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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厦商务规〔2026〕4号

发布时间:2026-08-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厦门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按照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的资金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补助,专项用于支持厦门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规划,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工作的通知》总体要求,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严禁挪用或扩大支出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二)统筹安排,保障重点。财政部门会同业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落实重点工作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实现奖优罚劣、正向激励的导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规范管理,公正透明。坚持制度先行,明确资金申报、审批、分配和拨付的全流程规范,确保程序公开透明。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建立我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单位责任分工,研究完善资金管理制度,负责日常统筹调度等事项。
第五条  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审核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设立整体绩效目标、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双监控,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牵头负责组织项目评审、验收评价工作;会同各区、各部门加强对支持项目的跟踪管理,加大日常穿透调度与抽查力度,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防项目资金被挪用或挤占;落实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等。
第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工作,并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区、各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负责各自领域内项目的初审以及跟踪管理。根据要求协助项目征集、监督检查、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对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合规性以及项目绩效等承担主体责任,负责推进项目的具体实施,及时足额安排自筹资金,根据项目内容加快实施进度。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审计验收、绩效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适用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以下方向:
(一)丰富高品质消费供给。围绕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聚焦知识产权(IP)、数字、绿色、智能、文旅、体育、国潮等主题,支持重点商圈改造提升,创新具有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旅文体健多元融合消费场景,打造国际消费集聚区、入境消费友好型商圈以及地标性消费项目。支持培育一批富有时尚引领度和国际影响力的本土品牌。大力发展离境退税,支持增加退税商店、丰富退税商品、优化退税服务等。
(二)优化涉外支付服务。完善多层次、多元化支付服务体系。优化境外银行卡使用环境,提升商圈、旅游景区、旅游休闲街区、酒店、餐厅、机场、车站等涉外人员重点场所外卡受理终端覆盖率,支持商户安装或升级外卡受理终端设备。优化现金使用环境,支持涉外人员重点场所增设外币兑换点、外币兑换机等设施及多币种兑换服务。推进商户现金备付工作,做好零售、餐饮、文旅、交通等场景全覆盖。
(三)提升国际化服务水平。支持完善重点商圈、旅游景区、酒店、机场、火车站、地铁站、体育场馆等重点场所多语种标识,增设行李寄存、境外旅客引导服务台等便利服务设施,投放多语种翻译工具。丰富入境旅游产品供给,支持餐饮、住宿、零售等重点商户提供多语种产品及服务清单。联合高校、培训机构增加小语种志愿者服务,组织重点场所工作人员开展外语接待、支付指导、旅游咨询、购物指引等业务培训。
第十条  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新建、扩建基础设施等;支付罚款、赞助、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涉及审计、财政监管等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的项目;同一内容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含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一条  支持方式
(一)直接补助。建立项目综合考评体系,根据项目的投入情况及绩效目标设定情况等进行考评,按照项目考评得分给予项目奖补。
1.丰富高品质消费供给项目。重点支持打造国际消费集聚区、入境友好型商圈、地标性消费项目,培育优质本土品牌等。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按照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批方案明确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2.优化涉外支付服务项目。重点支持新增外卡受理终端设备、增设外币兑换点、兑换设施等。对收单机构在试点期间(以收单机构与商户签订协议时间为准)新增外卡受理终端且有刷卡交易记录的,每台设备按照600元给予补贴。增设外币兑换点、兑换设施等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按照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批方案明确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提升国际化服务水平项目。重点支持完善多语种标识、投放多语种翻译工具、增设行李寄存、境外旅客引导服务台等便利服务设施、开展国际化消费服务业务培训等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按照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批方案明确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具有公共属性、非营利性或营利能力差的项目经评审可认定为公共项目,按照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批方案明确的按照投资额予以不超过85%的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可用于以下支持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相关政策,奖励力度不超过现有政策规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中央和地方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1.对试点期间新增的退税商店每家奖励3000元;对有关单位和企业新增购置离境退税自助终端设备的,单台补助3万元。
2.支持培育面向国际的会展市场,对试点期间在厦举办的涉外会展项目给予最高600万元奖励。
3.支持推出更多优质入境旅游线路和服务,对试点期间使用或引进邮轮来厦运营访问港航线的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按实际入境的邮轮旅客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奖励。
4.支持创新具有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旅文体健多元融合消费场景,对试点期间举办各类国际体育赛事的单位给予每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5.支持创新具有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旅文体健多元融合消费场景,对试点期间新引进国外艺人演唱会的演出举办单位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试点期间组织接待境外游客、组织接待邮轮入境游客登岸观光的文旅企业以及接待入境旅游团队的外语导游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直接补助项目扶持内容主要包括与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密切相关的设施建设改造、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购置及培训费用等。项目投资额结合合同情况及实际付款凭证等予以认定(剔除可抵扣的增值税)。
第十三条  项目奖补金额在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进行分配,若奖补金额超出预算额度,项目奖补金额将予以下调。
