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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台商投资区推进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工作的若干措施 泉台管办〔2022〕1号

发布时间:2023-03-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要求,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我区企业加快改制上市步伐,利用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助力我区经济建设,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实行后备资源库管理
按照省、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筛选条件,推荐上报省、市确定的后备企业即为我区后备企业,名单库实行滚动管理,每年调整1次。
二、实施分阶段奖励
为减轻企业上市成本,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区管委会设立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用于扶持企业挂牌上市。
(一)股改阶段
1.股改贡献奖励。一是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制时,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因土地、房产、设备评估增值或补入账而缴纳形成的经济贡献,区管委会按其经济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二是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制时,由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实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资产、股权等重组行为而形成经济贡献的(拟上市主体通过现金支付向实际控制人购买资产的除外),在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后,区管委会按其经济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二)挂牌阶段
2.新三板挂牌奖励。后备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区管委会分别给予60万元、80万元奖励。
3.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后备企业在具有法人资格的在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交易层挂牌并完成股权登记托管的,区管委会给予50万元奖励。
4.挂牌贡献奖励。后备企业在新三板或在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股改层、交易层挂牌当年起,年度新增经济贡献增幅达10%的,区管委会按其新增经济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期限3年。
(三)上市阶段
5.辅导备案奖励。后备企业完成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区管委会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
6.境外回归奖励。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私有化退市,并成功在福建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区管委会给予500万元资金奖励。
7.境内上市申报奖励。后备企业首发上市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区管委会给予100万元奖励,申报科创板叠加50万元奖励。
8.境外上市申报奖励。后备企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首次核准的,区管委会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
9.首发上市奖励。后备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或运营总部在本辖区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实现间接上市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A股的,首发上市募集资金5亿元以下且50%以上投资于我区的,区管委会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募集资金5亿元(含)以上且50%以上投资于我区的,区管委会给予150万元资金奖励;募集资金10亿元(含)以上且70%以上投资于我区的,区管委会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叠加50%资金奖励。
10.上市贡献奖励。后备企业在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前一年至上市当年(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前一年至上市当年),且年度新增经济贡献增幅达10%的,由区管委会按其新增经济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时间最长3年。上市当年企业经济贡献达5000万元的,区管委会叠加奖励100万元。
11.异地迁入奖励。后备企业以资产置换、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间接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的,区管委会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主要生产经营地一并迁入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的,区管委会再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
12.间接上市中介费用补助。支持后备企业以资产置换、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间接上市,中介费用由区管委会按其实际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3.首发上市的后备企业,按上市时间为序,区内前3家上市企业每家再给予200万元奖励,第4至第10家上市企业每家再给予150万元奖励。
三、强化人才服务保障
(一)资本人才引进奖励
14.资本人才与后备企业签订5年(含)以上聘用合同的,在入职的第二年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标准如下:曾担任A股上市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保荐代表人2年(含)以上的或保荐2个(含)以上A股IPO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区管委会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曾担任A股上市公司财务经理、证券事务代表4年(含)以上的或服务4个(含)以上A股IPO项目的上市保荐团队成员,区管委会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曾担任管理规模10亿元(含)以上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投资总监等中层及以上级别职务或在地市级及以上金融监管部门任中层及以上级别职务2年(含)以上的,区管委会给予20万元奖励。
(二)股权激励奖励
15.股权激励费用奖励。后备企业完成股改并对高管、中层干部等核心骨干人员等实施股权激励的,区管委会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
16.员工持股平台贡献奖励。挂牌、上市公司和后备企业采用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自合伙人对我区形成经济贡献之日起,5年内由区管委会按其经济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17.股权质押融资服务奖励。辖内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为后备企业股东提供股权质押融资服务的,区管委会按每年新增股权质押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由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各成员单位要强化联动协作、信息互通,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建立金融干部挂职交流机制,补足上市工作人员和专业短板。
(二)加强服务职能。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给予后备企业“绿色通道”待遇,简化审批程序、特事特办、限时办结。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挂牌上市过程中需要补办申请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有关手续和申请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的,各职能部门要优先给予办理,限时办结。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在挂牌上市和挂牌、上市公司再融资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一企一议”原则,由区管委会召开专题协调会议予以解决,区管委会未能解决的,上报市政府协调。
(三)做好风险防控。配合证监部门督促挂牌公司、境内外上市公司规范经营、提高质量,完善资本市场动态监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企业通过市场化、法制化方式自救化险。支持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机构通过购买资产、收购老股、参股等方式向暂时出现资金问题的挂牌、上市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支持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保护合法权益。
五、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相关扶持政策的兑现,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联合初审后报区管委会,区管委会研究通过后,由区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
(二)企业享受本政策10年内不得迁离本辖区;不到10年迁离的,须将已兑现奖补资金全额退还。
(三)本意见有效期内,如果上级新出台企业挂牌上市扶持政策,且政策扶持条款多于或奖励标准高于本意见的,则执行新出台政策。如果区级有类似奖励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申报。
(四)企业因挂牌、上市过程中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被终止挂牌、上市审核或挂牌、上市后被勒令退市的,已经发放的奖励资金应予以追回。
(五)本措施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科技经济发展局承担。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泉台管办〔2018〕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