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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3-03-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关于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利用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我县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立足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综合考察企业规模实力、挂牌上市意愿和发展潜力,按照“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挂牌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建立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和上市后备企业(含科创板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
(一)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含科创板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上市后备企业(含科创板上市后备企业)入库条件:企业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最近三年未发现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按照《公司法》规定登记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1.列入上市后备企业(科创板除外)资源库的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超2000万元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纳税总额超300万元(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减免部分可以合并计算,下同)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龙头企业等称号之一。
(2)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不少于800万元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不少于400万元、营业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且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创新型、成长型企业。
2.列入科创板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科创板定位,科技创新能力突出、拥有关键核心技术。
(2)上一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不低于20%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最近一年股权融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投后估值不低于5亿元或实现国产替代进口、弥补国内技术空白。
(二)建立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
挂牌后备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并存续满一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
2.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200万元以上或纳税总额50万元以上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且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或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
(三)申报事项
1.结合我县产业实际,香产业企业、老醋产业企业、陶瓷产业企业、农业企业、文化产业企业、生物医药企业、台资企业等在申报列入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时可参照上述条件适当放宽。
2.申报程序:凡具备条件的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上市办)、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县上市后备企业报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县挂牌后备企业由县上市办、县金融办审核确认。凡被省市确认为挂牌后备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含科创板上市后备企业)的即相应确认为本级挂牌后备企业、上市后备企业。
二、加大奖励扶持力度
为减轻企业改制挂牌上市成本,充分调动企业改制挂牌上市积极性,后备企业在实施改制挂牌上市过程中,在享受省政府、市政府出台的扶持政策的基础上,我县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奖励扶持力度。
(一)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1.股改阶段奖励。上市后备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县政府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科创板上市后备企业叠加30万元资金奖励。上市后备企业完成股改并对高管、核心骨干人员等实施股权激励的,县政府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2.辅导备案奖励。上市后备企业完成福建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县政府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科创板上市后备企业叠加50万元资金奖励。
3.上市申报奖励。上市后备企业境内首发上市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或北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受理的,县政府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科创板上市后备企业叠加100万元资金奖励。上市后备企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首次核准的,县政府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
4.首发上市奖励。上市后备企业在境内外成功上市后,且承诺十年内不将公司注册地迁离我县的,县政府给予300万元资金奖励;科创板上市后备企业叠加100万元资金奖励。上市后备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后,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上市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于我县的,县政府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对全县前5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县政府再给予每家200万元资金奖励。
5.异地迁入奖励。上市后备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异地“借壳”“买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县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且在迁回后的两个会计年度企业财政贡献总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的,县政府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主要生产经营地一并迁入我县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县政府叠加100万元资金奖励。
6.上市再融资奖励。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或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实现再融资的,且再融资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于我县的,县政府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
7.上市贡献奖励。具体如下:
(1)上市后备企业上市当年企业财政贡献达4000万元的,县政府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
(2)上市后备企业在完成福建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前二年至企业上市当年,由企业自主选择该奖励期限内的连续36个月累计的财政贡献本级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企业可在完成福建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之后、获得北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受理之后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之后,提出书面申请兑现奖励,每次申请奖励期限不超过12个月)。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享受本项奖励的起始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前一年至企业上市之年(最长不超过3年)。
