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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申请条件、材料、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1-07-1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支持方向
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符合申报条件的2018、2019年度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的远洋渔业企业建造或购买远洋渔船、境外渔业资源使用费(FFA注册和购买捕鱼执照)、远洋渔船自捕海产品回运费、建设远洋渔业基地[包括远洋渔业冷链物流项目(含海产品加工厂及配套专用冷库)、超低温冷库、境外远洋渔业基地等建设]进行资助;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且持南沙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建造南沙骨干渔船及南沙捕捞渔船自捕海产品回运费进行资助。
二、设定依据
《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8〕2号)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规划资源规〔2021〕1号)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1〕3号)
 三、支持数量、标准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资助标准:参照《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资助操作规程》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
(三)资助方式:本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经过自愿申报、专项审计、受理机关审核、行业内公示等规定程序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到项目单位账户。
四、申报条件
具有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且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的远洋渔业企业,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且持南沙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赴南沙生产的渔业企业。
五、申请材料
(一)各资助项目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1.申请建造远洋渔船补贴需提交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详细说明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背景或可行性研究情况、项目达到的效果或绩效目标等,同时填报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申报表、建造或者购买远洋渔业渔船情况统计表;
(2)申报单位主体资格材料(含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等);
(3)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5)农业农村部渔船建造审批件、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批文;
(6)造船合同书及外购设备合同书;
(7)渔船竣工造价结算单(企业造船合同指定船厂出具的造价结算单及相关发票,以及购置设备清单、发票等);
(8)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
(9)已获取国家渔船补贴的有关证明材料(仅限已获取国家补贴的渔船);
(10)入渔配额证明(仅限需要配额的海区);
(11)申报单位承诺书(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项目等作出承诺)。
2.申请建造南沙骨干渔船补贴需提交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详细说明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背景或可行性研究情况、项目达到的效果或绩效目标等,同时填报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申报表、建造南沙骨干渔船情况统计表;
(2)申报单位主体资格材料(含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等);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农业农村部或广东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建设文件;
(5)渔船网具工具指标批准书;
(6)项目建设方案;
(7)渔船建造合同及开工证明;
(8)渔船竣工造价结算单及发票;
(9)渔业捕捞许可证、南沙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
(10)申报单位承诺书(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项目等作出承诺)。
3.申请购买远洋渔船补贴需提交材料:
(1)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详细说明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背景或可行性研究情况、项目达到的效果或绩效目标等,同时填报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申报表、建造或者购买远洋渔业渔船情况统计表;
(2)申报单位主体资格材料(含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等);
(3)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单位财务审计报告;
(5)渔船买卖合同书、设备改造合同书及相关发票等;
(6)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
(7)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批文;
(8)入渔配额证明(仅限需要配额的海区);
(9)申报单位承诺书(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项目等作出承诺)。
4.申请境外渔业资源使用费补贴需提交材料:
(1)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详细说明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背景或可行性研究情况、项目达到的效果或绩效目标等,同时填报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申报表、入渔费用(境外渔业资源使用费)情况统计表;
(2)申报单位主体资格材料(含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等);
(3)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4)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批文;
(5)境外远洋渔业项目生产情况报告;
(6)缴纳境外渔业资源使用费的相关票据及证明材料,包括付款凭证和收款凭证、有效执照及中文翻译件等,委托境外代理方缴纳费用的,还需提供与代理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代理方收到委托方的收款凭证及付到入渔国的付款凭证;
(7)申请农业农村部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补助配套补贴的,除了提供以上第1-5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供已获得农业农村部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补助的有关证明材料;
(8)申报单位承诺书(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项目等作出承诺)。
5.申请远洋渔船回运费补贴需提供材料:
(1)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详细说明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背景或可行性研究情况、项目达到的效果或绩效目标等,同时填报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申报表、自捕远洋海产品回运量情况统计表;
(2)申报单位主体资格材料(含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等);
(3)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4)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批文;
(5)入渔配额证明(仅限需要配额的海区);
(6)自捕远洋海产品进入深圳境地海关报关单;
(7)进入深圳水产品交易市场的交易凭据[该项参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3〕3号)、《市经贸信息委 市财政委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助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预算字〔2014〕49号)等文件执行];
(8)远洋渔船的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9)已获取远洋自捕水产品回运费国家资助的有关证明材料(仅限已获得国家资助的);
(10)申报单位承诺书(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项目等作出承诺)。
6.申请南沙捕捞渔船回运费补贴需提供材料:
(1)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详细说明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背景或可行性研究情况、项目达到的效果或绩效目标等,同时填报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申报表、自捕南沙海产品回运量情况统计表、南沙渔业年度生产情况表;
(2)申报单位主体资格材料(含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等);
(3)渔业捕捞许可证、南沙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及船舶检验证书;
(4)南沙渔业生产情况报告;
(5)南沙渔业年度生产情况表(附捕捞日志);
(6)进入深圳水产品交易市场的交易凭据(提供企业与渔货交易商的交易单据及入账后的交易收款凭证等);
(7)申报单位承诺书(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项目等作出承诺)。
7.申请建设远洋渔业基地补贴需提供材料:
(1)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详细说明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背景或可行性研究情况、项目达到的效果或绩效目标等,同时填报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申报表;
(2)申报单位主体资格材料(含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等);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单位财务审计报告;
(4)远洋渔业基地建设企业需要提供政府部门对该企业为远洋渔业基地投资建设主体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
(5)远洋渔业冷链物流(包括海产品加工厂及配套专用冷库)、超低温冷库等项目的建设方案;
(6)建设项目的决算审计报告、竣工决算单、付款凭证及相关发票等;
(7)建设项目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8)申请境外远洋渔业基地配套资助的,除以上1-3材料外,还需提供远洋渔业基地项目建设方案、农业农村部境外远洋渔业基地认定材料及收款凭证;
(9)申报单位承诺书(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项目等作出承诺)。
(二)申报注意事项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一份,交复印件,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相应法律责任。
六、受理时间:自申请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18:00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