第四章  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项目经营主体,应依法注册登记,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商市财政局、港口局、体育局、文旅局根据试点项目情况和政策预计兑现规模确定直接补助和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方案(以奖代补项目需细化分配到各部门)。预算执行中,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分配方案进行动态调整。以奖代补项目完成后,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依据现行办法开展审核、核拨资金。直接补助项目实行“分类申报、逐级审核”机制,申报和审核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市商务局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指南),细化相关要求。
(二)项目申报。非公共项目由申报单位向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详细申请材料,跨区的项目由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向其所在区申报;公共项目由申报单位向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详细申请材料。
(三)项目初审。各区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视情会同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后区商务主管部门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市商务局。除了书面材料审核,各区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还应开展项目现场查看,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以下要求进行审查:
(1)扶持资金的支持范围;
(2)项目的投资主体明确、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3)项目建设目标、建设预算、建设内容合理;
(4)提交的相关文件有效、规范;
(5)项目未享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补助,项目投资主体不存在需联合惩戒的事项。
(四)项目复核。市商务局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复核。根据实际要求修改补正。
(五)专家评审。市商务局组织力量对通过复核的直接补助项目进行评审论证。评审专家由业务专家及财务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评审可采取会议评审或现场评审的方式举行。建立项目综合考评体系,根据项目的建设主体(20分)、建设内容(15分)、投资金额(20分)、进度安排(15分)及绩效目标(30分)等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优质项目评审予以通过。
(六)项目公示。市商务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及资金安排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务局在门户网站对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试点。
(七)资金拨付。市商务局结合试点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核拨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通知(指南)由市商务局制定发布。
第十七条  直接补助项目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时间步骤、投资内容及相应投资额、资金来源、使用计划)、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二)项目实施批准文件,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涉及基建项目需提供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不涉及基建项目需提供土地批复文件或合法房屋购买(长期租赁)合同。不涉及审批、备案的项目无需提供。
(三)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报表。
(四)承诺书以及申报通知(指南)规定的其他资料。企业可自愿提供体现其业务实力的相关佐证材料。
项目申报时,各区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适当容缺受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做好项目组织实施,根据要求按时向市、区相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扶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内容若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区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变更。
第十九条  项目补助资金可结合项目基本情况、投资进度、绩效目标实施进度和项目实施周期,由市商务局分期(不超过4期)拨付项目进度资金,拨付资金额度按照项目实际投资进度及补助比例进行测算,累计拨付金额不超过其预计扶持金额的80%,余款待项目通过验收后开展试点资金清算,严禁“无实物工作量预拨”和“超进度拨付”。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两个月内向所在区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初步把关,符合验收条件的报请市商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投资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绩效目标是否达到申报目标,对国际化消费环境起到的带动引领作用等。验收结论报市政府批准,并报商务部和财政部备案。对验收通过的项目,市商务局依据验收结论核定项目实际补助金额,如项目实际核定补助金额小于已拨付金额的,项目单位必须在收到核拨部门发出的通知书后,在通知规定期限内将多拨付的专项资金退回至原拨付单位。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予补助,已拨付资金按照核拨部门通知要求退回至原拨付单位。对部分验收通过的项目,市商务局综合投资完成程度及绩效达成情况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收回全部或部分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申报时应设定项目绩效目标,所涉及的指标应当反映项目的成本、产出和效益,数量、质量、时效、成本和效益等方面与任务数量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市商务局综合各项目绩效目标设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
第二十二条  在预算年度结束、试点期中或补助资金实施期满时,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试点绩效评价。
(一)项目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考核。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资金核拨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试点绩效评价。试点启动后,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开展试点城市绩效自评,报送期中自评报告。试点期满后,组织开展试点城市绩效自评,报送试点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加强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做好试点台账以及资金使用档案,配合信息报送及绩效评价,接受审计等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挥智库作用,项目评审论证、项目管理、专项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经费不得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各有关部门、各区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存在资金使用不规范、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绩效目标严重落空等情况的项目,视情况减拨、停拨或者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并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评审标准另行制定。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细化执行。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调整导致本办法部分条款无法执行或需调整的,厦门市商务局有权依法对相关条款进行暂停实施或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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