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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优秀新型体育业态认定和奖励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2-08-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体育产业新型业态,推动体育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催生更多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打造体育产业新的增长点,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4号)和《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文规〔202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优秀新型体育业态认定和奖励计划,重点推动体育与文化、旅游、教育、科技、康养、医疗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条  深圳市优秀新型体育业态认定和奖励计划实施的业务流程为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网上初审和书面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审核、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确定拟认定名单和奖励计划、部门集体决策、项目公示、下达奖励计划和拨付奖励资金。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主营体育生产经营活动;
(二)具备与文化、旅游、教育、科技、康养、医疗等产业融合发展的典型特征;
(三)未被列入《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范围内。
第五条  获得深圳市优秀新型体育业态认定和奖励的,应具备下列特征:
(一)体育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需立足深圳文化旅游资源优势,推动竞赛表演、运动健身与文化、旅游活动融合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并进,并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二)体育与教育融合发展的,需具备完善的高水平运动员人才选拔、培养、输送体系,依托各级教育、培训机构建立运动项目训练基地,覆盖人数广,成绩突出;
(三)体育与科技融合发展的,需依托行业融合发展的自主研发,制造、销售有利于提升运动能力、改善运动体验、加强体育场馆管理和赛事服务等的产品或服务,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体育与康养、医疗等产业融合发展的,需依托行业融合发展的自主研发,制造、销售有利于健康促进、疾病预防、身心康复等的产品或服务,市场应用广泛。
第六条  深圳市优秀新型体育业态认定和奖励每两年申报一次,根据专家评分排名顺序,一次认定数量不超过20家。专家评分标准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第五条所述特征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获得深圳市优秀新型体育业态认定和奖励,每一批次同一申报主体只能获得一项深圳市优秀新型体育业态认定和奖励。
获得深圳市优秀新型体育业态认定的,可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七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操作规程编制申报指南,明确认定和奖励对象范围、申报条件、评分标准、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等内容,并在“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务网”公布。
第八条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登陆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优秀新型体育业态认定和奖励申报表。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简介、近两年融合发展投入的审计报告、行业融合发展的典型特征、应用推广价值、行业知名度、纳入体育产业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相关统计数据等信息;
(二)申报单位承诺书。对申报表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守法经营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等进行承诺;
(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商事主体资格相关材料。
第九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网上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初审。网上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向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并限期补正。
第十条  对审核合格的深圳市优秀新型体育业态认定奖励申报项目,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网上初审截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方式,对申报材料合规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报单位及有关人员是否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等。
第十一条  对审核合格的深圳市优秀新型体育业态认定奖励申报项目,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申报材料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专业审计机构出具审核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  专业审计机构出具审核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核合格的申请单位组织现场考察,对申请单位实地情况与申报材料的吻合程度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以专家评分情况为依据,结合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反馈情况和现场考察情况,编制深圳市优秀新型体育业态认定奖励计划,确定拟认定单位名单和奖励金额。
第十五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奖励计划在“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务网”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简介及拟奖励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奖励计划,在受奖励单位按要求提交账户证明等资料后办理资金拨付。公示异议成立的暂缓奖励,待调查处理结果明确后另行处理。
第十六条  除公示拟奖励计划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在“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务网”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未通过专项资金评审项目的名称、申报单位的名称、未通过原因;
(二)异议受理及处理情况,包括异议事项和原因、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获得奖励的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市财政、审计、监察和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十八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申报单位、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在申报、审核、使用、管理、分配及下达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2年9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