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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申报“以旧换新”汽车购置奖励项目(第三批)

发布时间:2021-07-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支持领域
对消费者“以旧换新”购买小汽车(含新能源车)给予一定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资金政策依据
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消费活力促进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8号)
(二)资金管理依据
1.《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
2.《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
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补完即止。如剩余资金不够支付资助标准的最低金额,则结束有关奖励申请。
资助方式:事后资助。
资助标准:
(一)小汽车销售价格30万元(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含税价为准,下同)以下的,按照3000元/车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小汽车销售价格3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5000元/车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以上奖励可与市发改委发布的《深圳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措施》财政补贴叠加申请;
(四)以上奖励对象不包含营运车辆及特种车辆。
(五)本项目采取销售企业垫付制度,由销售企业先行向消费者垫付,再集中向市商务局申请兑付的形式发放。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
2.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3.申报单位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4.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5.申报单位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二)专项条件
1.2020年6月30日前注册成立、正常经营和纳税、且未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品牌汽车经销商企业;
2.按照要求参与深圳市“以旧换新”购置奖励活动,如实告知消费者政府奖励金额,且以垫付方式向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发放“以旧换新”购车奖励;
3.置换的旧车须为2020年3月28日前登记注册在消费者名下的粤B车牌小汽车,日期以“旧机动车登记证书”最后一次登记时间为准;新车须在2020年6月28日及以后日期销售的国六以上排放标准的燃油车或新能源汽车(均指小汽车)方可申请补贴,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准;
4.在2020年6月28日到7月30日前已经完成购车的消费者,在向经销商提供符合《深圳市“以旧换新”汽车购置奖励申领工作指引》有关规定材料后,由汽车经销商按标准向消费者指定账户拨付奖励。
5.通过深圳市汽车经销商商会以正式函件向深圳市商务局进行了报备。
五、申请材料
(一)基础材料:
(1)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信用报告(企业自行上“广东信用网”打印)。
(二)项目材料
(1)《深圳市汽车“以旧换新”购车奖励申领委托书》。
(2)品牌经销商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3)旧车转移登记材料:
1.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如转移登记到深圳市外且车主为同一人的,则无需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旧机动车登记证书【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第一页)、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第二页)、登记栏(转移/变更登记页,第三页起记录转移/变更登记信息全部页面)、奖励对象名下最后一次登记日期须为2020年3月28日前】。
如提供材料(3)则不用提供材料(4)。
(4)旧车报废材料:
1.旧机动车登记证书【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第一页)、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第二页)、登记栏(转移/变更登记页,第三页起记录转移/变更登记信息全部页面)、奖励对象名下最后一次登记日期须为2020年3月28日前】;
2.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车辆报废回收机构)。
如提供材料(4)则不用提供材料(3)。
(5)新车资料:
1.奖励对象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且须在有效期内);
2.新购置车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开票日期须在2020年6月28日及以后);
3.新购置车辆行驶证(新车登记所有人须与更新前车辆所有人一致,且均为粤B车牌)。
(6)含有列明政府补助金额专门条款的销售合同。
以上“项目材料”1-6项以单个消费者材料为文档整理扫描并统一上传到申报系统,无须提交纸质件;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其余材料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1年7月19日9:00至2021年7月28日18:00。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7月19日9:00至2021年7月30日18:00(仅限工作日)。
3.企业按批申报,分批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