(3)企业上市后的3年内(按会计决算年度),参照该公司每年比前一年度新增的企业财政贡献本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4)上市后备企业在股改时,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因股东分红或股权变动所形成的财政贡献,按其财政贡献本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5)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土地、房产、设备评估增值或补入账所形成的企业财政贡献,按其财政贡献本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8.资本人才贡献奖励。上市后备企业的总裁、副总裁、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经理、证券事务代表等高管人员以及企业核心技术骨干人员等自任职的第二年起,按其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所形成财政贡献本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期限6年。
(二)鼓励企业挂牌融资                  
1.“新三板”挂牌奖励。挂牌后备企业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成功挂牌后,县政府分别给予 100万元、120万元资金奖励。对全县前5家到“新三板”基础层或创新层成功挂牌的企业,县政府再给予每家10万元资金奖励。
2.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具体如下:
(1)挂牌后备企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改层、交易层成功挂牌后,县政府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资金奖励。
(2)挂牌后备企业经所隶属乡镇或县主管部门推荐成批(每批不少于5家)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展示层成功挂牌后,县政府给予每家挂牌展示企业1万元资金奖励(市有关部门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另有规定的挂牌展示费用全免、减免的除外)。
3.挂牌再融资奖励。具体如下:
(1)挂牌后备企业成功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等并主要用于投入我县项目的,县政府按票面利息的10%给予贴息,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2)“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层、股改层挂牌企业成功发行股票、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实现融资的,且融资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于我县的,县政府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奖励给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一)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给予挂牌、上市后备企业“绿色通道”待遇,简化审批程序、特事特办、限时办结,及时为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办理或协助到上级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或备案、行政许可手续和出具相关守法证明等。
(二)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挂牌上市过程中需要补办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等有关手续和申请挂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的,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主动上前服务,及时给予办理,限时办结。
(三)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在挂牌上市融资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企业向县上市办、县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采取“一企一议”办法予以研究解决。
(四)挂牌、上市企业募集的资金投资于我县的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的,及时纳入或者上报纳入省、市、县重点项目盘子,推荐安排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补助。
(五)对挂牌上市时间表明确且有合理资金需求的挂牌后备企业、上市后备企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及时予以信贷支持。
(六)做好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管人员的培训工作。鼓励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和挂牌、上市企业聘请、引进高层次人才,并按文件规定落实相关优惠待遇。
四、加强组织管理
(一)健全工作机构。调整充实县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健全“上市工作专班”“上市服务员”等人员保障机制,县直成员单位要明确负责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职能股室并指定一名联络员。
(二)建立企业挂牌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企业挂牌上市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在挂牌上市融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县上市办、县金融办负责跟踪落实。
(三)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县上市办要确定专人定期了解企业挂牌上市进度,并及时向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反馈。坚持上下联动,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络互通、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五、营造良好氛围
(一)建立推动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目标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把推动企业挂牌上市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制定推动企业挂牌上市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积极协助做好我县企业申报挂牌上市后备企业的推荐工作,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完善激励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协助挂牌上市后备企业理清股权、资产归属等问题,确定专人跟踪服务,加快引导辖区内的行业龙头企业或创新型、成长型企业,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成挂牌上市公司。实行正向激励机制,对率先实现全县第一家上市公司的乡镇奖励50万元,以后新增上市公司的乡镇,每新增一家上市公司奖励20万元。
(三)加强对企业挂牌上市工作成效的宣传。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报道企业挂牌上市的成功经验、挂牌上市前后的变化以及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贡献等,引导更多企业提高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增强挂牌上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更多企业挂牌上市。
六、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相关奖励扶持措施的兑现,需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上市办、县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县政府批准。
(二)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在启动挂牌、上市融资工作时和在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合同)、确定服务关系后都必须报县上市办、县金融办备案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方可享受本意见相关奖励扶持措施。
(三)挂牌后备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含科创板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挂牌、上市过程中涉及的本县权限内的收费项目(本意见条款规定的除外)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四)在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内(鼓励企业挂牌融资部分除外),同一企业申请享受的各类奖励,累计额不超过当年度该企业对我县本级的财政贡献额;如超过的,可顺延至以后年度兑现。
(五)企业因挂牌、上市过程中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失信等被终止挂牌、上市审核的,不得享受本意见相关奖励扶持措施。
(六)在本意见有效期内新挂牌、上市的企业,挂牌后五年内被摘牌、上市后被勒令退市或因失信不践行承诺期限的,应退回已经发放的本级政府奖励资金。
(七)上市后备企业在“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参照本意见挂牌后备企业的奖励扶持措施执行。
(八)挂牌企业转板到境内外上市或转板到“新三板”挂牌的,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改层挂牌企业转板到交易层挂牌的,参照挂牌、上市后备企业享受本意见奖励扶持措施,但应扣除其之前已享受的奖励扶持措施重叠部分。
(九)本意见规定的财政奖励项目若与之前县委、县政府出台的扶持政策性质相似的,则扶持标准就高不就低。本意见有效期内,如果上级新出台企业挂牌上市扶持政策,且政策扶持条款多于或奖励标准高于本意见的,则执行新出台政策。
(十)本意见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意见》(永政文〔2019〕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