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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8-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推动我市物流业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高质量发展,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流通体系领军企业,形成完善集约高效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支撑现代产业体系升级,根据国家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对《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交〔2016〕494号)进行了修订,编制了《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制定质量,现就《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附件:1.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的重点物流企业,推动我市形成完善集约高效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支撑现代产业体系升级,根据国家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物流企业,包括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和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

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为社会客户提供整体物流组织或多环节物流服务的物流企业(不包含单纯的物流设施租赁企业),以及为制造企业或商贸企业提供采购、运输、分拨、配送、库存管理、信息等服务,有效串接供应链上下游,推动供应链高效分工协作的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

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通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研发新型智慧装备,实现现代物流数字化、网络化、智慧化赋能,协助客户提高物流作业效率的企业。

第三条 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深圳(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已经成立并具有三年以上的物流运营时间;

(三)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四)企业在申报、认定及结果公示期结束之前均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企业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满足以下条件:

1.年经营收入超过1亿元,或者超过6000万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15%;

2.主营物流业务收入占营收比例不低于70%;

3.年利润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4.未出现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引发较大影响的社会突发事件并被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

5.每年在本市(含深汕合作区)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不低于200万元。

第五条 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深圳(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已经成立并具有三年以上的物流技术服务运营时间;

(三)企业通过深圳市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处于有效期内;

(四)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80%;

(五)企业在申报、认定及结果公示期结束之前均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企业运维数据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未发生因数据安全、信息安全原因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通报和处罚的情形,或申报时已针对通报和处罚整改合格。

(七)企业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满足:

1.年经营收入连续超过1000万元以上,或者连续超过600万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30%;

2.主营物流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70%;

3.年利润总额不低于150万元,或者不低于100万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30%;

4.未出现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引发较大影响的社会突发事件或被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

5.在本市(含深汕合作区)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不低于50万元;

6.年经营收入低于3000万元时,研发投入占经营收入比重不低于15%。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年度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的申报对象、申报方式及时间、咨询方式等信息,并附上《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企业以自愿申请为原则,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和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时间截止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总资产、营收、纳税等情况进行复核,视认定工作需要可对企业开展现场考察。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当年拟授予重点物流企业名单,并将结果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投诉举报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组织人员认真核实,并将处理决定公布于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期届满无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证不属实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通过认定的企业颁发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相关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企业有虚假申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为重点物流企业的,取消其重点物流企业资格。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含当年)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相关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二条 有效期内,重点物流企业出现破产清算、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况时,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其继续享受重点物流企业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申报企业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市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原《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交〔2016〕494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推动我市物流业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高质量发展,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流通体系领军企业,形成完善集约高效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支撑现代产业体系升级,根据国家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编制了《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管理办法修订背景

(一)原文件到期。

《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交〔2016〕49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于2016年12月8日印发,有效期为五年,现已到期,亟需结合物流行业发展新要求和新特点进行修订,继续引领深圳物流行业及重点物流企业的发展。

(二)原认定程序复杂。

原办法中关于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程序为“发布公告企业自愿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主管部门就申报企业诚信情况征询意见主管部门进行材料复核并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整个认定程序较复杂、时间较长、主观性较高,需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以便更好的开展认定工作。

(三)现有申请企业名单固化。

原办法实施以来,超过100家企业通过认定成为重点物流企业并获得相应资助。然而,统计发现近年来申请企业较为固化,主要在于当年设定的认定条件与目前物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产生了一定的出入,不利于物流行业的创新发展和物流行业市场规模的持续扩大,需要通过对原办法进行修订来解决。

(四)其它政策要求。

近年来,国家及各地政府在鼓励出台产业扶持政策的同时,对行业和企业发展提出了一些要求,包括政策公平、绿色环保以及信息安全等方面,需要在《管理办法》中进行体现。

二、主要制定依据

1.《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发改经贸﹝2021﹞956号)

2.《推动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实施方案》(发改经贸〔2020〕1315号)

3.《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深汕特别合作区体制机制调整方案的批复》(粤委〔2017〕123号)

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23号)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十五条,包括总则、认定范围及标准、认定程序、监督管理、附则五个部分。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重点物流企业的类型及含义,认定原则及制度。第二章认定范围及标准,对不同类型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三章认定程序,对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工作的信息发布、受理申报、材料审核、社会公示均进行了明确。第四章监督管理,规定了重点物流企业的退出机制,以及申报企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受委托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情形与处理方式。第五章附则,规定了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工作的负责主体、《管理办法》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优化两类重点物流企业的定义。

原办法规定: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以物流组织、物流供应链管理服务为主,为固定、大型商业客户提供多环节、多方式一体化物流服务的物流企业;

服务技术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以提供管理手段、信息技术、物流咨询、物流过程控制等支持和协助,并以此为主业的物流知识产品(包括物流解决方案制订及公共物流信息系统运营服务)服务企业。

修订后规定: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为社会客户提供整体物流组织或多环节物流服务的物流企业(不包含单纯的物流设施租赁企业),以及为制造企业或商贸企业提供采购、运输、分拨、配送、库存管理、信息等服务,有效串接供应链上下游,推动供应链高效分工协作的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通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研发新型智慧装备,实现现代物流数字化、网络化、智慧化赋能,协助客户提高物流作业效率的企业。

修订原因:重点物流企业类型和定义的修订,体现了对物流企业在经济和流通活动中所作贡献的认识。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应主要体现企业的物流组织能力,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应主要体现其技术先进性及其对生产和流通企业运营效率的提升上。因此,《管理办法》结合物流服务和物流科技行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对原重点物流企业类型和定义进行了修订,对认定范围的阐述更加准确。

