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策推荐
深圳市2026年第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生物医药与生命健康、高端医疗器械领域)
发布时间:2026-08-0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聚焦创新药械、生物制造、AI+等产业发展重点方向,从核心技术攻关、“医工融合”攻关、临床试验、注册许可认证、产业化、产品出海等产业链全链条予以扶持,同步面向产业生态构建,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高端展会举办等,本次申报指南共包含8个扶持专项、11个扶持类别。
一、核心技术攻关类
(一)创新药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全链条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发展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5〕3号)第二条。《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中,《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三条。
2.扶持方向
支持围绕神经系统疾病、循环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及肿瘤、自身免疫性疾病、重大传染性疾病、罕见病治疗,开展1类小分子药物、抗体药物、重组蛋白药物、多肽药物、核酸药物、细胞治疗药物或中药等研制。
3.资助方式及金额
分阶段资助。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予以批复立项,该类别择优支持不超过三个项目。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金额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总投资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资助资金均拨付至牵头单位,用于项目牵头单位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不含人力资源费),其中用于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40%。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可独立申报或联合申报,优先支持企业和三级医疗机构联合开展基于全新靶点的first in class(同类型首创)创新药核心技术攻关项目。若联合申报,申报单位需包含企业和三级医疗机构,企业应作为牵头单位,各参与方应在项目申报前签署科技成果转让或合作开发协议。
(3)项目牵头单位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4)项目牵头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或相关领域R&D比例不低于5%。
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项目实际投资构成应当符合前述要求。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项目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的使用方案及资金构成。
(5)项目资金筹措方案中,项目牵头单位资金应覆盖项目总投资(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项目牵头单位自有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6)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7)项目牵头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团队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8)项目建设期内相关成果需启动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1类药物临床试验。
(9)项目牵头单位在本扶持类别若存在已获资助但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不予支持。
(二)生物制造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全链条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5〕3号)第二条。《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中,《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三条。
2.扶持方向
(1)支持围绕基因编辑与基因组合成、底盘细胞构建和改造、分子合成途径设计和整合、代谢网络中酶调节增强、细胞原位表征一体化、无细胞或多细胞体系构建与筛选、细胞规模化培养等领域开展核心技术攻关。
(2)支持围绕细胞产品、微生物治疗、细菌治疗、酶工程等领域开展核心技术攻关。
3.资助方式及金额
分阶段资助。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经审核后予以批复立项,该类别择优支持不超过三个项目。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金额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总投资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资金均拨付至牵头单位)。拨付资助资金用于项目单位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不含人力资源费),其中用于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40%。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可独立申报或联合申报,优先支持企业和科研院所联合申报。若联合申报,申报单位需包含企业和科研院所,各参与方应在项目申报前签署科技成果转让或合作开发协议。
(3)项目牵头单位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4)项目牵头单位上年度在生物制造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
(5)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项目实际投资构成应当符合前述要求。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项目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的使用方案及资金构成。
(6)项目资金筹措方案中,项目单位资金应覆盖项目总投资(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项目单位自有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7)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8)项目牵头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团队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9)项目牵头单位在本扶持类别若存在已获资助但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不予支持。
(三)细胞治疗相关临床研究及应用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全链条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发展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5〕3号)第二条。《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中,《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三条。
2.扶持方向
聚焦多能干细胞治疗、组织干细胞治疗、体细胞治疗、免疫细胞治疗、细胞组分及衍生物治疗、抗原特异性免疫细胞激活、生殖细胞/胚胎等生物医学新技术,支持三甲医疗机构依托特色专病细胞治疗临床研究及应用平台,开展并完成肿瘤、神经、骨科、心血管、呼吸、免疫、消化、血液、生殖等一个或多个学科临床研究,申报相关临床应用。
3.资助方式及金额
分阶段资助。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予以批复立项,该类别择优支持不超过五个项目。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金额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总投资的50%、项目完成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50%、10%分阶段予以拨付。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独立申报。项目单位应是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已建立符合《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18号)要求的临床研究学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
