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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20年度科技创新券补助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服务平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18〕47号)的要求,为做好2020年度科技创新券补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请对象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指在我省(不含厦门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且至申请截止日(2020年3月31日)仍在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同时应无到期未验收的省科技计划创新资金项目。


(二)创客。指已入住设区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互联网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入驻管理机构),尚未注册企业的创业者(包括创新创业团队)。


(三)大仪产权单位。指加入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服务平台管理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产权管理单位。



补助范围 

创新券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创客在研发过程中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机构购买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检验检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技术数据分析等科技创新服务的费用,以及大仪产权单位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的设备维修、测试技术咨询等科技创新服务费用。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是指合同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的科技创新服务。


申报补助的科技创新服务支出费用须发生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以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时间为准)。


申请额度 

科技型中小企业、大仪产权单位、创客已实际支付的上述各项费用合计应分别不低于2万元、2万元、0.2万元,可依实际数的50%内申请补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大仪产权单位补助额度不低于1万元不超过20万元,创客补助额度不低于1千元不超过3万元。


申报时间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客入驻管理机构和省大仪产权单位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服务平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仪办)在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审核、确定发放金额和提交备案工作。逾期不能办理。


申请、审核、发放程序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大仪办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分别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入驻管理机构与大仪产权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归口审核,在预算额度内确定创新券专项资金的发放金额,并及时发放。结果在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省科技厅备案。


其它

科技创新券补助专项资金2020年度预算经费已下达各地,如出现核定应补金额大于可用经费的情况,可按核定应补金额等比例折算补助或由各设区市(含平潭)补足资金发放。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