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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内渔业类)项目申请条件、材料、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1-07-1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支持方向
(一)现代农业项目(渔业类):先建后补项目,建设期间需在2018年1月3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扶持在深圳市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开展渔业生产、加工、配送、储藏保鲜以及休闲渔业所进行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对口帮扶合作项目放宽到深圳对口帮扶合作地区;经认定的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的相关建设项目放宽到深圳市外。
(二)农业高新技术项目(渔业类):对于先建后补项目,建设期间需在2018年1月3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主要支持现代渔业高新技术的研发、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包括渔业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应用、生物育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繁育、智能养殖设施(含深水网箱、深远海养殖平台等)、精深加工技术研究及应用示范、新型绿色渔业投入品、渔业信息化等方面的项目。
(三)农业产业化贴息项目(渔业类):资助对象为被评为国家、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使用银行贷款从事渔业产业化项目的本市渔业企业。申请贷款时间需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申报贷款贴息的企业贷款范围包括:水产品生产基地的生产设施及加工设备建设、水产品加工配送基地的生产设施及加工设备建设、兴办水产品加工企业或者水产品生产基地、创办渔业科研机构及技术研制、开发,先进技术和名、优、新品种的引进,水产品包装、储藏、保鲜及关键技术的研制、引进和提高、水产品收购。
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流动性资金贷款申报贴息的,贷款协议书上必须注明相应的贷款用途,不在本条第一款范围内的流动性资金贷款不予贴息。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项目(渔业类):先建后补项目,建设期间需在2018年1月3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扶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包括:水产品经营企业水产品质量安全自检体系建设项目、水产品可追溯系统建设及其他有利于水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的建设项目。
二、设定依据 
《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8〕2号)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规划资源规〔2021〕1号)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1〕3号)
三、支持数量、标准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资助标准:
1.现代农业项目(渔业类):补贴额度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投入的50%,且每个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农业高新技术项目(渔业类):补贴额度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投入的50%,且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农业产业化贴息项目(渔业类):贴息金额不超过申报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90%,对每个龙头企业每年度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贴息金额由实际到位的贷款额和相应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定。对龙头企业项目贷款贴息的最长期限为12月,贷款期限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据实计算。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计算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项目(渔业类):补贴额度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投入的50%,且每个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资助方式:对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采取事前资助;对其他资助项目采取事后资助。
四、申报条件 
(一)现代农业项目(渔业类):
1.在深圳市注册、经营2年以上,企业发展符合国家、省以及深圳市农业产业发展政策;
2.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合同手续齐全,合同剩余年限3年以上,或承诺继续经营不少于3年;项目所涉土地为本市基本农田的,项目投资方可申报且不受合同年限限制;
3.项目由申报单位自主经营,市内单个项目的实际投资规模为200万元(含200万)以上,市外单个项目实际投资规模在300万元(含300万)以上;
(二)农业高新技术项目(渔业类):
1.在深圳市注册、经营2年以上,企业发展符合国家、省以及深圳市农业产业发展政策(事业单位不受该款限制);
2.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合同手续齐全,合同剩余年限3年以上,或承诺继续经营不少于3年;项目所涉土地为本市基本农田的,项目投资方可申报且不受合同年限限制;
3.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强,推广应用潜力较大,产业化前景良好;
4.拥有具自主知识产权或授权使用的新品种或新技术,或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科技成果;
5.项目由申请单位自主经营,单个项目投资规模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
(三)农业产业化贴息项目(渔业类):
1.被评为国家、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使用银行贷款从事渔业产业化项目的本市渔业企业(经营2年以上)。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项目(渔业类):
1.在深圳市注册、经营2年以上,企业发展符合国家、省以及深圳市农业产业发展政策(事业单位不受该款限制);
2.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合同手续齐全,合同剩余年限3年以上,或承诺继续经营不少于3年;项目所涉土地为本市基本农田的,项目投资方可申报且不受合同年限限制;
3.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和资助:
1.不符合《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资助操作规程》或者申报指南要求的;
2应列入政府投资或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资助的项目;
3.政策法规规定不允许兴办的项目;
4.规定时间内,深圳信用网上存在被财政、海关、工商、税务、安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较大金额罚款记录;
5.三年内存在被处予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
6.同一项目(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多头或者重复申报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7.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8.验收不合格项目未满3年;
9.申报单位截至申报之日2年内有资金、土地使用和质量安全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的;
10.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11.申报单位违反《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12.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发现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
13.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
14.由市农业和渔业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五、申请材料 
(一)各资助项目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1.现代农业项目(渔业类):
(1)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农业项目(渔业类)申报表(见附件);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上年度的财务报告;
(4)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证明(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合同等);
(5)项目建设的实施方案、竣工报告以及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材料);
(6)往年已获现代农业项目资金项目(渔业类)资助且第二年又申报项目资助的项目申报单位,还应当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或者注册会计师鉴证结果。
(7)其他相关材料。
2.农业高新技术项目(渔业类)
(1)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高新技术项目(渔业类)申报表(见附件);
(2)上年度的财务报告;
(3)项目建设的实施方案、预(决)算报告、项目投资证明材料等(如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
(4)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证明(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合同等);
(5)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或者省有关批复文件、应用示范合作协议或者合同、项目的核心技术成果证明材料、生产许可文件或者产品资质证明文件;
(6)品种审定证书或者品种权授权使用协议、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机关审批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者查新报告、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者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授权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新品种推广应用项目提供);
(7)其他相关材料(有关政府文件、前期调研报告、专家咨询意见、鉴定报告、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用户证明材料,本单位相关研究成果资料,中国种业骨干企业、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实验室、工程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等有关证书复印件,专利(或者知识产权)证书等)。
3.农业产业化贴息项目(渔业类):
(1)深圳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渔业类)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表(见附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有关银行贷款有效凭据(银行拨款单)复印件;
(4)企业归还银行贷款利息清单;
(5)申报单位承诺书(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项目等作出承诺)。
(6)其他相关材料。
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项目(渔业类)
(1)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渔业类)申报表(见附件);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申报单位主体资格材料(含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等);
(4)上年度的财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5)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证明(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合同等);
(6)项目建设的实施方案、预(决)算报告、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
(7)往年已获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渔业类)资助且第二年又申报项目资助的项目单位,须提交绩效自评报告或者注册会计师鉴证结果。
(8)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报注意事项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相应法律责任。
六、 受理时间:自申请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18:00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