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福州市资助项目 > 福州市科技局 >

福州市2020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税收优惠政策、申报时间、好处、流程

发布时间:2020-05-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申报范围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补充说明:1.申报企业至少近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2.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2017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需重新申报认定。3.2020年重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需要更名的企业,需先完成更名程序,再申报认定。)
(二)申报时间
2020年将安排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两个批次。第一批企业申报提交纸质材料及网络材料截止时间为6月30日。第二批企业申报提交纸质材料及网络材料截止时间为8月20日。

(三)申报程序

国家高新企业认定流程

1.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认定条件的可申报认定。
2.申报企业需登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进行注册登记,并提交申报材料。
3.企业自行选择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三年内不能参与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工作的中介机构名单可以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各门户网站上查看。
(补充说明:企业申报材料中,中介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需含《中介机构承诺书》(附件4)原件至少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和骑缝章。)
4.企业按《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三条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资格,并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5.企业必须在申报认定截止前,完成申报材料的填写、打印和网络数据提交,并将网络打印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纸质申报材料扫描件光盘一式三份及除企业营业执照和各类证书外其余材料的电子版(Word或Excel版,存入上述光盘中)报送所在地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网络数据。
企业应在网络附件中重点上传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相关附表)、知识产权证书、成果转化能力证明材料、企业创新性证明材料、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等主要证明文件。
6.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后汇总,于6月30日、8月20日前将认定申报汇总清单(见附件2)加盖市科技管理部门公章后上报省科技厅,并抄送一份至所在地同级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同时,将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汇总上报省科技厅。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另需填写《企业研发项目经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表》(见附件3),并将纸质材料(一份)及电子版上报省科技厅。
二、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
1.凡符合《工作指引》要求的中介机构,均可参与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工作,依法出具相关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2.中介机构对照《工作指引》规定条件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方可出具相关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需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附上《中介机构承诺书》。
3.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对《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学习,严格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若存在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认定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取消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工作资格,并在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站及省认定机构各门户网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三、研发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应规范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申报企业应通过下列科目对研发费用进行核算和归集。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一级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在“管理费用”一级科目下设“研发费用”二级科目,对研发费用进行核实和归集。
四、高新技术企业变更
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的,应在三个月内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020年我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集中受理两个批次,截止时间分别为4月30日和6月30日。申请更名的企业,应在截止时间十天前,将更名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所在地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情况的,均按更名后的企业名称重新申报认定。 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省科技厅。
五、企业年报

根据《工作指引》有关要求,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于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六、福州市及各县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地域

首次认定

重新认定

政策文件(点击打开全文)

福州市

20万

20万

福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若干措施(2021年)

晋安区

15万

7万

晋安区科技创新促进若干措施 榕晋政综【2021】115号

台江区

20万

5万

台江区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高企奖励15万)

台江区:14条促进产业发展的措施(高企奖励20万)

仓山区

15万

5万

仓山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2020

高新区

30万

5万

福州高新区: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扶持资金的通知
福州高新区关于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八条措施  2020

马尾区

50%

 

马尾: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若干措施2019
马尾: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

长乐区

30万

15万

长乐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若干措施 长政办【2021】7号

福清市

20万

20万

福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若干措施 融政办〔2021〕24号

闽侯县

30-20万

10-5万

闽侯县鼓励科技创新政策(暂行)2021

闽清县

15万

15万 

闽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若干措施 2019

闽清县鼓励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 梅政办〔2021〕91号

永泰县

30万

10万

永泰县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 樟政办〔2021〕21号

连江县

20万

20万

连江县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若干措施

连江县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若干配套措施 连政办〔2021〕145号

罗源县

10万

10万

罗源县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及补助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