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动态信息 > 政府动态 >

泉州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8-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加强泉州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管理,提升服务机构服务企业的水平,保障泉州市科技创新券政策顺利实施,根据《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规定》(泉科〔2021〕29号),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服务机构是指在创新券政策实施中为我市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供相关科技服务(包括技术成果交易,下同)的单位和组织。
服务机构接收企业给付的创新券并向泉州市科技局申请兑现补助资金。
二、泉州市科技局建立服务机构名录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对入库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和评价。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服务机构入库及日常管理工作等。
三、泉州市科技局编制发布服务机构入库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对象和条件、申报渠道和流程、材料要求、申报时限等内容。
四、申请入库的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泉州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以及获批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验检测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或者中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在泉州市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创新券支持范围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的资质和能力,具有至少5人(含)以上的专职专业人员,具备开发、试验、服务等必须的条件和设施。
(三)有明确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五、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服务机构不包括主要从事生产制造的单位及其内设的非独立法人机构,以及主要从事财务审计、商务法律、知识产权、企业管理、园区运营等服务的机构。
六、服务机构申请入库应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单位注册后,在线填报《泉州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申请表》《科技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服务机构资质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二)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财务决算报表。
(三)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四)相关科技服务资质文件。
(五)诚信承诺书。
七、泉州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对服务机构入库申请进行在线审查;审查通过后,服务机构打印和报送纸质材料,泉州市科技局可直接审核,必要时可委托专家组审核,审核合格后将拟入库的服务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泉州市科技局将入库服务机构及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八、服务机构入库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入库。有效期内需要新增服务内容的,可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经审定后增补相关服务内容并予以公布。
九、根据工作需要,泉州市科技局、第三方机构可组织专家对申请入库的服务机构进行评审评估,必要时可开展现场检查核实,服务机构应予配合。
十、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对拟入库服务机构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泉州市科技局提出,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单位提出的,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的,须签署真实姓名。超出公示期的异议不予受理。泉州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十一、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泉州市科技局、第三方机构应当终止审批程序,已入库的撤销入库资格,并且将责任单位和人员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和财政资金奖补。
十二、本实施细则由泉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规定》(泉科〔2021〕29号)有效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