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2022年第二批)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规〔202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前海管理局现开展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主体
符合《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适用对象。
二、申报时间
自2022年10月31日至2022年11月15日。
三、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
1.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文件
3.前海合作区内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租赁);购房合同、产权文件(购买)
4.本年度纳税证明
5.深圳市社保参保人数查询页(申报当月或上月)
6.深圳信用网打印的完整版信用报告
7.企业承诺书
8.申请港澳资机构1.2倍扶持的,需提供商务部门备案文件以及以下三类材料之一:
(1)港澳资股东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项下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2)港澳资股东的以下材料:①注册证及近两年的商业登记证;②经营期间的利得税缴款单;③港澳业务场所的租赁合同(租赁)或产权文件(购买);④与在港澳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单程证在港澳定居的内地人士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以上);
(3)港澳资股东为个人的,提供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已注销内地户籍)
(二)其他分项材料清单(详见附件)
四、材料提交要求
1.所有申请机构均需提交基础申报材料;
2.机构申报的所有材料,除另有说明外,需加盖单位公章,非空白页(含封面)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公章;
3.材料中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均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4.申报材料所提扫描件,是指原件扫描件;
5.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由有翻译资质的专业翻译公司出具并加盖翻译章);
6.前海管理局有权视需要查验申报文件原件。
附件: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暂行办法》申报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一、基础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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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
2 |
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文件 |
3 |
前海合作区内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租赁);购房合同、产权文件(购买) |
4 |
本年度纳税证明 |
5 |
深圳市社保参保人数查询页(申报当月或上月) |
6 |
深圳信用网打印的完整版信用报告 |
7 |
申请港澳资机构1.2倍扶持的,需提供商务部门备案文件以及以下三类材料之一: (1)港澳资股东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项下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 (2)港澳资股东的以下材料:①注册证及近两年的商业登记证;②经营期间的利得税缴款单;③港澳业务场所的租赁合同(租赁)或产权文件(购买);④与在港澳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单程证在港澳定居的内地人士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以上);或 (3)港澳资股东为个人的,提供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已注销内地户籍) |
8 |
企业承诺书(附件5) |
9 |
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需) |
二、持牌金融机构落户扶持补充材料(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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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批准备案文件/业务资质文件 |
2 |
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公司需提供深圳市级分公司材料(第三项) |
3 |
实收资本验资报告(第四项、第五项) |
三、金融科技企业集聚扶持补充材料(第十条) |
|
(一)金融科技企业一次性落户扶持(第一项) |
|
1 |
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业务资质文件,如股东是境外主体,需提供经使领馆认证的上述材料(中英文版)、外资到账材料(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FDI入账登记表及银行入账业务回单) |
2 |
实收资本验资报告 |
3 |
金融科技企业章程及审计报告(为金融机构提供科技服务的业务收入占50%以上) |
(二)金融创新监管试点扶持(第二项) |
|
1 |
无 |
四、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经营扶持补充材料(第十一条) |
|
(一)飞机、船舶、海工设备等业务补充材料(第一项) |
|
1 |
专项审计报告(应列明2022年度飞机、船舶、海工设备等租赁业务实际交易租赁合同金额、期限或租赁资产购买合同金额、期限以及对应的租赁物品清单) |
(二)绿色租赁业务补充材料(第二项) |
|
1 |
专项审计报告(应列明2021年度绿色租赁存量业务余额和2022年度新增绿色租赁业务投放金额、对应的租赁物品清单) |
(三)其它融资租赁业务扶持补充材料(第三项) |
|
1 |
专项审计报告(应列明2021年度租赁资产规模和2022年度实际融资总额、合同期限、对应的租赁物品清单) |
五、商业保理经营扶持补充材料(第十二条) |
|
1 |
专项审计报告(应列明2021年度为企业提供的融资总额、为企业提供保理融资的放款明细表) |
2 |
实际控制人说明和高管团队名录 |
六、数字人民币应用推广扶持补充材料(第十三条) |
|
(一)试点跨境应用场景(第一项) |
|
1 |
信息化系统改造的材料或跨境应用场景说明及资金流水(第一点) |
2 |
跨境交易流水等材料(第二点) |
3 |
试点运营机构总部关于设立数字人民币实验室等文件(第三点) |
4 |
试点运营机构开通数字人民币支付功能的前海商户门店一览表,开通数字人民币钱包截图及支付流水(第四点) |
(二)机构一次性落户奖励(第二项) |
|
1 |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认可开展数字人民币业务的文件 |
2 |
实收资本验资报告 |
七、前海企业上市扶持补充材料(第十四条) |
|
1 |
企业关于上市情况的说明(包括上市时间、上市地点、证券代码、规模等情况) |
八、金融控股类公司经营团队扶持补充材料(第十五条) |
|
1 |
实收资本验资报告 |
2 |
总资产达标的有效证明材料 |
3 |
实际控制3家前海金融总部企业的材料 |
