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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促进新能源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20+8”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部署,加快建设具备世界级竞争力的新能源产业集群,全面打造数字能源先锋城市,根据《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重点支持领域
本措施适用于符合我市定位和发展方向且从事新能源相关产品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机构。
本措施支持新型储能、数字电网、充换电设施、风光水、天然气、核能、氢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重点领域,针对基础材料、核心零部件、重大装备、系统集成、终端应用与数智赋能等关键环节,开展产品研发、制造、应用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助力形成“技术创新—先进制造—场景验证—市场服务”发展路径。
二、加快前沿技术创新引领
(一)建设共性技术研发平台。针对基础材料、核心器件、系统集成、融合应用、算法模型等新能源关键环节,布局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中试平台等市级创新载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最高1000万元资助。
(二)打造未来能源技术策源地。瞄准先进电池、新型储能、绿色氢能、核聚变等未来能源重点领域,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聚焦国家战略需要,承担国家重点项目和国家战略科研任务。对承担国家项目的,根据项目情况和国家资金拨付进度,予以项目单位不超过1:1的资金配套资助,单个项目市级配套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且本市配套资金和国家资助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国家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提升源头技术创新硬核力。面向钙钛矿电池、高效光热、深远海风电、第四代核电和小型模块化试验堆、海水制氢、超导输电、无线充电、电算融合、AI+能源等新兴技术路线方向,布局市级重点产业研发计划、基础研究项目,打造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政策予以资助。
三、强化重点产品深圳智造
(四)扩大先进产品产能。加快核心技术高效转化,夯实新能源先进制造支撑能力,对建设符合条件的生产线,予以最高1500万元支持;支持企业扩产增效、技术改造升级,按政策给予相应奖励。支持企业采用银行贷款、债券融资方式实施产业化项目,按照贷款或债券利息总额的50%予以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五)加快产品标准体系建设。鼓励企业、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主导或参与能源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或修订,对经认定的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六)打造企业品牌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品牌提升项目、质量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对落地行业质量提升方案具有示范效应、整体提升产业竞争力上见效明显的单位,予以300万元资助,每年资助不超过2个项目。
四、加快重点领域场景验证
(七)加快前沿技术先锋示范。面向新一代光伏、高效光热、深远海风电、新一代核能、数字电网、绿色氢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领域,积极开展新场景、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鼓励集成企业开展专用芯片、关键材料、核心零部件、操作系统等领域国产化替代产品验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最高1000万元资助。
(八)打造超大城市虚拟电厂。持续扩大分布式资源参与各类电力市场交易规模,持续挖掘削峰填谷、无功调节等本地化能力,探索建立节能交易、电碳交易、绿电绿证等增量业务。在广东省市场化需求响应基础上,深圳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可启动针对日内、实时阶段的精准响应机制,参考广东省市场化需求响应支持力度给予补贴。
(九)打造国际船舶保税燃料加注中心。持续扩大保税燃料加注业务规模,助力我市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对从事LNG加注业务的企业,保税LNG加注按照其船舶实际加注量给予200元/吨的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非保税LNG加注按照上述标准的50%予以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针对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油加注业务且年供应量达到3万吨以上的企业,按照实际加注量给与100元/吨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本条款适用于2023年以来开展的保税燃料加注业务,按市本级与各区政府、前海合作区7:3比例列支。
(十)打造世界一流超充之城。强化“智能化设备+场景化应用”高效协同,加快打造基于新一代高效电力电子器件的大功率充换电技术示范项目,拓宽规模化车网互动应用商业模式,积极探索无线充电、智能充换电、鸿蒙化应用等前沿领域,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最高1000万元资助。
(十一)打造世界一流新型储能产业创新中心。积极探索固态电池等先进电化学储能以及飞轮储能、超级电容、相变储能、压缩气体储能等前沿物理储能示范验证,持续强化产品性能升级迭代,积极探索源网荷储一体化商业模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最高1000万元资助。
五、强化全球市场拓展服务
(十二)拓宽全球市场渠道。培育世界一流能源EPC服务商,对首次开展新能源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对营业额实现年度同比增长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最高奖励200万元,推动相关企业基于业务规划发布产品需求。
(十三)强化展会商务服务。支持举办高规格新能源领域展会及论坛,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组织在境外举办产品对接会、采销洽谈会等展销推广活动,支持能源企业赴境外参展,对展位费按不超过50%给予资助。
(十四)强化金融服务支持。鼓励市内保险机构加大对新能源产品的承保资源和理赔支持,为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供金融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便利化和更高水平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鼓励银行机构优化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和汇率避险服务,丰富跨境人民币结算产品,支持企业开设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
(十五)完善商贸流通体系。鼓励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与链主企业组建出海联合体并签订长期协议,保障光储充等重点出口产品运力,对符合条件的代理公司,予以每年最高90万元资助。支持大型仓储企业、海外仓龙头企业等专业化主体在海外布局建设可存放光储充产品的仓储场地。
(十六)优化咨询服务供给。聚焦重点企业国际化发展战略规划、跨境运营、碳足迹、品牌推广、属地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等领域,支持行业协会、经贸代表处、外贸商会等提供定制化管理咨询服务和解决方案。强化贸易主体风险防范与合规意识,对重点企业实施针对性专业辅导,指导企业加强内部合规体系建设。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人才团队保障。聚焦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构建精准化、国际化、专业化的人才引育留用体系。健全引才激励机制,推动境外高端紧缺人才集聚。优化多元技能人才培养格局,鼓励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支持以用人单位对表现突出的带头人、技术骨干进行重点培育。
(十八)加强园区配套保障。鼓励各区结合产业特色设立新能源产业园,积极探索提供绿电绿证购买、资讯、使用、查询及出具核定报告等一站式服务。支持中小企业联建总部大楼、联合竞拍土地、统一委托建设,精准匹配充电设施、智能电网、储能控制系统等研发和试验产线用地需求。
(十九)强化多元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超长期国债等国家政策支持,持续做好新能源领域“两重”“两新”工作。充分发挥能源领域央国企科技创新生力军作用,以实际场景需求加快产业培育孵化。持续扩大新型储能产业基金、新能源产业基金辐射力度,超前布局关键技术和颠覆性技术领域。
(二十)强化关键资源支撑。鼓励市属国企联动产业链龙头企业建设资源利用型境外经贸合作区,保障重点能源资源供应。
七、附则
本措施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除区级配套市级资助措施外,本措施与本市和各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其他同类资助措施,由申报单位自主选择申报,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不重复资助。被资助单位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措施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各责任单位应当结合分工及时出台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鼓励各区政府(含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出台协同配套措施。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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