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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10-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城市和保护高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核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能力、服务水平及国际影响力,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部署,以及按照国家、省等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承担的其他工作项目。
第四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是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审核、起草资助计划和拨付资金等工作。
第五条 本规程项目审查采取申报材料核准与专家评审两种方式,其中海外专利布局能力提升项目、知识产权强链增效项目采用专家评审方式。
 
第二章 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
第一节  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下同)实施本规程规定的知识产权相关业务并拥有稳定的办公场所,符合具体项目条款规定的条件;
(二)知识产权为多方共有的,除另有规定外,由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申请;
(三)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申报评审制项目不得超过2项;同一项工作内容或项目成果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
(四)以下项目申请人不得同时申报:第十条第2款海外专利布局服务能力提升项目与第二十四条公共服务提质扩容资助项目、第二十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项目与第二十四条公共服务提质扩容资助项目、第十一条中的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运营项目与专利池运营项目。
第七条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项目规定的相应申请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有关要求的;
(二)经查询深圳信用网(非深主体可查询信用中国),依法依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所申请的项目成果已获得市、区两级资助的;
(四)申请人主体已经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除名,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三年内存在承接我局专项资金项目超期未申请验收、验收未通过或超期未退款情形的。
第二节  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
第九条(核准制,事后项目)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请材料:
(一)资助条件:
(1)已建立知识产权专门管理机构;
(2)已建立高价值专利培育机制并配备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
(3)上年度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同比增长20件以上。
(二)资助标准:
上年度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同比增长20件以上,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每增加10件给予增加不超过5万元资助,同一主体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三)申请材料:
1.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设置架构及有关说明;
2.高价值专利培育机制文件;
3.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名单。
第十条(评审制,事后项目)海外专利布局能力提升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请材料:
(一)资助条件:
1.海外专利布局培育项目
(1)申请人已建立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与职能部门;具备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等渠道开展海外专利布局的能力与需求; 
(2)具备海外专利布局工作经验,具有一定海外专利储备;
(3)项目实施期内建立或完善海外专利布局制度,将海外专利布局情况纳入本单位科技创新工作评价要素。积极运用专利数据分析(如专利导航、专利价值评估、专利布局分析等)工具提高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效能,形成相关分析报告不少于1份;
(4)项目实施期内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制定并实施海外专利布局方案,形成一批国际发明专利组合。
2.海外专利布局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1)具备海外专利布局检索分析及相关报告撰写的经验或能力,项目实施期内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输出海外专利布局分析报告不少于2份;
(2)具备为创新主体建立海外专利全过程管理体系和提供专利申请前评估服务的经验或能力,项目实施期内为我市创新主体提供专业辅导或评估服务不少于10家次;
(3)具备开展海外专利布局工作经验,项目实施期内精准指导并支撑企业在海外获得授权专利不少于20件;
(4)具备开展海外专利布局业务培训及专利转化对接活动经验,项目实施期内组织开展海外专利布局培训不少于3场、海外专利推介路演或供需对接活动不少于2场;
(5)上述工作内容未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二)资助标准:
1.海外专利布局培育项目:对经评审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人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每年评选不超过40家。
2.海外专利布局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对经评审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人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每年评选不超过5家。
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300万元。
(三)申请材料:
1.海外专利出海布局培育项目:
(1)申请人组织架构及知识产权相关管理制度文本,上年度海外专利布局清单及运用成果说明;
(2)项目实施期内海外知识产权布局需求说明及布局规划;
(3)项目实施期内海外专利布局工作方案及预期绩效清单。
2.海外专利布局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1)具备海外专利布局工作经验的有关材料;
(2)具备海外专利布局分析与相关报告撰写经验的有关材料;
(3)为创新主体建立海外专利全过程管理体系和提供专利申请前评估服务的有关材料;
(4)开展海外专利布局业务培训及专利转化对接活动的实施方案;
(5)项目实施期内指导我市创新主体开展海外专利布局的工作方案及预期绩效清单。
第三节 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
第十一条(评审制,事后项目)知识产权强链增效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请材料:
(一)资助条件:
1.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运营项目
(1)申请人为我市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的发起单位或运营单位(申请人须取得所有发起单位和运营单位对其申报行为不持异议的书面声明); 
(2)创新联合体成员须涵盖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或社会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各类主体,且联合体成员单位总数不少于5家;
