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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提升工业软件创新能力实施细则》意见的通告
为提升工业软件创新能力,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深圳工业经济稳增长提质量的若干措施》(深府〔2022〕45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我局起草了《深圳市提升工业软件创新能力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8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表(附件2)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以信函方式通过邮政EMS邮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
特此通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深圳工业经济稳增长提质量的若干措施》(深府〔2022〕45号),提升工业软件创新能力,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实施的提升工业软件创新能力专项资助的申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工业软件是以工业知识(工业技术、工艺经验、制造知识和方法等)为核心、为工业(含能源、原材料、采掘、制造等)产品带来高附加值,用于提高工业企业研发设计、制造业务管理、生产调度和过程控制水平、工业装备性能的软件。主要包括研发设计类的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工程(CAE)、计算机辅助工艺过程设计(CAPP)、计算机辅助制造(CAM)、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PLM)、建筑信息模型(BIM)、城市信息模型(CIM)等;生产调度和过程控制类的制造执行系统(MES)、高级计划排产系统(APS)等;其他定制工业软件。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基础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项目实施地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二)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三)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配套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四)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具体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
(一)国拨资金配套项目。
1.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承担国家有关部委组织实施的工业软件领域重大项目获得的国拨资金给予配套。
2.支持标准:对国拨资金按不超过1:1的比例予以配套。国拨资金和本市配套资金加总不超过申报主体承诺的自筹资金。
3.专项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础申报条件。
(2)申报主体为法人企业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已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系统的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
‚属于国家有关部委认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
ƒ属于国家有关部委明确需要深圳市支持的软件相关企业。
(3)国拨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当年申报指南发布的前三个年度内。
(4)国拨资金未通过市级其它部门获得过市级财政配套、资助。
(二)工业软件协同攻关和试点应用项目。
1.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联合下游应用企业开展工业软件协同攻关和工程化试点应用,取得了市场销售成绩给予奖励。
2.支持标准:对申报主体销售自主研发的工业软件,且该软件在资金申报上一年度销售金额、实际回款额累计超过200万元的,按工业软件在资金申报上一年度的实际回款额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单款工业软件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3.专项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础申报条件。
(2)申报主体为法人企业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已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系统的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
‚属于国家有关部委认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
ƒ属于国家有关部委明确需要深圳市支持的软件相关企业。
(3)申报主体对申报奖励的工业软件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取得相应的软件著作权证书。
(4)申报主体在销售工业软件的合同中,已明确对买方承诺拥有该工业软件的完全自主知识产权。
(5)申报主体在与不同买方签订的工业软件销售合同中,对工业软件有规范、统一的命名;申报主体在销售过程中开具的各类票据中对销售产品的命名应与合同一致;销售取得的回款到账凭证应当清晰体现为该工业软件销售取得回款。
(三)自主工业软件采购项目。
1.支持范围:对申报主体采购符合条件的自主工业软件给予资助。
2.支持标准:对申报主体采购的工业软件,采购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按不超过资金申报上一年度实际付款额的2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专项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础申报条件。
(2)申报主体采购工业软件应向软件研发主体直接采购,并要求软件研发主体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承诺拥有该工业软件的完全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细则发布申请指南,明确申请时间、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事项。申报主体应当按照申请指南要求,通过指定的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书面申请书。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初审。对形式初审合格的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会同市财政局、统计局等部门、各区政府进行联合审查。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际资金等有关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有关部门反馈审核结果,拟定资助、奖励方案,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开展调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重新审定,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异议人。
第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资金计划。项目申报主体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编报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加强对奖励项目资金的跟踪监控和后期管理并开展绩效自评,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自觉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追回全部资金并与国库对账,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在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不予奖励:
(一)申报单位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存在逾期项目未验收或者项目验收单位逾期验收完成后未满1年;
(二)申报单位此前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且自验收不合格通知书印发之日起不满3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X年XX月XX日。
深圳市提升工业软件创新能力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