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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组织开展2021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

发布时间:2021-09-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做好我省2021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根据《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注册及生产经营的法人企业。
(二) 2018年通过技术先进型企业认定的企业,今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有效期满终止,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申报时间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采取集中申报、统一受理、定期评审、结果公示的方式。省科技厅集中受理各有关地市报送的2021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9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各地市通知为准。
三、申报条件
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广东省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是指在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的职工人数。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员工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企业应正确核算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企业总收入,并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五)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服务贸易类,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辅导。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统计所在辖区内外向型技术服务企业情况,发动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做好对申报企业的业务指导与培训,提高申报质量。
(二)加强创新服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作为重要企业创新主体,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针对性政策、考核评价、管理服务时,应视同高新技术企业,在财政政策、人才引进、土地供给资源上给予相应支持,加强面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创新服务。
(三)强化地市审核职责。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责任,按照勤勉尽责的要求,切实加强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确保推荐企业材料符合本通知要求。
(四)强化企业申报主体责任。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市科技部门会同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跟踪监测与监督管理,企业申报前和认定后均须及时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要在“科技部政务平台”定期填报年度信息表。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一)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 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 字以内),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内容:1.企业的基本情况;2.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研发活动情况;3.企业提供服务、经营管理情况;4.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5.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6.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或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
(三) 经有资质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个会计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上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与企业不征税收入相关的附表等)复印件;
(四) 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相关材料:企业上一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企业上一年度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作)合同(协议书)等复印件;企业上一年度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 50%以上)的票据复印件;企业上一年度从事离岸外包业务的外汇收入(占企业当年全部收入 35%以上)的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票据复印件;
(五) 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占企业员工比例说明,企业员工花名册(须标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上一年度 3月份、6 月份、9 月份、12 月份共 4 个月份的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人数汇总数截图或员工社保缴纳人数相关材料(只需汇总数,加盖企业公章),大专以上学历员工的学历证书复印件由企业造册留存备查;
(六) 企业如通过国际资质认证,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例如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认定证书、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认定证书、IT 服务管理认定证书、信息安全管理认定证书、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认定证书、ISO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人力资源能力认证证书等;
(七) 企业如有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或具备技术能力,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包括具有代表性的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拥有知识产权情况等;
(八) 其他需报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