(3)项目单位应具备专门的临床研究管理部门,建立并明确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数据管理和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架构、岗位职责、标准操作规程、质量控制与评估制度等,并与项目单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相衔接。建立相关制剂质量受权人制度。
(4)项目单位应组建专门的细胞治疗中心或部门,具备开展基础性、开放性和专业性服务的管理机制,定位清晰明确,对产业技术创新和解决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具有促进作用。
(5)项目单位有保障临床研究质量安全、符合伦理原则以及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的管理制度,应建立风险防控与不良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6)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和高级职称,具备承担细胞治疗临床研究所需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研究者团队应包含具有临床研究经验并经过临床研究培训的流行病与生物统计学人员、数据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与质量管理人员,满足细胞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项目方法学支持、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需要。
(7)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总投资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10%,项目实际投资构成应当符合前述要求。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项目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的使用方案及资金构成。
(8)项目资金筹措方案中,项目单位资金应覆盖项目总投资(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
(9)项目单位须在本项目执行期内,取得国家卫生健康委至少1项新申报的相关领域细胞治疗临床研究项目备案,完成该备案项目的全部临床研究,同时基于研究成果完成细胞治疗临床应用申报工作。
(10)项目单位在本项目执行期内,须具备与细胞制剂制备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建立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基本原则的细胞制备质量保障体系。制备车间/实验室功能区设置合理,各功能区洁净度级别满足制备工艺需要并保证日常运行和维护。洁净度需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和/或洁净区环境监测,达到GMP的相关要求。
(11)项目单位在本扶持类别若存在已获资助但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不予支持。
二、“医工融合”攻关类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全链条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发展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5〕3号)第十二条。《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中,《深圳市促进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三条。
2.扶持方向
支持开展高端植介入医疗器械、高端医学影像、高端医用材料、高端肿瘤放疗设备、高端生命监护与支持设备、医疗机器人、脑机接口领域技术攻关。
3.资助方式及金额
分阶段资助。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批复立项,该类别择优支持不超过五个项目。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支持3000万元。资助金额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总投资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资助资金均拨付至牵头单位,用于牵头单位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不含人力资源费),其中用于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40%。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应联合申报,申报单位需包含企业和三级医疗机构,每家企业和医疗机构在一个扶持领域上只能参与一个项目。优先支持企业和三级医疗机构就已进入国家药监局创新特别审查程序的第三类创新医疗器械联合开展“医工融合”项目。
(3)项目牵头单位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4)项目牵头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5)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项目实际投资构成应当符合前述要求。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项目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的使用方案及资金构成。
(6)项目资金筹措方案中,项目牵头单位资金应覆盖项目总投资(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项目牵头单位自有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7)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8)项目牵头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项目牵头单位团队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20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9)项目相关成果应包含第三类医疗器械(非体外诊断试剂),应在建设期内提交产品注册申请或完成产品注册,若项目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应由牵头单位作为主体提交产品注册申请或完成注册。
(10)项目牵头单位在本扶持类别若存在已获资助但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不予支持。
三、临床试验类
(一)医疗机构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全链条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发展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5〕3号)第十三条。《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中,《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八条;《深圳市促进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十九条。
2.扶持方向
支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机构向企业提供以注册上市为目的的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服务。
3.资助方式及金额
事后一次性资助。GCP机构为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业提供临床试验服务项目的临床研究报告,应在2025年6月X日到2026年6月X日期间取得,且对应的临床试验合同书不得早于取得临床研究报告前2年内(开展肿瘤治疗领域1类创新药临床试验的可追溯到5年内)。对于开展医药临床试验项目达到5、15、30项以上,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达到10、20、40项以上的,给予牵头单位最高不超过100、200、300万元资助,给予参与单位最高不超过50、100、150万元资助。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独立申报。项目单位须按照GCP规范获得相应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质。
