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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22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资助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支持领域

促进对外投资平稳发展。加强贸易投资融合,鼓励企业开展境外优质农产品、能源资源、原材料、先进装备、零部件和技术等领域投资并购,扩大新能矿、绿色经济、数字经济等领域对外投资合作,服务国内大循环。支持企业通过第三方市场合作、投建营综合发展等方式,深入推进新基建、交通运输、通信设施、设计咨询等领域的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带动国内装备、技术、服务和标准嵌入国际循环。引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加强境外风险评估、防控和合规能力建设,支持有境外项目的企业应对疫情、渡过难关。引导已建成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提质升级。支持对外投资合作联络服务深圳分平台积极发挥作用,完善配套服务,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2〕37号);

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设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分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合函〔2018〕242号)。

(二)管理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预算限制,受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资助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按舍尾法取整,且原则上不得大于实际发生/投入金额。市商务局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据以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资助。

四、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单位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申报单位应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5.申报项目未以同一事项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6.企业已进行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依法取得境外投资证书或境外机构证书且已在境外开展业务,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或已进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或备案,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7.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二)专项条件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境外投资项目中方实际直接投资额分别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其中境外咨询设计项目的中方实际直接投资额或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申请前期费用支持的境外企业注册时间、并购项目交割时间或工程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应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支付相关费用,对期间内发生的费用一次性补贴。

3.申请贷款利息贴息支持、资源回运运保费支持、海外投资保险保费支持、海外安全保障费用支持和境外疫情防护用品采购费支持的资助项目,其项目合同、贷款合同、保单、保函应当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正在执行或有效,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支付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4.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深圳分平台支持、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及相关公共服务支持的资助项目应当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项目开展建设或执行,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支付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需提供已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发票或单据资料以及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内容

1.前期费用支持项目

前期费用是指境内企业为获得或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或境外投资项目,在合同(协议)生效前,所在国(地区)注册登记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提供的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等服务费用。具体支持内容为:

(1)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的服务费用;

(2)项目建议书、尽职调查、可研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环境分析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等编制费用;

(3)项目标书、技术资料等规范性文件资料的购买费用;

(4)项目标书、技术资料等规范性文件资料的翻译费用。

对上述实际支付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项目前期费用的实际支出不得高于项目总投资的6%)。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上述内容已完成和发票或单据开具时间为准。

2.贷款利息贴息支持项目

贷款利息是指境内企业主体及境外控股公司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或境外投资项目所支出的银行贷款利息。包括贷款期限已到期或未到期的贷款。

对一年及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其中:

(1)人民币贷款贴息利率按照不超过2022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对应贷款年限的LPR利率计算,实际利率低于LPR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计算;

(2)外币贷款贴息利率按照不超过3%的贷款利率计算,实际利率低于3%的,按照实际利率计算。

对上述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支付银行利息单据时间为准。已累计支持3年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支持。

3.资源回运运保费支持项目

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金)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享受补助的回运资源种类比照上述境外农、林、渔、矿合作项目执行)。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4.海外投资保险保费支持项目

海外投资保险是指境内企业主体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的海外投资保险,具体包括股权保险、债权保险,主要承保因东道国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治暴乱、违约等方式行为造成的海外投资风险。保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对实际缴纳的保费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保费支付和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5.海外安全保障费用支持项目

海外安全保障费用包括中方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保障保险和对境外项目进行安全保障的费用。前者是指企业为其境外企业中方从业人员向境内外保险机构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险、绑架与赎金综合保障险、传染病及医疗保险,海外救援服务等保障中方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保险产品。后者是指在东道国因政治动荡等因素导致社会稳定受影响的情况下,针对境外项目、人员、工作生活区域等进行安全保障所支出的费用,如购买安保服务或雇佣安保力量等。

对实际支付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原则上中方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保障保险支持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费用,项目完成时间以保费支付和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6.境外疫情防护用品采购费支持项目

对企业在境外开展传染病防疫所产生的防护用品(如口罩、防护服、消杀用品等)采购费,按照实际支付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根据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直接投资统计业务板块中的境外企业中方从业人员数,原则上支持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费用,项目完成时间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7.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深圳分平台支持项目

分平台费用是指我市企业用于接入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深圳分平台在境内外发生的费用。

具体支持内容包括:接入分平台境外项目现场网络硬盘录像机及高速网络摄像机费用;接入分平台境内平台中心管理服务器及视频流媒体服务器、视频监控联网软件和视频运维服务软件费用;已有监控系统为接入平台适配的设备接入网关及平台接入网关费用;接入分平台的视频联络系统集成及调试服务费用;接入分平台所购买的视频会议账号费用。

