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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宝安区《纾困措施》文体旅游业防疫消杀补贴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街道办事处,文体旅游业规模以上企业:

根据《宝安区关于落实“双统筹”要求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深宝府〔2022〕16号,简称《纾困措施》),现就开展2022年宝安区《纾困措施》文体旅游业防疫消杀补贴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

2022年宝安区《纾困措施》文体旅游业防疫消杀补贴

二、申报对象

宝安区文体旅游业2021年度规模以上企业(名单详见附件2)

三、申报方式

1.请申报单位认真研读《2022年宝安区<纾困措施>文体旅游业防疫消杀补贴申请指南》(附件3),按照要求进行申报。

2.请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表》(附件4),于8月5日前,将申报材料通过快递报送至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科(宝安体育馆西区312室),申请表电子文档(含扫描件)发送至bawtly-cyfzkxbh@baoan.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

1.宝安区关于落实“双统筹”要求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

2.宝安区文体旅游业2021年度规模以上企业名单

3.宝安区《纾困措施》文体旅游业防疫消杀补贴申请指南

4.《纾困措施》防疫消杀补贴项目申请表

宝安区《纾困措施》文体旅游业防疫消杀补贴申请指南


为进一步减轻文体旅游企业负担,全力支持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减轻疫情带来的影响,根据《宝安区关于落实“双统筹”要求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申请指南。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落实“双统筹”要求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二(六):“减轻防疫消杀成本负担。对工业、住宿餐饮业、批发零售业、文体旅游业、物流运输业等行业的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企业防疫物资、消杀服务等支出,按照企业实际经营面积给予分档补贴,最高50万元。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相关责任单位在本工作措施施行之日起30日内另行制定。”

二、资助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宝安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从事文化、体育的规模以上企业及规模以上A级景区、旅行社。

三、资助标准

按照企业实际经营面积分档给予防疫消杀补贴:

1.企业实际经营面积为1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5万元补贴。

2.企业实际经营面积为1000-3000平方米的,给予10万元补贴。

3.企业实际经营面积为3000-1万平方米的,给予15万元补贴。

4.企业实际经营面积为1-10万平方米的,给予20万元补贴。

5.企业实际经营面积为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予50万元补贴。

对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补贴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贴。已获较低补贴,符合较高补贴条件的,只补贴差额部分。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原件。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上年度上报统计局的统计年报(企业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打印,需为带水印的pdf文件)。

4.企业实际经营面积的证明材料(自有物业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五、受理单位

1.受理单位: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受理时间:2022年8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六、办理程序

1.企业申报。业务主管部门在“宝安区政府在线”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根据要求报送材料。

2.项目审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企业是否符合资助条件。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审批流程;对经审核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核需要补充材料的,指导和释明后退回,并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充的材料。企业应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3.征求意见。业务主管部门就拟资助项目征求所在街道办及区相关部门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申请企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助。

4.社会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将拟资助项目按要求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暂缓,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项目资助。

5.会议审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6.资金拨付。项目审定通过后,业务主管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七、其他事项

(一)申报单位须按照资金申报相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保证所提交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行为的,依法追回所得资助并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予以安排资助:

1.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相关制度,申报主体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深圳市公共信用网相关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等名单范围内的。

2.区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的项目有2项以上尚未完成绩效评估或近两年有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3.其他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

(三)本申请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 年8月31日,由深圳市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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