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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8-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指导和规范泉州市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工作,加快创新券推广应用,充分发挥创新券在激励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根据《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规定》(泉科〔2021〕29号),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一、创新券是泉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泉州市科技局”)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可兑付政策性补助资金的凭证,用于对我市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给予补助。
二、创新券由泉州市科技局发放,企业申领并用于向服务机构支付服务费用,服务机构收取创新券后向泉州市科技局申请兑现补助资金。
三、泉州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制定创新券管理制度、结合创新券政策执行情况和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制定工作计划和资金预算、编制发布年度创新券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内容(申报对象、条件、渠道、流程、材料、时限等)、审核发放创新券、确定创新券立项补助项目及拨付补助资金、组织开展创新券使用和管理监督评价。
四、泉州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负责创新券申领、兑现等事项受理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依托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创新券的申领、发放、支付和兑现,相关工作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可查询、可追溯、可申诉。
六、创新券与申领的企业、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以及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事项构成对应关系,不得转让、赠送、买卖,或使用到其它服务事项上。
七、创新券兑现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当年度核定兑现的创新券补助资金超过年度预算额度的,由泉州市科技局商财政部门将缺口部分安排到下一年度兑现;当年度创新券补助资金有结余的,由泉州市科技局商财政部门将结余部分结转滚存到下一年度使用。
八、创新券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按需申领。
企业申领创新券前,应做好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计划编制、项目立项、资金安排和组织实施等工作,根据科技创新需要与入库的服务机构就购买服务事项、以及创新券申领和使用等协商一致,签订技术合同,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核定技术交易额。企业购买的服务事项必须属于服务机构入库登记备案的服务内容,且符合《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规定》支持范围。
九、企业申领创新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是在泉州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标准的中小微企业。
(二)上年度应当产生研发费用支出。
(三)企业与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不存在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四)企业购买的服务与其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特定科技创新活动具有直接相关性。
(五)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十、每份合同只能对应申领一张创新券。每张创新券申请补助资金额度不高于合同技术交易额3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每家企业每年度申请创新券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十一、企业申领创新券应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单位注册后,在线填报《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申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财务决算报表(体现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研发经费投入等内容)。
(二)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及登记材料。
(三)诚信承诺书。
十二、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领创新券进行在线审查,审查通过后,企业打印和报送纸质材料,报经泉州市科技局审核后,向企业发放创新券。
十三、企业应先按不低于合同技术交易额的70%向服务机构实际支付合同费用后,再使用创新券支付其余费用。
十四、服务机构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事项、交付服务成果,经企业验收确认,且企业已按规定支付合同费用后,服务机构方可申请兑现创新券。
十五、服务机构申请兑现创新券应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报《泉州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应的合同费用支付发票及银行转账票据等凭证。
(二)完成合同服务事项材料,包括:企业出具的验收确认书或服务机构交付的技术文件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等。
十六、第三方机构对服务机构申请兑现创新券进行在线审查。审查通过后,服务机构打印和报送纸质材料,报泉州市科技局审核。泉州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将拟立项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泉州市科技局发布创新券项目立项资助通知书,并按规定向服务机构拨付补助资金。
十七、根据工作需要,泉州市科技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可组织专家对创新券申领和兑现等事项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开展现场检查核实,企业、服务机构应予配合。
十八、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对拟立项资助项目和单位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泉州市科技局提出,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单位提出的,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的,须签署真实姓名。超出公示期的异议不予受理。异议处理按照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企业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兑现创新券,严格执行相关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泉州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创新券实施情况开展调查分析、跟踪监测、绩效评价,并根据监测评价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二十一、企业和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泉州市科技局应当终止审批程序、停止兑现补助资金,已兑现补助资金的,追回补助资金以及滋生利息,并且将责任单位和人员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和财政资金奖补。
(一)在创新券申领、兑现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故意隐瞒服务机构与企业存在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关联关系的。
(三)采取虚构技术合同或者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创新券资金的。
