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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惠安县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若干措施 惠政文〔2021〕31号

发布时间:2021-04-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省、市关于金融工作决 策部署,把握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创新发展、新《证券法》 施行的重大机遇,进一步加快我县企业挂牌上市步伐,扩大直接  融资规模,促进我县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 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的若干措施》(泉政文〔2020〕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措施:
一、建立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
按照“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挂 牌一批”的工作思路,建立上市、科创板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 源库。资源库实行滚动管理,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若后备企业 达不到以下条件,取消其上市、科创板、挂牌后备企业资格,相关优惠政策不再享受。
(一)申报条件:工商登记注册住所在我县的股份有限公司 或有限公司,依法纳税、纳统且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省、市、 县产业政策,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公司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最近三年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列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前三年度净利润累计3000 万元以上或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减免部分可以合并计算)。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1000万元以上或者上年度净利润5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创新型、成长型企业。
2.列入科创板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科创板定位,科技创新能力突出、拥有关键核心技术。
(2)上一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不低于20%的高新技术企业 或最近一年股权融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投后估值不低于5亿元或实现国产替代进口、弥补国内技术空白。
3.列入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最近一年净利润200万元以上或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减免部分可以合并计算)。
(2)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或市级以上农业产业龙头企业。
(二)申报程序: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原则,经所在镇、 工业园区管委会初审、推荐,县上市办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县政府审定。
二、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实施分阶段奖励,引导企业练好内功、夯实基础,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稳健实施股份制改制、挂牌、上市工作。
(一)鼓励企业股份制改制
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制时,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 股本而在我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以及因土地、房 产、设备评估增值或补入账而在我县补缴的税收,根据《泉州市 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的若干措施》(泉政文〔2020〕37号)文件精神,按照县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二)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1.上市后备企业首次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县政府给予 100万元资金奖励;首发上市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上海、深 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受理的,县政府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首 发上市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于我县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 县政府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首发上市募集资金达5亿元且 70%以上投资于我县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县政府再给予200万元奖励。科创板上市参照执行。
2.上市后备企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申报材料首次获中国 证监会核准的,县政府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首次公开发行境 外上市外资股并上市或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境外上市,以 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上市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于我县的,县政 府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首发上市募集资金达5亿元且70%以 上投资于我县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县政府再给予200万元奖励。
3.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发行A 股的,且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于我县的,县政府给予200万元奖励。
4.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我县(含上市后备企业按相关法律 法规异地“借壳” “买壳”上市后迁入),依法纳税并承诺十年 内不迁离的,县政府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并在企业用地方面给予支持。
5.境内上市公司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 公司债券)的,再融资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于我县的:融资额2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融资额2亿元以上(含),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10万元,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企业挂牌融资
1. “新三板”挂牌奖励。挂牌后备企业在基础层、创新层挂 牌,县政府分别给予50万元、60万元奖励;在精选层挂牌并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于我县的,县政府给予200万元奖励。
2.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挂牌后备企业在具有法人资格的 在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股改层、交易层挂牌的,县政府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
3.挂牌企业成功发行股票、优先股、可转换债券融资的,且 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于我县的,县政府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奖励给企业,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人才引进
鼓励挂牌、上市公司和后备企业,引进和培养一批我县经济  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金融人才,激发科技、管理人才创新能力, 根据《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的若干  措施》 (泉政文〔2020〕37号),对后备企业的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财务经理、证券事务代表自任职的第二年起,按照其  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地方留成部分  的50%给予奖励,期限3年;对挂牌、上市公司和后备企业采用  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自合伙人在惠缴纳首笔企业所得  税或个人所得税之日起,5年内按照缴纳所得税县级地方留成部
分的80%予以奖励。
三、 强化保障机制,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一)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企业上市挂牌联席会议,通报资本市场新制度、新变化,交流区域企业改制上市动态,研究排查企业上市遇到的问题和障碍。
(二)建立“一企一议”制度。根据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书面 申请,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主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一 企一议”办法为企业解决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三)强化行政服务效能。 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在改制、 上市挂牌过程中相关审批事项,县直有关部门一律给予“绿色通  道”待遇,县上市办负责指派工作人员协助办理;对拟改制企业 理清股权、资产归属问题,所在镇(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确定专 人协助解决,跟踪落实并及时向县上市办反馈。上市、挂牌后备 企业因改制、重组、并购而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不动产证 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无发生变化的,其变更手续参照《泉州市 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的若干措施》(泉政
文〔2020〕37号)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支持企业技改创新。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申请政府预 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推荐。
(五)定期组织专项培训。做好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董事长、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管的培训,定期组织各种形 式的改制上市培训活动,帮助企业正确认识经济形势和资本市场 形势,提高企业特别是企业高管人员的实务操作水平,推动企业 进一步规范运作,夯实上市、挂牌基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 符合省、市、县人才政策的条件下,在职称评定、户籍迁移、人事关系办理、子女就学、住房安置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六)加强中介行业监管。实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制度, 有关中介受理本县业务必须到县上市办备案并按要求报送相关 资料。鼓励实力强、信誉好的境内外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落户惠安。
(七)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引导在惠金融机构创新企业融资 模式,加大对企业改制和上市挂牌辅导等环节的支持力度,对上 市挂牌时间表明确且有合理资金需求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要优先予以支持。
四、 简化兑现程序,提高政策激励实效
(一)优惠政策兑现程序
企业向县上市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上市 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报县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县政府审批;县政府审批后抄送各有关部门执行。
(二)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与证券中介签订的协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券监管 机构受理函、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企业财务状况出具的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等。
五、 其他事项
(一)若上级新增出台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且政策扶持 条款多于或奖励标准高于本措施的,则执行新出台政策。涉及与其他扶持政策重叠的,企业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享受。
(二)挂牌企业转板到境内外上市或转板到“新三板”挂牌的, 参照挂牌、上市后备企业享受本措施扶持政策,但应扣除其之前享受的政策奖励重叠部分。
(三)本措施相关扶持政策内企业申请的各类补助和奖励,累计额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对我县地方收入中的增值税和企业所 得税的税收贡献度;如超过的,可顺延至以后年度兑现。企业享 受本措施优惠政策5年内不得迁离本县,不到5年迁离的,须将已兑现奖补资金全额退还。
(四)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 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政策资金。同时,有关部门可依 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 对当事企业、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1.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2.因上市、挂牌过程中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被终止上市、挂牌审核或上市、挂牌后被勒令退市的。
(五)本措施由县上市办、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 30日后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 日至施行之日期间参照执行。《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 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惠政文〔2015〕173号)、《惠 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惠政文〔2015〕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