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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开展2023年贸易型总部企业认定工作

发布时间:2023-03-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支持领域
为打造全面扩大开放新格局,构筑对外开放新优势,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加快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消费中心,落实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政策,开展认定工作。
贸易型总部企业,指境内外企业在深圳设立的,具有采购、分拨、销售、结算、物流等单一或综合贸易功能的总部机构。既包含传统贸易企业,也包含基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从事撮合交易或提供配套服务的平台型贸易企业。
二、认定依据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商务规〔2023〕1号)。
三、申报方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企业,实行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四、申报条件
(一)贸易型总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1.在深圳市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除本市外,拥有分支机构并有业务覆盖,实行统一管理;
3.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贸易型总部企业除符合基础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任一专项条件:
1.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的,上年度批发业销售额超过50亿元,或者上年度零售业销售额超过30亿元;
2.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的,上年度货物贸易进出口额超过50亿元;
3.以国际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的,上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超过10亿元;
4.以物流仓储为主营业务的,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
5.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的:
(1)独立站建站平台累计注册商户超过2000个,上年度交易额(GMV)超过20亿元;
(2)第三方电商平台累计注册商户超过5000个,上年度交易额(GMV)超过150亿元。
以集团总部名义申报的企业,在深子公司相关数据纳入前款的数据核算范围。
五、申报材料
(一)贸易型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三)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3年3月9日-2023年3月22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3年3月9日-2023年3月27日17:30。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注意事项:网络填报时间截止后将不再受理新申请以及修改后再次提交的申请)。
七、办理流程
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初审——申报单位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形式审查——资质审查——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核查统计数据、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况)——核定认定名单——社会公示——发布认定通知——颁发认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