二十二、违反创新券管理有关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三、企业向泉州市外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申领和兑现创新券等工作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十四、本实施细则由泉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为指导和规范泉州市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工作,加快创新券推广应用,充分发挥创新券在激励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根据《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规定》(泉科〔2021〕29号),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一、创新券是泉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泉州市科技局”)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可兑付政策性补助资金的凭证,用于对我市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给予补助。
二、创新券由泉州市科技局发放,企业申领并用于向服务机构支付服务费用,服务机构收取创新券后向泉州市科技局申请兑现补助资金。
三、泉州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制定创新券管理制度、结合创新券政策执行情况和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制定工作计划和资金预算、编制发布年度创新券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内容(申报对象、条件、渠道、流程、材料、时限等)、审核发放创新券、确定创新券立项补助项目及拨付补助资金、组织开展创新券使用和管理监督评价。
四、泉州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负责创新券申领、兑现等事项受理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依托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创新券的申领、发放、支付和兑现,相关工作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可查询、可追溯、可申诉。
六、创新券与申领的企业、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以及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事项构成对应关系,不得转让、赠送、买卖,或使用到其它服务事项上。
七、创新券兑现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当年度核定兑现的创新券补助资金超过年度预算额度的,由泉州市科技局商财政部门将缺口部分安排到下一年度兑现;当年度创新券补助资金有结余的,由泉州市科技局商财政部门将结余部分结转滚存到下一年度使用。
八、创新券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按需申领。
企业申领创新券前,应做好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计划编制、项目立项、资金安排和组织实施等工作,根据科技创新需要与入库的服务机构就购买服务事项、以及创新券申领和使用等协商一致,签订技术合同,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核定技术交易额。企业购买的服务事项必须属于服务机构入库登记备案的服务内容,且符合《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规定》支持范围。
九、企业申领创新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是在泉州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标准的中小微企业。
(二)上年度应当产生研发费用支出。
(三)企业与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不存在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四)企业购买的服务与其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特定科技创新活动具有直接相关性。
(五)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十、每份合同只能对应申领一张创新券。每张创新券申请补助资金额度不高于合同技术交易额3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每家企业每年度申请创新券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十一、企业申领创新券应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单位注册后,在线填报《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申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财务决算报表(体现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研发经费投入等内容)。
(二)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及登记材料。
(三)诚信承诺书。
十二、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领创新券进行在线审查,审查通过后,企业打印和报送纸质材料,报经泉州市科技局审核后,向企业发放创新券。
十三、企业应先按不低于合同技术交易额的70%向服务机构实际支付合同费用后,再使用创新券支付其余费用。
十四、服务机构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事项、交付服务成果,经企业验收确认,且企业已按规定支付合同费用后,服务机构方可申请兑现创新券。
十五、服务机构申请兑现创新券应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报《泉州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应的合同费用支付发票及银行转账票据等凭证。
(二)完成合同服务事项材料,包括:企业出具的验收确认书或服务机构交付的技术文件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等。
十六、第三方机构对服务机构申请兑现创新券进行在线审查。审查通过后,服务机构打印和报送纸质材料,报泉州市科技局审核。泉州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将拟立项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泉州市科技局发布创新券项目立项资助通知书,并按规定向服务机构拨付补助资金。
十七、根据工作需要,泉州市科技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可组织专家对创新券申领和兑现等事项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开展现场检查核实,企业、服务机构应予配合。
十八、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对拟立项资助项目和单位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泉州市科技局提出,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单位提出的,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的,须签署真实姓名。超出公示期的异议不予受理。异议处理按照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企业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兑现创新券,严格执行相关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泉州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创新券实施情况开展调查分析、跟踪监测、绩效评价,并根据监测评价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二十一、企业和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泉州市科技局应当终止审批程序、停止兑现补助资金,已兑现补助资金的,追回补助资金以及滋生利息,并且将责任单位和人员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和财政资金奖补。
(一)在创新券申领、兑现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故意隐瞒服务机构与企业存在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关联关系的。
(三)采取虚构技术合同或者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创新券资金的。
二十二、违反创新券管理有关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三、企业向泉州市外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申领和兑现创新券等工作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十四、本实施细则由泉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