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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27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资金(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支持事项)

发布时间:2026-10-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支持领域
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办理远期结汇业务,帮助企业更好应对汇率波动,降低汇率避险成本,助力企业稳订单、敢接单、拓市场。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
2.财政部、商务部有关文件
(二)管理依据
1.《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6〕138号)
2.《深圳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5〕4号)
三、支持数量、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预算限制,受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资助金额以元为单位按舍尾法取整,市商务局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对所有申报单位按统一的方式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自愿申报,事后资助。
四、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合法经营并具备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资质的银行机构。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单位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申报单位应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5.申报项目未以同一事项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二)专项条件
    1.银行机构需为我市已领取出口信用保险统保保单的外贸中小微企业提供远期结汇服务,即“深汇保”,并充分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做好远期结汇交易业务的风险管控,协助外贸企业基于实需背景签约远期结汇规避到期收款的汇率波动风险。
2.在远期结汇交易项下,政策实施期内(一个完整年度)为符合“深汇保”政策的企业办理远期结汇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其中已领取出口信用保险统保保单的外贸中小微企业家数不低于15家。该项下不得要求企业提供资产抵押,不得设置初始保证金、不得设置存款余额等条件。单笔远期结汇交易从签约日到交割日期限(含展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三)其他条件
1.银行机构为符合“深汇保”政策的企业办理远期结汇业务时,应与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机构、企业签订三方赔款转让协议。如发生远期结汇到期未能履约所产生的交易损失,银行机构应按照交易违约情形及时处理。
2.对相关远期结汇交易项下的损失,自银行机构向违约企业发起追索之日起三个月后仍未收回全额损失的,银行机构应及时向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机构提交索赔申请,如索赔或定损核赔结果为拒绝赔付的,应对企业启动相应追款程序,积极采取必要手段和措施进行追偿。
3.对于已获得“深汇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又通过企业自行偿还、追偿款偿还、自身不良贷款处置等途径获得资金偿还的,优先补偿银行机构交易反向平盘费用、损失,银行机构需将剩余资金退回市商务局。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内容
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办理远期结汇业务,降低企业汇率避险成本,银行机构为我市已领取出口信用保险统保保单的中小微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项下远期结汇业务,无需企业缴纳初始保证金或提供资产抵押等(即“深汇保”业务),因企业未能到期收汇或无法履行远期结汇协议,银行机构进行反向平盘所产生的交易损失,由保险机构在出口信用保险统保保单保障范围内先行赔付,对于不予赔付部分,本着政银共担原则按照8:2的比例给予一定支持。
(二)支持标准
对银行机构进行远期结汇反向平盘所产生的交易损失(信用保险不予赔付部分且超过三个月未获企业自行偿还的)按不超过(含,下同)80%的比例予以支持,其中,单家企业交易损失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所有企业年度内交易损失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相关项目按先审核入库后安排资金原则,对未入库项目及单家银行合计最终支持金额低于1万元将不予支持。专项资金采用人民币支持方式,外币费用支出时已折算成人民币,以支出时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为依据,未折算的外币费用支出按照2027年9月30日前最近一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项目发生时限为2026年10月1日至2027年9月30日。
六、申报材料
1.《2027年“深汇保”事项申报说明》及电子数据(附表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27年“深汇保”专项申请表》及电子数据(附表2)。
4.远期结汇反向平盘所产生的交易损失项目明细,包括企业的远期结汇交易协议、交易凭证、单笔交易申请书(委托书)、反向平仓申请书(银行强制平仓的提供平仓确认书)等。
5.索赔申请及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情况说明(含索赔金额、实际赔付金额等信息)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函件。
6.其它需补充提供的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需(含封面)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七、申请表格
本指南第六条1、3规定的申请书。
八、申请时间
材料提交时间:2027年10月8日-2027年10月22日。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九、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办理流程
申报单位收集汇总项目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审核—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市商务局形式审查—专项审计(集中审计)—资质审查(包括是否存在重复资助、是否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拟定资助计划—通知申报单位提交拨付资料——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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