4 |
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总部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办公场地证明、税务关系材料、深圳市社保参保人数查询页 |
5 |
符合扶持政策的员工名单、金额及相关证明材料 |
九、绿色金融发展扶持补充材料(第十六条) |
|
(一)一次性落户奖励(第一项) |
|
1 |
市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的认定材料 |
(二)绿色债券发行扶持(第二项) |
|
1 |
发行绿色债券的相关文件材料 |
2 |
债券募集说明书 |
3 |
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收款凭证 |
4 |
律师事务所或承销商出具的债券发行募集完毕材料(附有律师事务所或承销商的营业 执照和执业许可证) |
5 |
赴港境外发债的需提交国家发改委出具的《企业借用外债备案登记证明》 |
十、重大粤港澳金融合作平台一次性落户奖励补充材料(第十八条) |
|
1 |
国家有关部门批复成立重大粤港澳金融合作平台的文件 |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私募基金扶持补充材料(第十九条) |
|
1 |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及产品备案的文件材料 |
十二、深港金融科技加速器运营扶持补充材料(第二十条) |
|
1 |
运营方办公用房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或其他文件材料 |
2 |
证明运营方与被加速企业关系的文件,如运营方和被加速企业之间的服务协议 |
3 |
运营方过往加速的金融科技企业在近两年内获得股权融资的投资合同(协议)和银行交易流水 |
4 |
被加速企业的营业执照及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 |
5 |
运营方承诺书(承诺每年进入加速器的港资企业占比30%以上) |
6 |
加速器运营方为港资机构的,需提供股东资格证明材料及商务部门备案文件 |
十三、港澳及外资机构新注册外资机构筹备扶持补充材料(第二十一条) |
|
1 |
港澳及外资机构主体资格文件 |
2 |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受理凭证 |
3 |
承诺书(如获批,承诺落户前海) |
十四、香港金融行业组织落户奖励补充材料(第二十二条) |
|
(一)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第一项) |
|
1 |
香港金融行业组织的主体资格文件 |
2 |
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 |
(二)外商独资企业(第二项) |
|
1 |
经香港金融监管部门认定为从业资格考试举办机构的文件 |
2 |
外商独资企业的章程等股东关系文件材料 |
十五、港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运营扶持补充材料(第二十三条) |
|
1 |
股东资格材料及商务部门备案文件 |
2 |
证明上年度交易额的业务审计报告 |
十六、银行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扶持补充材料(第二十四条) |
|
1 |
试点银行“跨境理财通”试点资格文件材料 |
2 |
试点银行“跨境理财通”首笔业务情况说明及交易记录(第一项,涉及隐私的可作脱敏处理) |
3 |
“跨境理财通”账户开立及交易记录(第二项,涉及隐私的可作脱敏处理) |
十七、港澳青年创业贷款扶持补充材料(第二十五条) |
|
1 |
银行贷款合同及放款凭证 |
2 |
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创办人的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已注销内地户籍) |
3 |
公司章程(表明港澳青年持股比例) |
4 |
贷款企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材料 |
十八、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产业载体补充材料(第二十六条) |
|
1 |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 |
2 |
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
3 |
公共空间平面图及实景照片 |
4 |
楼宇物业服务体系及招商团队情况说明 |
5 |
银行保函(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
十九、产业载体入驻扶持补充材料(第二十八条) |
|
1 |
购买产业载体楼宇的提供产权登记证,租赁产业载体楼宇的提供租赁合同 |
2 |
入驻企业金融许可证等资质文件,或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及产品备案文件 |
二十、入驻产业载体管理团队经营扶持补充材料(第二十九条) |
|
1 |
上年度审计报告(应列明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等) |
二十一、全国性行业组织或金融行业组织落户扶持补充材料(第三十条) |
|
1 |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或作为主管部门的文件 |
二十二、国际组织分支机构落户扶持补充材料(第三十一条) |
|
1 |
境外非政府组织机构代表证书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文件 |
2 |
分支机构的主体资格材料 |
3 |
分支机构组织章程等(表明开设宗旨) |
二十三、金融创新案例扶持补充材料(第三十二条) |
|
无 |
|
二十四、重大金融项目落户扶持补充材料(第三十三条) |
|
无 |
《实施细则》申报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一、基础申报材料 |
|
1 |
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
2 |
深圳市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 |
3 |
本年度纳税证明 |
4 |
基本信用信息(深圳信用网打印,含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成立时间、股东等信息) |
5 |
企业承诺书(承诺提供全部材料真实性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6 |
其他前海管理局要求的材料(如需) |
说明:申请机构均需提交上述基础申报材料。 |
|
二、金融配套补充材料 |
|
1 |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如有) |
2 |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下达的资金资助计划与资金到账凭证 |
3 |
申请租房补贴配套扶持企业,需提交办公用房租赁合同与《实施细则》出台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的租金发票(疫情期间减免的租金不予配套) |
说明:《实施细则》出台前已落户前海的企业可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配套扶持,已开展的其他业务及事项不列入申报范围。 |
|
三、专业子公司和专营机构补充材料 |
|
1 |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
2 |
专业子公司,需提交验资报告 |
四、安家补贴补充材料 |
|
1 |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
2 |
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公司需提供唯一深圳市级分公司材料 |
