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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深圳市建筑领域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标准制定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1-06-0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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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主体
编制建筑领域相关标准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联合体。
2.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国内(含粤港澳大湾区的香港、澳门地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其中:编制建筑领域相关国际标准、“一带一路”或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性标准、国家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的,应是在深圳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主导或参与编制建筑领域相关国际标准、“一带一路”或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性标准的单位,或者主导编制建筑领域国家标准、广东省、深圳市地方标准、深圳市团体标准的单位;
3.申报项目涉及我市多个单位的,由我市排名靠前的编制单位联合我市其他编制单位共同提出申请。
4.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正常运营满一年以上。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及有关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最新版本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不得申报。
2.国际标准须是在2018年1月1日后由相关国际性标准组织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相关国际标准制定项目。
3.“一带一路”或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性标准须是在2018年1月1日后由区域标准化组织以及粤港澳大湾区相关标准化组织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区域标准制定项目。
4.国家标准须是在2018年1月1日后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制定项目。
5.省级地方标准须是在2018年1月1日后经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省级标准制定项目。
6.市级地方标准须是在2018年1月1日后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批准发布的市级标准制定项目。
7.市级团体标准须是在2018年1月1日后由深圳市相关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发布,并在相关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声明且得到有效实施的团体标准制定项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1.申报单位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
2.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3.同一项目已获得或已申报市级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
4.申报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深圳市、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未满1年的。
3、申报材料
(一)申报书(见附录1)。
(二)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三)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按前述申报项目条件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附录2)
上述材料中,第(一)、(二)项提交原件,其他相关材料提交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第(五)项附录2中所列证明材料须严格按编号顺序单独胶装成册(A4打印),加盖骑缝章。所有纸质资料一式5份、电子文本(光盘,标注清楚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名称)一式2份。
4、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受理时间:2021年6月4日—6月14日。
书面材料受理截止时间:2021年6月17日。逾期不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