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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22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广交会展位费资助事项)预受理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1-12-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支持领域
支持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涉外重要展会,组织企业参与专业化的市场对接活动等。支持深圳市辖区范围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参加广交会线下展示活动,助力企业加快拓展多元化国际市场,巩固出口竞争优势。支持我市外贸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二、设定依据
(一)资金政策依据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183号)
(二)资金管理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36号);
2.《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
3.《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9〕91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资助金额以千元为单位按舍尾法取整,且原则上不得大于实际发生/投入金额。深圳市商务局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自愿申报、事后资助。
(三)本项目为预受理方式,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纳入2022年项目库储备进行预算管理。
四、申报条件
(一)参照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已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3.近五年来(自2016年起)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不可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确因政策允许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5.项目发生时间在申报指南要求的期间内。
(二)专项条件:
申请资助企业须为经第130届广交会组委会确认符合条件的深圳参展企业,且在2021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19日期间实际完成线下参展活动、已支付标准展位费用并取得发票和相应支付凭证。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内容
第130届广交会深圳参展企业支出的标准展位费(不含展位配置费及特装费),包括在第130届广交会室内展厅、户外展场和A区中央通道进行展示所实际发生的标准展位费用。
(二)支持标准
按照深圳参展企业的标准展位费实际支出给予全额财政资助,如超出资金预算规模,则按比例折算资助金额。
六、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基础材料和专项材料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材料
1.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电子版)。如涉及企业名称或银行账户变更的,需提供工商变更通知书或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项目材料
1.第130届广交会展位确认书(须有展位数量、展位费金额等信息)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2.实际发生的展位费(不含展位配置费及特装费)费用凭证,包括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和支付凭证(包括银行付款凭证、第三方支付机构转账记录等)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七、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1年12月6日—2021年12月20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1年12月6日—2021年12月24日17:45;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