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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知识产权可以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循环使用?

发布时间:2019-07-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规定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必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而且知识产权的权属人应该为申请企业。想要申请高新的企业都知道,高新评分标准要高过71分才符合认定要求,而知识产权的分值就占据了30分之多,可想而知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关于在高新认定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使用次数,这个问题 宇辰为大家详细介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了分类,大致分为I类知识产权和II类知识产权。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属于I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属于II类知识产权。I类知识产权和II类知识产权最大的不同就是,II类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而I类知识产权却没有这样的限制,即I类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可以循环使用。

知道了知识产权如此重要之后,我们是不是应该思考如何提高知识产权的评分?
(1)要质还是要量:认定办法中对知识产权采取了量化的方式,虽然进行了分类评价,但依然没有考虑到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在获得知识产权类型及时间节点的问题,如生物医药类企业基本以发明专利为主但授权时间较长,软件开发类企业多以软著为主,但评价分数并不占优,应考虑不同行业知识产权的分布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同时单纯的量化指标也催生了大量的垃圾专利,违背了科技创新的初衷,造成了公众资源的浪费,企业无故的付出,催生了一批以编造知识产权为生的公司。
(2)时效性:企业的研发过程是一个相对系统的活动,只有研发活动的存在才会有知识产权的产生,应紧紧围绕研发活动及主营业务进行知识产权规划,知识产权应该与研发活动紧密关联,而不应该脱离研发活动。所以企业有规范的研发项目管理是前提,知识产权的获得一般不早于研发项目立项初始时间。
(3)权利人共有:企业研究开发的过程通常不能自己独立完成,社会的发展形成了专业化分工,这样有利于提升效率。多数情形是通过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或集中开发形成研发项目主体,那么就会产生2个以上权利人共有的情形,那么这种形式获得的知识产权在评价时不应降低分值,原因在于一是鼓励合作研究开发,二是强化专利权人的署名意识。
(4)获得方式:在获得方式上无论是自主研发、受让、受赠还是并购都是获得知识产权的重要路径,而不能因为获得方式的不同而区别对待,这样有利于知识产权的运用和管理,而不会造成知识产权资源的闲置浪费。通过市场交易进行对价有利于企业重视高价值专利的培育,减少垃圾专利的产生,所以我们需要额外关注的是价值较低或关联度较差的知识产权的转移,而不是转移行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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