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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人才回归计划) 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1-11-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规〔2021〕3号,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为做好2021年度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人才回归计划)扶持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21年11月24日至2021年12月7日
二、申报主体
符合条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机构)。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本指南适用于原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2010年国务院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区域(以下简称原前海合作区)。支持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机构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原前海合作区。
2.申请人在原前海合作区全职工作,与符合条件的机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除外),或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请人的境外雇主与符合条件的机构签订一年以上派遣合同。申报时,申请人在原前海合作区符合条件的机构连续工作并纳税1年以上,符合条件的不同机构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出现中断情况的,不得合并计算)。
3.申请人2020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区工资薪金所得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
4.申请扶持时,未在我市主管部门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惩戒黑名单内。申请人不得因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且不得在截至申请扶持之日五年内受到过刑事处罚。
(二)资格条件
经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机构自主推荐,并在原前海合作区全职工作的人才,按《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奖励:
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或其在深子公司(持股50%以上的一级或二级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2.在上海、深圳、北京、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3.符合《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21〕5号)规定标准,并列入总部企业名录的总部企业,或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总部企业;
4.独角兽企业;
5.获得国家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6.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
7.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以及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金融企业总部一级分支机构;
8.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QFLP)、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QDIE);
9.《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交〔2016〕494号)认定的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
10.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中国进口企业200强、中国出口企业200强、AEO高级认证企业;
11.经认定的国家、广东省各类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创新中心、研究(发)中心(院、所、站)、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或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粤港澳新型研发机构;
12.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区企业所得4000万元以上,属于金融业、现代海洋产业、会展商贸物流业、科技服务业、新型国际贸易、数字与时尚产业、专业服务业等鼓励发展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须提供的基本材料
1.《2021年度前海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单位申请书及承诺书》;
2   .营业执照;
3   .实际经营地证明材料之一:
(1)办公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出具的租赁凭证,以及租金发票;
(2)《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
4   .来源于深圳前海税务局的2020年度纳税证明;
5.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人数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6.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须提供的资格材料
1.根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申请的,提供:在美国《财富》杂志最新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名单或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最新公布的中国500强企业名单中的排名材料(加盖公章)。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另须提供股权关系证明材料;
2   .根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申请的,提供:在上海、深圳、北京、香港证券交易所的上市相关证明文件;
3   .根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申请的,提供:经深圳市或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总部企业相关证明文件;
4   .根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申请的,提供:融资协议、资金入账凭证、工商登记变更信息证明;
5   .根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申请的,提供:国家工信部出具的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证书;
6.根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申请的,提供:证书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以及2020年度审计报告;
7   .根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款申请的,提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批准备案文件或业务资质文件。金融企业总部一级分支机构另须提供股权关系证明材料;
8.根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款申请的,提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产品的备案证明(QDIE试点企业等情况除外);
9.根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款申请的,提供:认定有效期内的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证明材料;
10.根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十)款申请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经国家商务部等8单位认定、颁发的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认定证书;
(2)由《中国海关》杂志发布的2020年度中国进、出口企业200强名单中的排名材料(加盖公章);
(3)由中国海关颁发的AEO高级认证企业认定证书;
11.根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十一)款申请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国家级或广东省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创新中心、研究(发)中心(院、所、站)、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相关证明文件;
(2)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粤港澳新型研发机构相关证明文件;
12.根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十二)款申请的,提供: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加盖公章);
13.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
1.《2021年度前海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个人申请书及承诺书》;
2.有效身份证明:内地居民提供身份证,港澳地区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籍人士提供外国护照;
3.2020年度个人税收纳税清单;
4.自然人电子税务局“2020年度人才补贴(奖励)数据查询截图”(盖公章);申报人涉及年度汇缴的,需补充提交《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加盖税局章);
5.劳动合同(2020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区工作时间至申报时);

6.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时间

于2021年11月24日至12月7日期间完成申报工作。

六、其他事项
同一年度,同时符合《管理暂行办法》同类性质扶持政策,及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性质扶持政策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同一年度,《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扶持政策,与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高层次专业人才相关政策,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与深圳市人才伯乐奖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