操作规程由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