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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泉州数字经济产业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3-03-1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强产业、兴城市”双轮驱动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泉州数字经济产业园转型发展,打造数字经济产业聚集高地,特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对象
(一)本《措施》适用于入驻泉州数字经济产业园的数字经济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成功协助园区招商落地的机构组织等(以下简称“招商机构”)。
(二)入驻企业是指已在泉州数字经济产业园内的产业用房完成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并实际入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缴交员工社保的数字经济企业,且须符合园区定位和发展方向,遵守园区管理规定,依法纳统纳税,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招商机构包括企业法人、经社团登记的商会、协会或社会服务组织,不含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二、扶持措施
(一)引进培育奖励。对入驻后首次被认定或从丰泽区外新迁入园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现行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和省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领域创新企业,在现行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二)引进培育奖励产业用房补助。对入驻后被认定或从丰泽区外新迁入园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若认定后或迁入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满足“每平方米年度财政贡献不低于100元(产业用房面积以合同租赁面积为准)”的,按每平方米年度财政贡献超出100元的部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产业用房实际租金,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实缴租金。
(三)引进培育奖励产业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励。对入驻企业年度财政贡献达2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地方财政贡献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75%给予奖励,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四)引进培育奖励产业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励研发创新奖励。对入驻企业作为申报主体首次获批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在现行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和5万元奖励;首次获批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的,在现行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入驻企业作为申报主体首次获得泉州市专利奖重大发明专利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在现行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每项一次性10万、2万、1万及5000元奖励。
(五)引进培育奖励产业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励研发创新奖励资质排行奖励。入驻企业首次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或信息安全服务资质(CCRC)三级、二级、一级认证,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首次通过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CS)或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三级、四级、五级认证,在现行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入驻企业首次入选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的年度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竞争力报告前百家企业名单,或者中国互联网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年度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的,在现行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六)引进培育奖励产业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励研发创新奖励资质排行奖励人才引育激励。入驻企业人才在户籍迁移、人事关系挂靠、子女就学、住房保障等方面除享受泉州市有关人才政策外,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以下奖补政策:
1.对入驻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毕业生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博士每人补贴9万元,硕士每人补贴6万元,“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及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本科每人补贴3万元,补贴资金分三年平均发放。
2.对入驻企业的产业人才按个人财政贡献给予分档奖励,其中:个人工资薪金年度汇算申报金额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按其个人工资薪金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个人工资薪金年度汇算申报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低于40万元的,按其个人工资薪金对地方财政贡献的70%给予奖励;个人工资薪金年度汇算申报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低于30万元的,按其个人工资薪金对地方财政贡献的60%给予奖励。
(七)引进培育奖励产业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励研发创新奖励资质排行奖励人才引育激励招商引资奖励。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园区招商,对从泉州市域外成功引进经营情况真实、符合园区业态和发展定位的企业入驻园区的,按所引进企业资质和数量给予招商机构(或个人)一次性奖励(单家招商机构或单人每年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其中:每引进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每引进一家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省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领域创新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每引进一家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中国互联网百强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经事前报备,引进单家企业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达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
(八)引进培育奖励产业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励研发创新奖励资质排行奖励人才引育激励招商引资奖励金融服务保障。鼓励和引导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入驻企业的股权投资,协调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支持企业加快落地和做强做大。
    三、兑现机制
(一)本《措施》奖补政策与市区两级现行优惠政策类同的,除已明确在现有政策奖励基础上叠加奖补外,其他奖励政策由企业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享受。
(二)本《措施》奖补资金由泉州数字经济产业园运营主体机构负责统一兑现。
四、实施附则
(一)实行“一企一策”的入驻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本《措施》奖补。
(二)入驻企业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涉黑涉恶等行为的,不得享受本《措施》奖补。
(三)入驻企业和招商机构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本《措施》奖补的,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四)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五)本《措施》由丰泽区高新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会同丰泽区财政局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