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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7-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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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推动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适用范围及申报主体
适用于依法设立登记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稳定技术团队,有一定数量知识产权和固定研发生产经营场所,经确认专门从事集成电路领域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装备与材料研发、生产、芯片终端应用、公共服务的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
二、申报条件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流片
申报条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开展多项目晶圆(MPW)流片或首次完成全掩膜工程产品流片;流片须用于本单位的研发活动。
支持标准:(1)MPW流片:按不超过流片费用(不含税)的60%给予补助。(2)首次全掩膜工程产品流片(晶圆超过12片的按12片核算):按不超过流片费用(不含税)的20%-30%给予补助。(3)每个单位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700万元。
(二)支持EDA工具研发应用
申报条件:EDA工具研发企业:从事EDA工具自主研发,拥有相关知识产权;EDA工具购买企业:购买EDA工具用于本单位芯片研发。
支持标准:(1)对从事EDA工具研发的企业,按照不超过EDA工具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每个单位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2)对购买EDA工具用于本企业芯片产品开发的企业,按照不超过EDA工具购买费用的20%给予补助,每个单位年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三)支持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核(IP核)研发应用
申报条件:IP核研发企业:从事IP核设计、授权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IP核购买企业:购买IP核用于本单位芯片研发。
支持标准:(1)IP核研发:按不超过年度IP核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每个单位年度补助不超过500万元;(2)IP核购买:按照不超过IP核购买费用(不含税)的20%给予补助,每个单位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支持核心设备攻关
申报条件:从事集成电路核心设备研制的企业。
支持标准:对从事集成电路核心设备研制的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年度核心设备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每个单位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支持关键材料攻关
申报条件:从事集成电路产业链条材料研制的企业。
支持标准:按照不超过企业关键材料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每个单位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支持关键工艺技术攻关
申报条件:面向人工智能、算力基建、低空通信、第6代移动通信、新能源等领域,开展高性能芯片制造、存储技术研发、先进/特色封装等关键工艺研发的企业。
支持标准:按照不超过企业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每个单位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支持专业人才引进
申报条件: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封测、集成电路设备、集成电路材料等环节专业技术人才给予津贴补助。(1)领军人才:对申报年度前3年内新引进的集成电路产业人才,获评《厦门市电子信息产业人才项目实施办法》(厦委人才办〔2025〕5号)中A类、B类的;(2)重点骨干人才:对申报年度前3年内新引进的,符合集成电路入库条件以及经发改、工信等相关部门备案的重大新建集成电路项目的企业,引进并从事集成电路专业技术重要岗位人才。(3)重要技术人才:毕业后3年内到本市集成电路企业领域企业就业,且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博士、硕士、本科集成电路专业毕业生。
支持标准:(1)领军人才:上述获评A类、B类的领军人才,最高分别给予160万元、100万元补助,全市每年补助名额总共不超过10名。所需资金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其中市级按《厦门市电子信息产业人才项目实施办法》执行,其余资金由区级配套;(2)重点骨干人才:全市每年补助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00名,其中A类15名,B类30名,C类55名。认定和支持方式为:企业推荐的人才在申报截止日(含)8年以内应获得过所在领域内国家、省、市颁发的科技奖项(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按所获奖等级及位次评分并累加积分,按年度申报人才的积分高低排序评出A、B、C类人才,每人每年分别按最高10万元、8万元、5万元给予补助,若出现多名人才积分相同且处于同一档次临界排名时,该相同积分人员均纳入相应档次认定,不受名额限制;(3)重要技术人才:对新引进的具有博士学历、硕士学位、“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及在世界四大高校排名体系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历、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历的毕业生,分别给予每人每年最高4万元补助、3万元、2万元、1.5万元补助。(4)补助期限。经评审符合补助条件的人才,可享受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期间,人才离职的不再给予补助。
表:重点骨干人才认定积分对照表
(八)支持公共服务平台提升能级
申报条件: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年度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50家。
支持标准: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年度服务企业数量超过50、100、150、200家(含)4个等次,分别按照最高不超过15万元、35万元、65万元、100万元给予补助。
(九)支持开展行业活动
申报条件:经向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备,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举办集成电路领域全国性或国际性技术研讨、行业论坛、产业大会等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规模不低于100人。
支持标准:按照不超过活动费用(场租费、交通费、资料费、专家差旅费、食宿费等)支出的50%给予补助,每个单位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与评审流程
(一)申报时间:每年集中组织申报,具体时间以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二)申报程序: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在线提交申报材料;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材料初审、现场核查、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下达扶持资金。
(三)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3年内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处理;补助资金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存在失信行为的,执行联合惩戒规定。
四、附则
(一)本细则与市级其他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同时申请国家、省级补助。已享受原集成电路产业政策“高端人才安家补助”和“毕业生就业补助”未满年限的,剩余年限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二)本细则涉及资金实行预算总控,并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予以兑现,所需资金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由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结合实际发布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并兑现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
(三)本细则由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与《厦门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