(3)同一单位可结合自身情况,申报多个项目,每个项目独立核算。同一项目中,作为牵头单位(含单中心)的,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可按照参与单位进行核算。药物临床试验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需分开独立申报。
(二)创新药临床试验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中,《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二十一条。
2.扶持方向
支持围绕神经系统疾病、循环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及肿瘤、自身免疫性疾病、重大传染性疾病、罕见病治疗的1类小分子化学药、抗体药物、重组蛋白药物、多肽药物、核酸药物、细胞治疗药物、中药等。
3.资助方式及金额
事后一次性资助。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予以批复立项。对首次完成I期临床试验、取得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并正开展II期临床试验、已完成临床入组的创新药管线,按实际研发费用(不含人力资源费)的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首次完成II期临床试验、取得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并正开展III期临床试验、已完成临床入组的创新药管线,按实际研发费用(不含人力资源费)的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首次完成III期临床试验、取得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并已提交上市注册申请的创新药管线,按实际研发费用(不含人力资源费)的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4.申报要求
(1)所申报产品需为本次指南所明确列出的扶持方向。
(2)项目单位应独立申报。项目单位可以将多个产品打包成一个项目进行申报。
(3)申报项目对应的产品取得证明材料的时间,应当在提交申报之日前2年内。
(4)申报项目所对应的产品具有创新性,应当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显著性改进、具有较好的临床应用价值等。
(5)费用计算期依据发票时间核定,计算期起始日最早可追溯至取得临床试验报告之日前3年。计算期截止日为取得临床试验报告之日。在费用计算期内发生的支出,若有尾款在计算期截止日之后支付,最晚应不超过截止日之后90日。
(6)项目资助金额按照品种独立核定,同类产品仅支持一次,不支持增加适用范围、调整规格等情况,同时完成国内外临床试验的不重复支持。
四、注册许可认证类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全链条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发展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5〕3号)第五条。《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中,《深圳市促进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五条,《深圳市促进大健康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十八条。
2.扶持方向
(1)支持植介入医疗器械、医学影像、肿瘤放疗设备、医疗机器人、人造器官、体外诊断设备、生命监护与支持设备、脑机接口、智能康复辅具、医疗美容设备领域第三类医疗器械。
(2)支持省药监局批准上市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
(3)支持国家药监局批准上市的第三类创新医疗器械。
3.资助方式及金额
事后一次性资助。对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予以批复立项。对通过注册许可认证要求、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注册审批证明等)的产品,按实际研发费用(不含人力资源费)的40%予以资助。对首次获批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单个品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通过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首次获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不受扶持方向限制,单个品种资助上限提高至400万元;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首次获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不受扶持方向限制,单个品种资助上限提高至600万元。单个主体每年累计获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独立申报。项目单位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3)所申报产品需为本次指南所明确列出的扶持方向,注册证等证明材料需为首次取得。
(4)项目单位可以将多个产品打包成一个项目进行申报。
(5)申报项目对应的产品取得证明材料的时间,应当在提交申报之日前2年内。
(6)申报项目所对应的产品具有创新性,应当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显著性改进、具有较好的临床应用价值等。
(7)费用计算期依据发票时间核定,计算期起始日最早可追溯至取得证明材料之日前3年。计算期截止日为取得证明材料之日。在费用计算期内发生的支出,若有尾款在计算期截止日之后支付,最晚应不超过截止日之后90日。
(8)项目资助金额按照产品独立核定,不支持增加适用范围、调整规格等情况;对已获得国内外注册许可认证和产品出海扶持专项的产品,不再进行支持。
五、产业化类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全链条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发展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5〕3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中,《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二十四条、《深圳市促进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八条。
2.扶持方向
(1)医药方向:支持1、2类新药新建产线。
(2)医疗器械方向:支持开展高端植介入医疗器械、高端医学影像、高端医用材料、高端肿瘤放疗设备、高端生命监护与支持设备、医疗机器人、脑机接口领域技术攻关。
(3)生物制造方向:支持搭建基于合成生物技术的创新药生产线。对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并实现产业化,以及医药企业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开展生产的,予以产线建设支持。
3.资助方式及金额
事后一次性资助。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予以批复立项,该类别每个扶持方向择优支持不超过3个项目。待项目验收通过后,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独立申报。
(3)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4)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5)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项目实际投资构成应当符合前述要求。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使用方案及资金构成。
(6)项目资金筹措方案中,应落实项目资金(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项目单位自有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7)对于需注册上市的医药产品,应已完成相应的最终临床试验或注册上市,暂未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应确保在项目建设期内注册上市。
(8)医疗器械产品应完成注册上市;暂未完成注册上市的,应已进入临床试验阶段或注册阶段,并确保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注册证并投产。
