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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百校千企产教服技能人才订单式 培训补贴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6-08-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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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安区关于实施“卓越工程师计划”的若干措施》(深宝府函〔2022〕63号)第六条第十八款:联合区内外院校、区内主导产业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发起成立大湾区“百校千企”产教服联合会(联盟),实施“百校千企”产教服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行动,搭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公共服务和实训平台(2023年6月经宝安区民政局注册名称核准为“深圳市宝安区百校千企产教服促进会”,以下简称为“促进会”),实施技能人才订单式培养专项行动补贴。
(二)申报对象:
促进会会员企业。
(三)申报条件与培训要求:
1.申报企业须是在宝安区实际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宝安产业发展导向、已申请成为促进会的会员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2.培训对象为企业从合作院校(与企业签订“订单式”“合作式”等相关合作协议的国内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高等院校)引进并参加企业新入职技能提升培训的应届毕业生(包括2年择业期内毕业生,不含企业已上岗员工);
3.培训标准和形式。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服务宝安区促进会会员企业的原则,发挥促进会平台组织协调服务作用,以“理论+实操”形式设置培训内容,规定毕业生新入职企业技能提升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每天培训不超过8学时),专业理论、实操培训课时比例为4:6。培训形式有促进会校企合作订单培训和促进会订单培训两种。
(1)促进会校企合作订单培训。申报企业根据引进毕业生入职培训专业、人数、教学管理等指标要求,自行向承办机构(促进会会员院校或培训机构)下达订单并签订合作培训协议后实施教学培训。
(2)促进会订单培训。申报企业根据引进毕业生入职培训专业、人数、教学管理等指标要求,主动向促进会下达订单。促进会收集汇总申报企业订单以及承办机构的培训方案及时上报区职业训练中心,区职业训练中心审核后择优推荐培训方案给申报企业,申报企业认同后与承办机构签订合作培训协议再实施教学培训。
4.承办机构根据培训对象、培训课程的设置情况,向区职业训练中心提交企业新入职毕业生技能提升培训申请,并将以下资料盖公章后扫描件发送至邮箱(vtb-xmpgb@baoan.gov.cn),区职业训练中心批准开班后,承办机构方可组织实施计划课程教学培训,具体资料如下:
(1)开班申请表;
(2)校企合作培训协议;
(3)订单培训协议;
(4)项目培训方案;
(5)师资介绍及资质证明;
(6)课程安排表;
(7)学员花名册;
(8)培训教学课件。
5.加强培训考勤管理,严格落实课程培训人员、时间和内容,配合接受区职业训练中心培训管理检查指导;培训结束后,由承办机构组织学员进行考试,对理论、实操培训情况进行综合评分,督促提升培训效果。
(四)政策待遇:
新入职技能提升培训学员补贴标准为:完成了规定培训学时、综合评分合格以上,同时招聘为企业正式员工的学员补贴1000元/人/年(申报订单式培训补贴的企业员工当年不能同时申报宝安区企业自主培训政府补贴)。
(五)补贴申请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企业培训补贴资助申请表》;
2.项目培训课程表;
3.培训学员花名册;
4.毕业生入职技能提升培训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毕业院校证明、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和企业交缴1个月以上社保清单);
5.培训学员考勤表;
6.培训学员成绩表;
7.专业课程培训方案;
8.培训补贴资助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企业、培训专业、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效果、理论+实操培训照片5-8张等,照片需有拍照时间水印)。
申请材料每页需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学员花名册需上传Excel电子版。
(六)责任部门:
宝安区职业训练中心(地址: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二路122号,电话:27756031)。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1.申请。申报企业完成相关培训后,方可申请培训经费补贴,申报企业的经办人登录“亲清政企平台”在线预申报。
2.预审。区职业训练中心对培训补贴申请资料在亲清政企平台进行预审。审查合格的通过预审;申报材料不合格的预审不通过退回申请,由申报企业完善材料后重新申报(5个工作日)。
3.审核。通过预审后,由区职业训练中心对材料进行受理并审核(10个工作日)。
4.公示。区职业训练中心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核定的补贴金额在宝安政府在线、区人力资源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5.审批。区职业训练中心根据项目核查及公示情况,提请中心主任办公会、区人力资源局党组会审定(10个工作日)。
6.拨付。根据审议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申请人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等纳入特殊程序,不在审定时间之内。
(九)补充说明:
1.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使用虚假材料和虚假信息的申报单位,取消其该项补贴的发放资格,责令其退还已发放的补贴,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其提交的该项补贴申请。对无正当理由,故意协助申报单位出具虚假材料的人员或单位,5年内不再受理相关资助项目的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认定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补贴,要求申报单位退还已发放的补贴。申报单位退还已领取补贴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局备案。经催告仍拒不退还补贴的,区人力资源局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3.所涉各项奖补均为税前金额,各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在发放奖补前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4.本操作规程由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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