(3)至申报截止日,创新联合体已成立1年以上,已制定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章程并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运行机制;
(4)申请人紧扣创新联合体所属产业的技术发展方向,系统开展我市相关产业知识产权研究分析工作,上年度形成知识产权相关研究分析报告不少于1份,且组织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学研对接活动不少于2场;
(1)上年度创新联合体内部形成不少于3项实质性产学研协同合作项目落地深圳(如专利培育、成果转化等);
(2)同一联合体过往年度未获得过本项资助。
2.专利池运营项目
(1)申请人为我市专利池发起单位或运营单位(申请人须取得所有发起单位和运营单位对其申报行为不持异议的书面声明);
(2)专利池应由行业内具有显著创新优势和较大行业影响力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发起组建;
(3)专利池各发起单位不得皆为同一集团内部企业或关联企业;
(4)至申报截止日,专利池已持续运营一年以上,具有组织章程,并建立许可收费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及服务管理模式;
(5)专利池上年度入池有效发明专利量不少于200件或累计入池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500件;
(6)申请人上年度组织入池单位开展专利转化运用对接活动不少于2场;
(7)专利池上年度实现对外专利许可的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10件次且许可不少于2家不同企业,或通过专利转化运用获得较好收益;
(8)同一专利池过往年度未获得过本项资助。
(二)资助标准:
上述两个方向每年各资助不超过3家,每家资助不超过5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请材料:
1.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运营项目:
(1)所有发起单位和运营单位对其申报行为不持异议的书面声明、创新联合体成员名单、工作章程和知识产权管理运行机制;
(2)产业知识产权研究分析报告、产学研对接活动总结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3)产学研协同合作项目落地情况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2.专利池运营项目:
(1)所有发起单位和运营单位对其申报行为不持异议的书面声明;
(2)专利池章程、许可收费机制、收益分配机制等制度文件;
(3)专利池成员单位名单、上年度入池专利清单;
(4)专利池上年度对外许可转让专利清单及佐证材料,上年度专利池服务运营收益的相关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核准制,事后项目)专利导航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请材料:
(一)资助条件:
1.导航报告的完成时间在上年度1月1日之后,且应当在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完成导航项目成果备案;
2.导航类型为区域规划类导航或产业规划类导航;
3.导航项目经我市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导航方向,并根据导航报告完成及运用情况进行审核推荐。
(二)资助标准:每项资助上限不超过20万元。本项目每年度各区(含新区、管委会)可推荐名额不超过2个;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所在区,可额外增加1个名额。本条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三)申请材料:
1.导航报告;
2.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
3.在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完成导航项目成果备案的截图;
4.同意政府部门将项目成果内容向社会公开及供他人无偿使用的书面声明。
第十三条(核准制,事后项目)专利转化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请材料:
(一)资助条件:
1.中小微企业专利转化项目
申请人为我市中小微企业,从我市高校和科研机构获得专利权许可或者转让。
2.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开放许可项目
申请人为我市高校或科研机构,已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且上年度完成专利许可不少于20件。
3.知识产权供需对接服务项目
申请人为我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促成专利转让许可达200件次以上。
上述专利许可备案及转让登记时间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二)资助标准:
1.中小微企业专利转化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支付许可、转让金额10%的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主体每年资助不超过50万元。
2.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开放许可项目:对每年累计达成开放许可备案的专利不少于20件,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每增加5件给予增加不超过1万元资助,同一主体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3.知识产权供需对接服务项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促进专利转化运用,对推动专利转让许可达成200件次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每增加40件次给予增加不超过1万元资助,同一主体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三)申请材料:
1.中小微企业专利转化资助:专利转化清单及对应的专利许可转让的相关合同、合同实际支付情况、申请人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中小微企业有关划型标准的佐证材料、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或《手续合格通知书》;
2.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开放许可项目:开放许可专利清单、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准予公告通知书、专利许可合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3.知识产权供需对接服务项目:专利转化清单、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或《手续合格通知书》。
第十四条(核准制,事后项目)专利密集型产品培育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请材料:
(一)资助条件:申请人相关产品上年度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为专利密集型产品。同一专利密集型产品仅资助一次。
(二)资助标准:按照每件产品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同一主体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申请材料:
相关产品上年度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核准制,事后项目)知识产权保险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请材料:
(一)资助条件:
1.申请人所投保险种被列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知识产权保险扶持险种清单;
2.知识产权保险合同签订日期在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3.企业投保的保险产品应依法在监管部门完成备案;