(9)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六、产品出海类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全链条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发展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5〕3号)第二十五条。《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中,《深圳市促进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十四条。
2.扶持方向
(1)医疗器械方向:
①植介入器械:心脑及外周血管植介入器械、循环辅助器械、骨接合植入物、骨科填充和修复材料、眼科植入物及辅助器械。
②生命支持与治疗设备:有创及无创呼吸机、血液净化设备、人工肝支持系统、麻醉机、医用机器人、自动除颤仪、遥测监护系统、运动心电设备、智能监护与生命支持设备、超声手术设备、高端肿瘤放疗设备。
③体外诊断:基因测序仪、高速(超高速)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高速(超高速)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④高端医学影像设备:磁共振成像设备,CT成像设备,新型内窥镜,血管造影设备、超声成像设备。
(2)宠物医疗器械方向:生命支持与监护、医学影像、植介入领域宠物医疗器械取得海外认证并实现海外销售。
3.资助方式及金额
事后一次性资助。对成功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FDA)的PMA途径注册并获得美国市场认可的医疗器械,不受扶持方向限制,对项目研发环节实际发生费用,经评审核定后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按照美国FDA上市前通知510(k)程序取得510(k)销售许可编号并获得美国市场认可的医疗器械,对项目研发环节实际发生费用,经评审核定后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按照新版欧洲医疗器械法规取得认证,并获得欧盟地区市场认可的IIb类、III类医疗器械,对项目研发环节实际发生费用,经评审核定后给予资助,对进行了临床试验的产品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他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于取得海外认证并获得海外市场认可的宠物医疗器械产品,按经评审核定的研发费用(不含人力资源费)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主体每年累计获得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注册证等证明材料需为首次取得。
(3)所申报产品需为本次指南所明确列出的扶持方向。
(4)项目单位应独立申报。项目单位可以将多个产品打包成一个项目进行申报。
(5)申报项目对应的产品取得证明材料的时间,应当在提交申报之日前2年内。
(6)申报项目所对应的产品具有创新性,应当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显著性改进、具有较好的临床应用价值等。
(7)费用计算期依据发票时间核定,其中医疗器械费用计算期起始日最早可追溯至取得证明材料之日前3年;宠物医疗器械费用计算期起始日最早可追溯至取得证明材料之日前2年。计算期截止日为取得证明材料之日。在费用计算期内发生的支出,若有尾款在计算期截止日之后支付,最晚应不超过截止日之后90日。
(8)项目资助金额按照产品独立核定,不支持增加适用范围、调整规格等情况;若产品已获得国内注册认证有关支持,该产品首次申报产品出海类支持,项目实际发生费用按该产品的临床试验费用予以核定(所申报的临床试验费应未列入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否则视为重复支持)。
七、创新能力建设类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全链条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发展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5〕3号)第七条。《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中,《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二条。
2.扶持方向
(1)医药方向:支持围绕新药靶点挖掘与验证、药物发现与筛选、临床试验方案设计与数据分析等领域,搭建AI+医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
(2)医疗器械方向:支持围绕体外诊断、病理诊断、医学影像、生命支持监护、脑机接口等领域,开展数据处理、训练测试、转化和验证,搭建AI+医疗器械研发公共服务平台、AI+数据公共服务平台。
(3)生物制造方向:支持围绕底盘细胞改造、酶制剂开发、精准发酵、细胞治疗、基因治疗等领域,搭建AI+生物制造公共服务平台、AI+细胞与基因治疗技术服务平台。
3.资助方式及金额
分阶段资助。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予以批复立项,该类别每个方向择优支持不超过两个。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资助金额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总投资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资助资金均拨付至牵头单位,用于项目牵头单位建设投资。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可独立申报或联合申报。如联合申报,牵头单位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3)项目建设地点应位于“AI+”药械、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专业园区。
(4)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500万元,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总投资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10%。项目实际投资构成应当符合前述要求。若联合申报,项目总投资不低于8000万元。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项目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的使用方案及资金构成。联合申报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各单位分工安排。
(5)项目资金筹措方案中,项目牵头单位资金应覆盖项目总投资(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项目牵头单位自有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6)项目牵头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项目牵头单位技术服务团队总人数不少于40人,其中专职研发或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30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7)项目建设方案应总体思路清晰,建设任务、目标合理,项目建设期内服务数量目标明确。平台应具有开展基础性、开放性和专业性服务的管理机制,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明确,服务内容对产业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具有促进作用。平台建成后,可以通过开放性服务收入维持日常运行。
(8)项目牵头单位若存在已获公共服务平台类资助但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不予支持。
八、高端展会类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全链条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发展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5〕3号)第三十一条。《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中,《深圳市促进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十条。
2.扶持方向
支持经市政府同意举办的医药、高端医疗器械领域展会。
3.资助方式及金额
一次性事后资助。对经市政府同意的展会,市发展改革委直接予以批复立项,按经评审核定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最高不超过240万元。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独立申报。项目单位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知识产权、标准化、法律咨询等服务,或从事创新创业服务工作。
(3)申报的展会面积应超过2万平方米,应纳入不少于200家参展商,展会同期举办的专业论坛不少于20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