五、跨境业务补充材料 |
|
(一)跨境股权投资补充材料 |
|
1 |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批复文件 |
2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文件 |
3 |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需提交: |
|
(1)基金管理协议(如基金公司自行管理,则提供公司章程) |
(2)公司制出具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
|
(3)合伙制出具银行托管协议与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 |
|
4 |
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需提交: |
|
(1)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关于额度的批复文件 |
(2)托管银行的流水 |
|
(二)跨境发债补充材料 |
|
1 |
境外发债的,需提交国家发改委出具的《企业借用外债备案登记证明》 |
2 |
债券募集说明书 |
3 |
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收款凭证 |
4 |
律师事务所或承销商出具的债券发行募集完毕材料(附有律师事务所或承销商的营业执照和执业许可证) |
5 |
境内发债并用于港资企业的,需提交募集资金用途说明 |
6 |
发行绿色债券的,需提交相关材料 |
(三)本外币资金池补充材料 |
|
1 |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出具的开展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备案通知书或深圳外汇局出具的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备案通知书 |
2 |
与银行签署的业务协议或确认书 |
3 |
上年度资金池展业规模说明及主办银行流水 |
说明:1.展业规模为资金流入加资金流出金额; 2.以外币计价的跨境资金流动规模,原则上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年平均汇率全折人民币进行申报。 |
|
(四)跨境金融资产转让补充材料 |
|
1 |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出具的备案文件材料(如有) |
2 |
金融资产跨境转让协议等相关材料(如有) |
3 |
资金划转凭证 |
说明:以外币计价的跨境金融资产转让,原则上以转让日汇率全折人民币进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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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创业投资补充材料 |
|
1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文件 |
2 |
投资合同(协议) |
3 |
被投资企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4 |
接受投资当年的审计报告(附有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或其他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时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
七、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补充材料 |
|
1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文件 |
2 |
基金合同 |
3 |
托管户资产证明 |
八、金融科技补充材料 |
|
(一)金融科技子公司补充材料 |
|
1 |
金融科技子公司股东的材料 |
2 |
验资报告 |
3 |
开展金融科技服务的合同(协议) |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充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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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2 |
验资报告 |
3 |
企业为持牌金融机构开展科技服务的合同(协议) |
4 |
上一年度或本年度审计报告(附有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证明为持牌金融机构开展科技服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
5 |
上一个纳税年度在前海纳税证明 |
九、知识产权融资补充材料 |
|
1 |
专利登记簿副本或中国商标网查询证明等相关文件 |
2 |
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
3 |
银行流水证明与结清贷款函 |
十、上市融资补充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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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需提交证监会出具的上市申请材料受理通知书 |
2 |
获准上市的企业,需提交 |
|
(1)上市公告书 |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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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境外上市的企业,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
|
3 |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需提交: |
|
(1)新三板公司代码 |
(2)由基础层进入创新层,需提交新三板公告或有关文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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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区域性股权市场补充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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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区域性股权市场出具的允许挂牌发行创新型融资工具的备案通知书 |
2 |
发行结果(产品成立)公告和资金到账材料 |
十二、金融会议补充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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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如有) |
2 |
策划方案 |
3 |
举办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附有会计事务所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 |
4 |
绩效总结报告 |
十三、行业协会补充材料(无补充材料) |
|
十四、金融创新补充材料(无补充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