4.企业作为投保人应与被保险人一致,且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被许可人。与他人共有知识产权的,投保人应为第一权利人,且取得其他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被许可人投保应取得全体权利人同意。
(二)资助标准:
同一申报主体享受本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累计不超过3个年度,补贴年度可不连续:首次申领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保费的80%;第二次申领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保费的60%;第三次申领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保费的50%。同一年度内同一主体多个险种的符合条件知识产权保险保单可合并申请。
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三)申请材料:
1.保险保单及其缴费凭证或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材料;
2.保险产品在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核准制,事后项目)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请材料:
(一)资助条件:
1.申请人参与我市企事业单位发行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并获得融资,申请本条资助时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并已还清本息,且还清本息的时间在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2.参与的证券化项目属于市级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
(二)资助标准:
对入池市级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并获得融资的单位,按照实际利息与担保费的合计金额的50%进行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融资规模的3.5%,同一申请人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三)申请材料:
1.借款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报告、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书或数据知识产权质押备案佐证材料;
2.由放款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统一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及担保费结清证明;
3.贷款进账银行回单、贷款还款及利息支付银行回单、担保费支付银行回单等。
第十七条(核准制,事后项目)知识产权信托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请材料:
(一)资助条件:
1.知识产权信托合同签订日期在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2.申请人委托的信托机构应具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二)资助标准:对深圳市主体与信托机构合作设立知识产权信托的,按照实际设立费用和申报截止日前已实际支付的存续期管理费用的50%进行资助。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请材料:
1.信托合同、用于设立知识产权信托的知识产权相关权属文件等相关材料;
2.向信托机构、评估机构、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支付相关费用的付费文件(相关合同、付款通知书等),以及发票、银行回单等凭证。
第四节 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
第十八条(核准制,事后项目)境内知识产权维权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请材料:
(一)资助条件:
1.申请人作为直接当事人,或依据合同约定实际承担维权事务相关费用的案外人,在应对境内知识产权纠纷中依法维权并取得有利结果;申请人或其对应当事人被认定构成侵权的,不予资助;
2.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已结案,有已产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结果证明,生效日在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3.以一个权属向不同主体进行维权的,或者以多个权属向同一主体进行维权的,可以合并为一个项目申报;
4.同意将项目有关信息(涉密信息除外)、维权经验等无偿公开。
(二)资助标准:每个项目按其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法律服务费、公证费、调查费、鉴定费、检索评价费的50%给予资助,项目如有获得知识产权维权类保险赔付款的,应予以扣除。同一申请人每年限报1项,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同一维权事项仅可申请一次资助。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请材料:
1.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或行政裁决书,以一审判决书申报的需同时提交裁判文书生效证明;2.举证应诉、法律服务合同等相关材料;
3.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维权费用支出清单及对应凭证;
4.含有多个案件的维权项目需附案件列表;
5.申请人为依据合同约定实际承担维权事务相关费用的案外人的,需提交相关合同及对应当事人放弃申报资助声明;
6.同意将项目有关信息(涉密信息除外)、维权经验等无偿向社会公开的承诺函;
7.项目未获得知识产权维权类保险赔付款的,提交未获得保险赔付的承诺函;已获得知识产权维权类保险赔付款的,提交获得保险赔付的说明及相关保单。
第十九条(核准制,事后项目)境外知识产权维权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请材料:
(一)资助条件:
1.申请人作为直接当事人,或依据合同约定实际承担维权事务相关费用的案外人,在应对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知识产权纠纷中依法维权并取得有利结果;
2.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或事项已处理完毕,有已产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结果证明,生效日在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且相关文书没有载明申请人或其对应当事人构成侵权;
3.以一个权属向不同主体进行维权的,或者以多个权属向同一主体进行维权的,可以合并为一个项目申报;
4.同意将项目有关信息(涉密信息除外)、维权经验等无偿向社会公开;
5.申报项目不适用于美国337调查、贸易制裁等具有贸易政策属性的特殊程序。
(二)资助标准:每个项目按其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法律服务费、公证费、调查费、鉴定费、检索评价费的50%给予资助,项目如有获得知识产权维权类保险赔付款的,应予以扣除。同一申请人每年限报1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00万元。同一维权事项仅可申请一次资助。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三)申请材料:
1.已生效的境外判决书或裁决书或司法诉讼后案外和解协议;
2.举证应诉、法律服务合同等相关材料;
3.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维权费用支出清单及对应凭证;
4.含有多个案件的维权项目需附案件列表;
5.申请人为依据合同约定实际承担维权事务相关费用的案外人的,需提交相关合同及对应当事人放弃申报资助声明;
6.同意将项目有关信息(涉密信息除外)、维权经验等无偿向社会公开的承诺函;
7.项目未获得知识产权维权类保险赔付款的,提交未获得保险赔付的承诺函;已获得知识产权维权类保险赔付款的,提交获得保险赔付的说明及相关保单。
8.外文资料需同时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申请人应对翻译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核准制,事后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请材料:
1.申请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且截至上年度末已向市市场监管局备案1年以上;
2.为我市行业、领域、区域的企业和公众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上年度完成以下全部6项量化指标:
(1)维权援助
设有维权援助受理窗口或维权联系人、维权指引等维权渠道,并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公开维权援助渠道信息;印发维权援助指引或清单不少于1份;为我市创新主体无偿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不少于4次。
(2)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和业务指导
为我市创新主体无偿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含数据检索、资源推介、政策宣贯)或知识产权业务指导服务累计不少于20次,形成有效服务记录、成果不少于20份。
(3)宣贯培训
无偿开展知识产权宣贯培训活动不少于5场,累计培训对象不少于150人次。
(4)自律管理
组织我市创新主体签署已发布的知识产权自律公约不少于7家,开展知识产权诚信守法宣传活动不少于1场。
(5)监测分析
开展知识产权风险监测,向服务对象主动推送预警信息不少于1次;形成并无偿发布专项知识产权监测分析报告不少于1份。
(6)宣传推广
在不少于2种宣传渠道发布知识产权工作动态、政策资讯、产业白皮书、合规指引、服务措施、典型案例等内容不少于12篇。
3.上年度完成以下量化指标不少于2项:
(1)纠纷调解
配备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人员及调解室,为我市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不少于5次。
(2)合规管理
协助我市创新主体开展知识产权风险排查,完成知识产权合规体检、风险排查不少于50家次,形成风险清单与整改建议不少于5份,形成行业研究报告不少于2份。
(3)促进交流
搭建知识产权沟通交流平台,组织产业对接、经验分享、企业座谈等专题活动不少于3场。
(4)示范培育
培育知识产权示范标杆,辅导服务对象获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等不少于3家。
(5)孵化运营
推进知识产权运用转化,协助服务对象开展专利许可、转让、质押融资等不少于5次。
(6)提质增量
辅导服务对象新增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知识产权类不少于30件。
(7)配合工作
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完成知识产权统计、调研、试点任务等专项工作不少于3项,形成调研报告、统计清单等成果不少于3份。
同一项目成果(如同一场线下活动、同一件维权或调解)同时满足上述指标中的多项表述时,不得重复计算。
(二)资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申请材料:
1.符合本条第一款资助条件第2项、第3项的证明材料;
2.材料真实性及未向服务对象收取相关费用的承诺函。
第二十一条(核准制,事后项目)知识产权纠纷调解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请材料:
(一)资助条件:
1.申请人为具备至少3名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的调解组织;
2.上年度对涉及深圳主体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依法调解成功至少20件,未向当事人收取相关调解费用;
3.调解成功时间在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含起止日当天),以移转或委托单位认定的时间为准;
多家调解机构参与调解同一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由调解机构协商确定申请人,未能协商确定的,由排列第一的调解机构作为申请人。该案件申请人以外的其他调解机构不得再重复申报同一案件。
(二)资助标准:
上年度依法调解涉及深圳主体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并成功结案的,依申请,成功结案数满20件的,资助10万元,成功结案数每增加1件资助0.25万元。同一调解组织调解的原、被告均相同的案件最高资助不超过5件。同一申请人每年资助不超过3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请材料:
1.上年度依法调解涉及深圳主体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并成功结案的案件清单;
2.未向当事人收取相关调解费用的承诺函;
3.多家调解机构参与调解同一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提交协商确定申请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节 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
第二十二条(核准制,事后项目)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请材料:
(一)资助条件:
1.申请人为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且依法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机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不具备独立主体资格的机构不得申报;
2.积极开展专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上年度新增执业知识产权专利代理师不少于2名,或合计拥有执业专利代理师达到8名以上(以上年度12月31日数据为准),且截至申报截止日,申请人须依法为相关代理师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3.上年度专利代理授权总量达到80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不少于300件;
4.为深圳市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知识产权服务;
5.上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信用达到A级(含)以上(以上年度12月31日评价结果为准)。
(二)资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三)申请材料:
1.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的相关佐证材料,以及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拥有的专利代理师名单及相关佐证材料(上年度新增代理师需注明);
2.上年度专利代理授权量统计清单及佐证材料;
3.上年度为深圳主体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业务清单、服务合同(不少于5份)等证明材料;
4.上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信用达到A级(含)以上的佐证材料。
第二十三条(核准制,事后项目)知识产权重大展会活动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请材料:
(一)资助条件:
1.申请人为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不具备独立主体资格的机构不得申报;
2.申请人在我市工商登记系统中明确的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相关服务中至少一项,且申报时拥有执业专利代理师5人以上,并已依法为其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3.上年度申请人参加的知识产权展会活动应当属于申报指南列明的范围。
(二)资助标准:每家按照不超过实际展位费(含开口费)的50%予以资助,每家同一年度最高资助1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请材料:
1.执业专利代理师名册及佐证材料;
2.参加知识产权展会总结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3.参加知识产权展会实际费用支出证明,包括展位费发票、展位确认合同复印件、银行付款凭证。
第二十四条(核准制,事后项目)公共服务提质扩容资助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请材料:
(一)资助条件
1.为依法注册或登记的高校、科研机构、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市场化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人须承诺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免费向我市主体提供,不得就同一服务事项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2.已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并在官方渠道公开发布;
3.上年度完成以下量化考核指标不少于3项,且第(6)、(7)、(8)项中至少完成1项:
(1)公益宣传培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公益培训、科普宣传等线下公益活动不少于3场,每场参加人次不少于50人;
(2)窗口服务提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线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窗口,安排专职窗口人员不少于2人(截至申报截止日,须连续6个月为相关人员缴纳我市社保),且每年组织窗口服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不少于2次;
(3)公益基础服务与企业普惠赋能:服务我市主体数量不少于10家,形成服务报告、咨询回执、解决方案等服务成果不少于30份;
(4)大型公益活动组织:上年度在我市举办或承办市级及以上大型知识产权公益活动不少于1场,单场活动参与人次不少于100人。本项所称“市级及以上活动”指由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作为主办单位或指导单位的活动,活动须在举办前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管局;
(5)专业服务与成果转化赋能: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形成专项知识产权分析研究报告不少于3份,单份报告正文字数不少于2万字,且包含专利数据分析图表、产业发展结论及知识产权布局建议;
(6)重点产业核心技术攻关服务:面向属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重点研发机构等主体,在调研及分析的基础上提供定制化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专项研究、数据分析、知识产权布局建议。上年度为不少于 2 家的我市创新主体提供上述服务,并取得服务对象书面服务反馈;
(7)公共服务平台智慧化运营:建设或运维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上年度平台月均访问用户数(MAU)不少于200个或上年度新增注册用户数量不少于300个(注册用户须完成实名认证),且上年度平台总访问量不少于10000次。受委托代为运营、所有权不属于申请人的公共服务平台,不适用本项;
(8)专业数据库与产业专题库建设:建设或运维知识产权数据库、产业专题数据库合计不少于2个,且上年度按月完成数据更新,累计更新数据记录不少于1000条。受委托代为运营、所有权不属于申请人的数据库,不适用本项条件;
4.同一项目成果(如同一场线下活动、同一份检索分析报告)同时满足上述 8 项工作任务中的多项表述时,不得重复计算。
(二)资助标准:每家资助不超过2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三)申请材料:
1.上年度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总结及服务台账;
2.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
3.开展资助条件第3点所述服务工作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和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方式、申请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报。发布申报指南,申请人通过统一信息平台在线填写和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项目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和补充材料的时限;未按时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对需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按市财政部门关于专家评审有关管理规定实施。
(三)征求意见。对通过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以及经专家评审推荐资助的项目,就是否存在重复资助情形、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不予资助情形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对征求意见反馈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终止资助程序。
(四)专项审计。对海外专利布局能力提升、知识产权强链增效项目、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能力提升、知识产权重大展会活动等资助项目,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五)拟订资助计划。对通过上述程序的项目,根据本规程所列资助标准、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拟定资助计划,并提请集体审议。
(六)社会公示。通过门户网站将当年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资助拨付手续,申请人未按要求领款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合同管理。对于合同制项目,需按规定签订资助合同,明确项目任务、验收要求、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等内容。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予以资助,验收不通过的,应按合同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予资助,并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总额控制,以财政年度实际下达预算金额统筹分配。核准制项目符合资助条件但总额超过所在项目规定上限的,按比例进行折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应限期退回已取得的全部资助资金及孳息,自确认之日起3年内限制申请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资助;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或专业机构在审计或核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申请人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三方中介机构不得违规代理本规程资助项目申领事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所称的知识产权许可、转让行为,不包括集团公司内部或者关联公司之间的相互许可和转让情形。
第三十二条本规程所称的“以上”“以内”“不少于”“不超过”,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无特别规定的,本规程所称的“上年度”是指专项资金申请截止日所在自然年度的上一自然年度,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本规程所称“三年内”是指以项目申请截止日为基准,向上追溯三个完整自然年度,时间范围为追溯起始年度的1月1日至项目资助款拨付日。
第三十四条  已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4〕5号)受理的项目,审批立项、资金拨付及相关管理按照原政策执行。
本规程施行之日起受理的项目,审批立项、资金拨付及相关管理按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程自202X年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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