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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生态环境技术发展项目申报要求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积极服务企业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资金措施〉的通知》(深环规〔2020〕2号)有关要求,现将生态环境技术发展项目申报条件明确如下:
一、资助方向
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先进技术示范,对污染防治、废物减量和生态环境领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二、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可按不超过建设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予以支持。
三、申报条件
(一)已落实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保障条件;
(二)项目采用的技术成果经权威机构认证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
(三)与同类项目相比,具有可量化的先进性;
(四)项目应在年度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追溯3年内建设完成。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科技查新报告(附查新机构资质证书);
(三)鉴定证书(或专利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四)项目工程设计方案;
(五)环评批复或备案材料;
(六)排污许可证;
(七)项目竣工或者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八)项目申报专项资金支出明细;
(九)项目决算报告或者专项审计报告;
(十)项目已投入资金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设备清单等);
(十一)绩效自评报告,必须包含同类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定量对比章节,同类项目不少于3家,分析项目所在行业当前普遍采用的技术状况,明确项目技术的适用范围及边界,从项目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减排效果、技术可靠稳定性、投资和运营成本(节能、节水、节地)等方面,对环境、技术、经济效益进行量化评估,对比说明本项目的技术优势;
(十二)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确认;
(十三)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五、相关要求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生态环境技术发展项目申报要求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2022年度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