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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扶持企业上市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3-03-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部署要求,加快推动我市企业上市挂牌、做优做强,为我市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坚实支撑,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闽政〔202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突出政策支持引导
(一)降低规范成本
1.支持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改制”)以及上市辅导过程中开展各项相关准备工作,在企业进入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程序或在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后,市县两级按其在改制、上市辅导期间地方财政贡献的50%分3年内给予奖励。
2.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改制辅导相关协议并完成改制的,地方财政根据其改制过程中中介费用的80%给予补贴。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最高补贴30万元,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最高补贴10万元。
3.企业对高管、核心骨干人员实施股权激励的,在企业完成改制后,地方财政给予奖励10万元。
4.企业进行重组、改制、并购,涉及不动产权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和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过户时,凡企业控制关系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只收取登记费;涉及地方权限范围内的收费项目,一律按物价部门核定最低标准收取。
(二)支持上市融资
1.企业拟境内A股上市,且进入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程序的,地方财政奖励100万元;首发上市申请被沪、深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地方财政给予奖励200万元,市级财政追加奖励100万元;首发上市申请获得审议通过的,地方财政给予奖励100万元,市级财政追加奖励100万元。民营企业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且募集资金的50%以上实际用于本市项目投资的,根据企业公告文件中本市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专项用于奖励企业高管团队和有功人员),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企业在境内A股重组上市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本市,或以本地企业为上市主体直接在境外上市的,地方财政给予奖励400万元,市级财政追加奖励200万元。
3.企业通过红筹架构间接在境外上市且募集资金的50%以上实际用于本市项目投资的,根据企业公告文件中本市项目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采用首发上市日的当期汇率进行换算),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企业享受本境外上市奖励政策后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按照企业境内A股上市奖补标准执行。
(三)鼓励挂牌交易
1.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地方财政给予奖励120万元,市级财政追加奖励50万元;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地方财政给予奖励30万元;成功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地方财政给予奖励50万元,市级财政追加奖励50万元。企业从新三板精选层转板境内A股上市的,地方财政、市级财政参照境内A股上市奖补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从新三板精选层摘牌后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按照企业境内A股上市奖补标准执行。
2.企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层挂牌的,地方财政给予奖励40万元,市级财政追加奖励20万元。
(四)引导做优做强
1.企业自新三板(非精选层)或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层挂牌当年起,地方财政按企业每年新增净利润的10%给予奖励;在境内A股上市或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按5%给予奖励。上述奖励以上一年为基期年,连续3年,每年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且不超过200万元。
2.上市公司(含境外)股权再融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融资在成功实施后,根据企业公告文件中本市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上市公司按5‰、新三板挂牌公司按1%(其中50%专项用于奖励公司高管团队),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层挂牌后成功进行股权融资的,地方财政按融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对本市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根据企业公告文件中实际出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交易双方企业属于同一税收归属地的,奖励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属于不同税收归属地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五)实施人员激励
1.企业进入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程序或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当年起,3年内地方财政对企业高管(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按其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的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高管年度工资薪金地方财政贡献。
2.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高管参加知名高校组织的资本市场相关主题培训,在参训人员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后,由企业所在地县(区)财政给予补贴。每家企业限2个名额,每个名额补贴实缴培训费的50%且不超过3万元。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等配合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配合落实,不再逐一列出〕
二、优化综合服务体系
(一)整合专业资源
聚集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专家形成资本市场专家服务团,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提供融资、法律、财务等中长期基础性服务。建立金融干部挂职交流机制,支持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的优秀干部,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企业上市工作管理部门挂职。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别牵头,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漳州银保监分局等配合落实
(二)提升政务服务
1.全力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开辟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在为企业办理股权转让、土地处置、项目报批、历史沿革审核、社保、税收、环保、注册登记、出具合规性证明函件等事项时,要优化流程、创新审批、提高时效。积极支持、配合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就企业上市事项申请访谈。
2.靠前服务、助推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规范发展,通过指导、教育等方式,督促企业限期整改不合规行为,尽量避免对企业上市造成负面影响。
3.上市(挂牌)公司和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等认证,或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或专项,申请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6·18”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局、应急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和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漳州银保监分局等配合落实
(三)加强金融支持
1.支持证券公司驻漳分支机构对接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主办证券公司每成功辅导1家企业在境内A股上市、每成功辅导1家企业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市级财政分别奖励证券公司驻漳分支机构50万元、30万元,专项用于激励证券公司驻漳分支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做好我市资本市场推进工作。
2.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企业增资、改制和并购,提高企业直接融资的可获得性和便捷性。对在我市设立或从市域外迁入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企业实现境内A股上市后,市级财政对该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引导银行机构在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开展各类抵质押贷款业务,并优先给予并购贷款、票据承兑、贴现等金融支持。鼓励保险机构为已改制企业制定一揽子保险计划,建立保险承保和理赔“一站式”便捷通道服务。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国资委,和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漳州银保监分局等配合落实
三、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市金融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挂靠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推动全市企业改制上市的具体指导与协调服务,组织有关支持政策实施落地。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强化政策、人员和经费等保障。
(二)强化协调落实。市上市办要牵头抓总,各成员单位要分工协作,明确对应具体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要落实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分管领导、具体管理部门,组织专人按季度搜集、报告本地区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基本情况,以及需要协调的问题。
(三)强化多方共促。注重资本市场专业知识、典型案例等宣传普及,积极组织或参加资本市场相关主题培训,提升领导干部和企业相关负责人运用资本市场的意识和能力。完善舆情监测、信息共享、媒体通报等协作机制,依法打击针对上市公司和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不实报道和虚假新闻,发挥社会等舆论监督作用,持续营造助推企业上市的良好舆论环境。
四、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各项“地方财政”奖补均由市、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按现行财政分成体制分别承担。本措施鼓励企业募集资金用于本市项目投资的条款中(即第一条第二款的第1点、第3点及第四款第2点),企业与募投项目属于同一税收归属地的,奖励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跨越企业税收归属地进行投资的部分,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本措施奖补兑现涉及市级财力的,由企业注册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企业上市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材料齐备性初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审核确认,经市财政局会稿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未涉及市级财力的,由企业注册地政府自行组织审核批准,奖励文件抄送市上市办。企业享受本措施优惠政策须书面承诺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10年内不得迁出本市,如提前迁出须将已兑现奖补资金全额退还。如企业、中介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将依法依规处置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三)本措施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解释并组织实施,自2021年 8月 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1年3月22日起至本措施实施日,相关事项符合本措施奖补条件的,按本措施执行。企业已享受原企业上市扶持政策部分条款,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因上市、挂牌工作推进而符合本措施奖补条件的,可按本措施接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