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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2020年企业研发费用补助

发布时间:2020-04-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摘要
面向已开展研发活动并具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实际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基础部分给予10%补助,增量部分给予12%补助。
主要申报条件
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活动,并具有自主研发费用投入,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具有较为完善的研发活动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能力,对研发费用归集和申报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所属2019年度企业研发费用不小于100万元(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 
3.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前,企业须向主管税务局申报并实际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支持方式
一、补助方式
(一)提前拨付企业 
1.对符合条件、无严重信用问题且已申报2019年研补的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2020年3月底前,按其2019年度可获得的研发费用补助资金的40%提前拨付2020年首笔补助资金。 
2.获得提前拨付资金的企业于5月31日前完成税务系统申报后,于6月3日前在市科技局系统在线填报《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信息表》,并上传相关所需材料,方可获得2020年研发费用补助资金。
3.市科技局于6月底前拨付第二笔补助资金(两批累计达本年度应补助资金的60%)。 
(二)未享受提前拨付企业 
1.企业须于5月31日前完成税务系统申报后,于6月3日前在市科技局系统在线填报《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信息表》,并上传相关所需材料,方可获得2020年研发费用补助资金。 
2.市科技局于6月底前拨付本年应补助资金的60%。
 
二、补助标准
根据企业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按照基础补助和增量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扶持。其中,基础部分按10%、增量部分按12%补助。对主营业务收入20亿元及以上、且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企业,补助最高限额为800万元;其他企业最高限额为250万元。 
(一)基础部分计算口径。以补助所属年度的上一年研发费用作为计算基数;若所属年度研发费用比上一年下降或上一年未申请研发费用补助,则以所属年度的研发费用作为计算基数。由于本政策为后补助,2019年核定2018年研发费用补助,2018年即为补助所属年度,以此类推。
(二)增量部分计算口径。以补助所属年度较上一年研发费用的增量作为计算基数;若增量为0或负数,则增量补助为0。
申报材料及方式
(一)按期准确填报。
按期填报:企业须分别于5月31日前6月3日前在系统完成填报工作,如未按期填报,企业无法享受当年研发费用补助,提前拨付资金也须退回。 
(二)精简填报材料。2020年研发费用补助企业无需提供纸质材料,无需提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鉴证报告》。
(三)加强后续管理。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将联合对企业开展后续跟踪管理,及时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和问题。市税务局对企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开展后续管理核查。对发现不符合政策要求需调减研发费用的,由税务局追回其多享受的税收优惠,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研发费用补助金额相应核减,如核减后研发费用未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须及时退回全部已补助资金,如核减后研发费用超过100万元,但应补助资金低于已获补助资金时,企业须退回多补助的资金。
(四)问题事项处理 
1.对发现企业研发费用归集问题严重的企业,或近3年内有2次发生研发费用核减的企业,取消其后1年补助资金的享受资格。 
2.若企业存在应退回补助资金而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的,根据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市科技局将其列入科技失信惩戒名单,取消其后3年财政科技资金的申报资格,同时启动相关法律程序予以追缴。 
3. 对不配合核查、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的企业,企业未拨付的补助资金不再拨付,并取消其后5年研发费用补助资金的申报资格。
4. 对蓄意提供虚假材料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未拨付的补助资金不予拨付,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将予以全额追缴,并将被列入科技失信惩戒名单,取消其后5年财政科技资金的申报资格。其中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