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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粤工信规字〔2022〕3 号

发布时间:2022-11-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为加强我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所称优质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梯度衔接组成。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广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负责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等工作,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开展相关工作。
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广东省优质中小企业的推荐申报等工作。深圳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要求自行组织深圳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属于广东省优质中小企业组成部分,有关情况按要求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备。
第四条 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广东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第五条 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上统称合规经营)。
第六条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十四五”期间,努力在全省推动培育十万家创新型中小企业、一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千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七条 行业协(商)会可协助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积极宣传《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广泛发动中小企业申报,但行业协(商)会或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二章 评价、认定和推荐
第八条 评价、认定和推荐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九条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标准,结合广东省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参评广东省创新型中小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符合本实施细则附件对应的评价(认定)标准条件。相关指标说明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相关要求,适时更新公布评价(认定)标准。
第十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一)企业按属地原则可随时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参与自评,并作出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二)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登录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合规经营情况,并将初审通过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一)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并作出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二)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登录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合规经营情况,可根据工作实际就合规经营情况征求网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初审通过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开展实地抽查,视情况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组织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二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
(一)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并作出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二)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并将初审通过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开展实地抽查,登录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合规经营情况,并将审核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十三条 广东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执行。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均为三年,每次到期后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知,企业自愿提出复核,复核分别按照本细则的第十条、第十一条进行。
为加强政策衔接,在复核期间,原名单继续有效;在复核名单发布后,原名单自动失效,以复核通过的名单内企业为准。
本细则实施日前已被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到期复核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
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 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对于未在 3 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七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九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动态管理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二十条 积极争取和落实国家、省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扶持政策。省先进制造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项目予以支持。鼓励各地对专精特新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引导银行机构针对专精特新企业推出专属融资服务;通过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促进优质中小企业融资;深化与境内三大证券交易所合作,开展专精特新企业股权融资对接专项行动。
第二十二条 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的专精特新企业,探索择优赋予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揭榜挂帅”或自主举荐名额。建立多层次人才培训体系,实施“新粤商”培训工程,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参加省内外高级研修班培训。
第二十三条 开展“专精特新万企行”、“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和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为每家专精特新企业配备一名服务专员,送服务、政策上门。优化“粤企政策通”平台建设,开展涉企政策精准推送。加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组织“创客广东”大赛,支持优质中小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第二十四条 鼓励大型企业将优质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开放产业集群图谱,开展“大手拉小手”活动;开展“携手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推进优质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等专项行动,支持优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第二十五条 发挥省(市)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形成部门、上下联动和政策协同,建立完善中小企业运行分析体系,不断优化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和发展环境,持续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3 年。《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粤工信规字〔2020〕3 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广东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2. 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3.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附件 1
广东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一、公告条件
评价得分达到 60 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 20 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 15 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 万元以上。
二、评价指标
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 100 分。
(一)创新能力指标(满分 40 分)
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 20分)
A.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 1 项以上(20 分)
B.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15 分)
C.Ⅰ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10 分)
D.Ⅱ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5 分)
E.无(0 分)
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 20分)
A.5%以上(20 分)
B.3%-5%(15 分)
C.2%-3%(10 分)
D.1%-2%(5 分)
E.1%以下(0 分)
(二)成长性指标(满分 30 分)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 20 分)
A.15%以上(20 分)
B.10%-15%(15 分)
C.5%-10%(10 分)
D.0%-5%(5 分)
E.0%以下(0 分)
4.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 10 分)
A.55%以下(10 分)
B.55%-75%(5 分)
C.75%以上(0 分)
(三)专业化指标(满分 30 分)
5.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 10 分)
A.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10 分)
B.属于其他领域(5 分)
6.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 分)
A.70%以上(20 分)
B.60%-70%(15 分)
C.55%-60%(10 分)
D.50%-55%(5 分)
E.50%以下(0 分)

附件 2
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一、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 2 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 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下,但近 2 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 2000 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 60 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 1000 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 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 强企业组名单。
二、评价指标
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三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 100 分。
(一)专业化指标(满分 25 分)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5 分)
A.80%以上(5 分)
B.70%-80%(3 分)
C.60%-70%(1 分)
D.60%以下(0 分)
2.近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满分 10 分)
A.10%以上(10 分)
B.8%-10%(8 分)
C.6%-8%(6 分)
D.4%-6%(4 分)
E.0%-4%(2 分)
F.0%以下(0 分)
3.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满分 5 分)
每满 2 年得 1 分,最高不超过 5 分。
4.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 5 分)
A.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5 分)
B.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3 分)
C.不属于以上情况(0 分)
(二)精细化指标(满分 25 分)
5.数字化水平(满分 5 分)
A.三级以上(5 分)
B.二级(3 分)
C.一级(0 分)
6.质量管理水平(每满足一项加 3 分,最高不超过 5 分)
A.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
B.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 ISO9001 等质量管理体系认
证证书
C.拥有自主品牌
D.参与制修订标准
7.上年度净利润率(满分 10 分)
A.10%以上(10 分)
B.8%-10%(8 分)
C.6%-8%(6 分)
D.4%-6%(4 分)
E.2%-4%(2 分)
F.2%以下(0 分)
8.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 5 分)
A.50%以下(5 分)
B.50%-60%(3 分)
C.60%-70%(1 分)
D.70%以上(0 分)
(三)特色化指标(满分 15 分)(由广东省自主设定)
9.特色化指标(每满足一项加 5 分,最高不超过 15 分)
A.属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 号)
明确的战略性产业集群
B.掌握特色工艺、技术、配方或服务,并有相关专利技术或其它相关支撑材料
C.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首台(套)
D.纳入国家绿色制造名单(绿色园区除外)
E.近三年进入“创客广东”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广东省100 强企业组名单
F.近三年企业获得“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决赛优秀奖及以上
(四)创新能力指标(满分 35 分)
10.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 10分)
A.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 1 项以上(10 分)
B.自主研发Ⅰ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8 分)
C.Ⅰ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6 分)
D.Ⅱ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2 分)
E.无(0 分)
11.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满分 10 分)
A.研发费用总额 500 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10%以上(10 分)
B.研发费用总额 400-5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8%-10%(8 分)
C.研发费用总额 300-4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6%-8%(6 分)
D.研发费用总额 200-3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4%-6%(4 分)
E.研发费用总额 100-2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3%-4%(2 分)
F.不属于以上情况(0 分)
12.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满分 5 分)
A.20%以上(5 分)
B.10%-20%(3 分)
C.5%-10%(1 分)
D.5%以下(0 分)
13.建立研发机构级别(满分 10 分)
A.国家级(10 分)
B.省级(8 分)
C.市级(4 分)
D.市级以下(2 分)
E.未建立研发机构(0 分)

附件 3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专、精、特、新、链、品六个方面指标。
一、专业化指标
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 3 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 70%,近 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 5%。
二、精细化指标
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注重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 1 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截至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
三、特色化指标
技术和产品有自身独特优势,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 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
四、创新能力指标
满足一般性条件或创新直通条件。
(一)一般性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1.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 亿元以上的企业,近 2 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 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5000 万元—1 亿元的企业,近 2 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 6%;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5000 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 2 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8000 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 3000 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 50%以上。
2.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3.拥有 2 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Ⅰ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
(二)创新直通条件。满足以下一项即可:
1.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
2.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 50 强企业组名单。
五、产业链配套指标
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围绕重点产业链实现关键基础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应用,发挥“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等重要作用。
六、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指标
主导产品原则上属于以下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领域等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