(二)完善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条件。

1.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条件。

修订内容:

(1)原办法中“企业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修改为“企业在深圳(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总资产由7500万元以上下调至5000万元以上

(3)企业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年经营收入由连续超过1.5亿元下调至1亿元,并增加“或者连续超过6000万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15%”。

(4)原办法关于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条件中的第(五)条“企业在深圳市无重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修改为“未出现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引发较大影响的社会突发事件并被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

(5)原办法关于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条件中的第(六)条“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企业无单项单次违法违规罚款5万元以上,或单项违法违规罚款累计10万元以上的重大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等经营情况。虽单项单次违法违规罚款5万元以下或单项违法违规罚款累计不足10万元,但执法部门认定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的,以执法部门的认定为准”,修改为“企业在申报、认定及结果公示期结束之前均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删除原办法关于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条件中的第七条。

修订原因:

(1)2017年9月21日,广东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深汕特别合作区体制机制调整方案的批复》,正式确认深汕特别合作区纳入深圳市“10+1”区管理体系。因此关于注册地的要求中也应明确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2)“互联网+”的兴起导致物流行业呈现“轻资产、重运营”的趋势,结合近年来重点物流企业名单固化的问题,建议放宽企业总资产方面的要求,切合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让更多新的优秀物流企业符合申请条件,有效发挥政策引导和鼓励作用,促进行业快速发展。

(3)结合行业内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了年经营收入门槛条件。增加“或者连续超过6000万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15%”这一条件,体现对部分表现优异的成长型企业的倾斜。

(4)将“未引发较大影响的社会突发事件并被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作为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的条件,体现了对重点物流企业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方面的高要求。

(5)《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23号)要求区分一般性违法与重大恶意违法,对于一般性违法,不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不与财政资金申请、融资、开具各类无违规证明等挂钩。

对企业的公共信用信息综合运用是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具体措施,拟按照《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规定,通过查询使用企业的公共信用信息,对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限制失信企业申请重点物流企业认定。

(6)在本次管理办法的修订中,为了消除认定中的主观性,完全采用客观条件和指标进行审核,不再进行专家评审,因此删除了原办法中需要专家评审的对应考核条件。

2.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条件。

修订内容:

(1)原办法中“企业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修改为“企业在深圳(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增加“企业通过深圳市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处于有效期内”

(3)“企业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修改为“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同时资产负债率由不得高于70%调整为不得高于80%。

(4)原办法关于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条件中的第(四)条“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两年的年经营收入连续超过1000万元以上,其中主营物流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 80%,年利润总额不低于150万元”,修改为“企业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满足:年经营收入连续超过1000万元以上,或者连续超过600万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30%;主营物流业务收入占营收比例不低于70%;年利润总额不低于150万元,或者不低于100万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30%”。

(5)原办法关于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条件中的第(五)条“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企业无单项单次违法违规罚款5万元以上,或单项违法违规罚款累计10万元以上的重大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等经营情况。虽单项单次违法违规罚款5万元以下或单项违法违规罚款累计不足10万元,但执法部门认定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的,以执法部门的认定为准”,修改为“企业在申报、认定及结果公示期结束之前均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企业近两年每年在本市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由不低于100万元下调至50万元。

(7)增加“企业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满足:未出现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引发较大影响的社会突发事件或被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

(8)增加“企业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满足:年经营收入低于3000万元时,研发投入占经营收入比重不低于15%”。

(9)增加“企业运维数据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未发生因数据安全、信息安全原因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通报和处罚的情形,或申报时已针对通报和处罚整改合格”。

(10)删除原办法关于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条件中的第九条。

修订原因:

(1)修订原因与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条件修订相同。

(2)由于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的规模和财务指标要求较低,增加深圳市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要求是对技术服务型企业技术实力的基本要求,也是有效防止其它物流服务类企业跨界申报的手段。

(3)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是物流科技企业(如软件、信息平台等),“实收资本”比“总资产”更能代表企业实力,小幅度提升负债率指标上限(从70%至80%)也是考虑到大部分科技型企业资产少,负债率高。

(4)增加增长率指标主要考虑到一部分优秀的成长性企业的认定和扶持,体现政策的倾向性和前瞻性。

(5)企业违法、失信等方面要求的修订原因与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相同。

(6)降低纳税方面的要求,一是考虑到技术服务型企业属于高科技行业,本身税收优惠政策多、实际纳税少的特点,二是考虑各级政府关于要求产业扶持政策与税收尽量脱钩的要求。

(7)企业在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要求与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相同。

(8)增加“营收不足3000万元时研发投入占比不低于15%”这一条件,是对高新技术企业关于“研发投入占比”要求的补充,能够更好地防止“伪科技”企业申报认定。

(9)为了更好的保障互联网的安全运行和信息安全,国家陆续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中包含了软件和信息平台企业,必须对此有所响应,因此增加该条款。

(10)修订中删除了原办法中需要专家评审的对应考核条件,原因与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条件修订相同。

(三)完善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程序

修订内容:删掉专家评审这一环节。

修订原因:原办法中的认定程序中设置了专家评审这一环节,不仅指标增加、工作量大且复杂,而且评审结果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因此,将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条件指标化,删掉专家评审这一环节,直接通过政府审核认定,将更有利于认定工作的开展。

(四)完善重点物流企业认定退出机制

修订内容:增加“有效期内,重点物流企业如出现破产清算或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形,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其继续享受重点物流企业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修订原因:增加该条内容,使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工作形成闭环管理,更加的合理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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