对上述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分平台接入时间为准。

8.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支持项目

境外经贸合作区是指我市企业在境外已取得用地面积不低于0.5平方公里、基础设施投资不低于1000万美元、带动进园深圳企业不少于3家,且在支持期内正常运营的境外园区(如果以合资形式进行实施建设,须提供合作协议,协议中须注明申报单位所占份额或比例及证明)。除参照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或境外投资项目给予资助外,还对园区投资主体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组织园区招商活动的相关费用给予资助。

具体支持内容包括:为境外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平台建设、组织园区招商活动而产生的费用,包括土地平整、道路修建、用电设施建设、环保设施建设、公共仓储建设、园区公共饭堂等公共设施建设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在境内组织举办园区招商活动等产生的费用。

对上述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对每个境外园区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9.对外劳务合作及相关公共服务支持项目

对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中为其派遣的劳务人员开展外派前适应性培训而支出的培训费给予资助,其中适应性培训费用按每名劳务人员不超过300元的标准,每个企业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相关单位开展劳务扶贫所产生的费用,按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劳务扶贫费用指申报单位开展劳务扶贫,组织贫困县(村)人员出国(境)务工,为帮助贫困县(村)提升外派劳务公共服务能力而投入的费用,包括:组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贫困县(村)进行结对帮扶和对接交流活动而产生的活动组织费用;劳务人员报名信息系统建设费用;对贫困县(村)劳务人员开展培训而产生的场地租赁费用;开展专项扶贫对接产生的招聘宣传费用等。其中对劳务人员报名信息系统建设费用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支持标准

1.对企业符合条件的前期费用、贷款利息贴息、资源回运运保费、海外投资保险保费、海外安全保障费用、境外疫情防护用品采购费、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合作联络服务深圳分平台、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对外劳务合作及相关公共服务等9个项目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家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3000万元。

2.以外币支付相关费用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2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依据,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及资助。

六、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http://www.gdzwfw.gov.cn/—深圳市—市商务局—搜索对外投资合作资助事项),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境内企业营业执照电子版;

3.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投资机构证书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4.境外企业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合法办理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的相关股权证明材料,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提供境外项目合同复印件;

5.证明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的文件复印件,如核准或备案项目资金汇出单据、并购协议生效、股权交易已完成、工程项目已实际开展凭证(包括承包方编制的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总监审核签字的工程进度证明,提交给业主据以结算项目款项或反映报告期项目工作量的有效凭证或单据)等材料。

(二)项目材料

1.前期费用支持项目

①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等服务费用发票或单据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或付汇凭证等银行电子回单);

③与境内或境外专业机构签署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④专业机构出具的建议书、报告书、规范性文件资料等复印件。

2.贷款利息贴息支持项目

①银行贷款利息支付的票据凭证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银行放款通知书、贷款本金放款的票据凭证复印件;

③贷款合同复印件(如合同未标识此贷款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或境外投资项目所用,需提交贷款本金与境外项目划转的凭证)。

3.资源回运运保费支持项目

①保费发票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保单明细表复印件;

③资源产品开发(权益)证明或协议;

④进口货物报关单;

⑤目的地为中国港口、陆路口岸或内地的提单,铁路运输、汽车运输或其它运输合同、凭证以及运费发票。

4.海外投资保险保费支持项目

①保费发票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或付汇凭证等银行电子回单);

③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保单明细表复印件。

5.海外安全保障费用支持项目

(1)中方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保障保险

①保费发票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或付汇凭证等银行电子回单);

③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保单明细表复印件;

④相关人员护照、工作准证及合同复印件;

⑤对外劳务和工程项下外派劳务须提供项目审查表;

(2)对境外项目进行安全保障的费用

①费用发票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如购买服务,提供合同复印件。

6.境外疫情防护用品采购费

①费用发票或单据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或付汇凭证等银行电子回单);

③防护用品采购明细清单;

④如为境内采购,需提供寄送的证明材料(如海关报关证明或物流公司快递证明等)。

⑤企业境外项目中方从业人员明细表。

7.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深圳分平台支持项目

①费用发票或单据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或付汇凭证等银行电子回单);

③合同协议复印件;

④相关图片资料及平台建设情况说明。

8.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支持项目

①企业为境外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平台建设以及组织园区招商活动而产生的费用发票或单据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或付汇凭证等银行电子回单);

③相关合同协议复印件;

④证明合作区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文件、图片资料及合作区建设情况说明等。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9.对外劳务合作及相关公共服务支持项目

①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明细表;

②外派劳务人员工作准证复印件;

③费用发票或单据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④合同协议复印件;

⑤相关图片资料及劳务人员报名信息系统建设情况说明;

⑥组织企业及有关单位参与对外劳务扶贫工作的佐证材料(如政府部门发出的活动通知,活动报名表及签到表,活动现场照片等)。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申报单位提供的纸质材料和填报的电子材料应保持一致,如出现不同,应按要求按时重新提交。

七、申请表格

本指南第六条(一)规定申请书。

八、受理信息

(一)受理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2年8月1日-2022年8月26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2年8月1日-2022年9月2日17:45。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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