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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21年度对外投资合作扶持计划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经费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21-07-1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支持领域
支持组展单位组织企业参加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是指列入深圳市商务局2021年度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的展览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一)《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
(二)《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金资助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规〔2019〕1号)。
 三、支持数量和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我局据以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资助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项审计,资助机关审定。
资助拨款按照申请经费材料中的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申请单位名称变化、账户信息更改或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款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款。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以及其他单位;
2.申报单位具备开展申报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且具备境外展览组展能力和经验,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3.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4.申报单位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二)专项条件:
1.申报单位以及所申请项目已列入《深圳市商务局2021年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
2.境外展览项目为应当在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完成项目和所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关单据资料和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3.申报项目主体须与相关费用单据资料、支付凭证和合同协议等申请材料信息相一致。
4.资助费用仅支持申请单位银行账户支付,不支持现金、个人和关联公司等支付方式。
(三)限制条件:
每个申报单位所申报符合以上条件的所有项目支付发生金额总和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每个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金资助上限不超过200万元,资助金额以万元为单位进行资助,不保留小数点,不四舍五入。具体如下:
(一)展位费
1.中心展位费:中心展位用于深圳城市整体形象和产业发展成果展示,及为参展企业提供公共洽谈区域和其他公共服务,全额补贴中心展位费,每次展览最多2个,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备注:在项目申报材料中未填报中心展位计划的不可申请该项资助。
2.企业展位费:企业展位是各企业的展示区域,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50%的展位费资助,按照每个标准展位(3×3平方米或者3×4平方米,以主办方确认文件为准)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最多资助2个展位。补贴比例与商务部有关资金比例挂钩,总资助比例不超过100%。
(二)公共布展费
1.中心展位布展费:用于中心展位布展,据实申请,给予不超过15,000元/展位的补贴。在项目申报材料中未填报中心展位计划的不可申请该项资助。
2.企业展位布展费:用于深圳展位整体形象统一布展,给予5,000元/展位的补贴。
(三)展品报关清关、运输仓储费
据实申请相关费用,金额最高为12万元。
(四)宣传费
用于展会相关宣传如会刊印刷等,据实申请,金额最高为6万元。
(五)承办费
用于组织企业参加境外展览,金额最高为10万元。
(六)特殊行业境外展览
服装等行业参加以动态走秀为主的境外展览,根据其行业特性对场地租赁、设备租赁及搭建、导演策划及制作、模特、摄影摄像、展品报关清关及运输仓储、宣传、承办等费用给予支持。据实申请,给予总金额不超过实际总支出50%的补贴,其中场地费用不超过实际场地费用的50%。
六、申请材料
(一)基础材料:
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项目材料:
1.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展位费原始单据及招展通知、展位确认合同,同时提交各企业与组展单位签署的展位合同协议或展位申请表;
3.布展费原始单据及其合同;
4.展品报关清关、运输仓储费用原始单据及其合同(含货运公司正式运输清单);
5.宣传费原始单据及其合同;
6.承办费单据;
7.所有费用的银行转账付款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8.展会绩效总结报告;
9.展会相关照片(A4纸彩色打印,并注明照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展前培训照片,中心展位照片,各参展企业展位现场照片、参展人员及展品照片等);
10.展会会刊及媒体宣传报道等材料;
11.其他佐证说明材料; 
其中第8项规定的展会绩效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展览项目的总体情况,如规模、影响力、知名度和国际参与度,是否有利于深度拓展传统市场、开拓新兴市场以及推动产业发展;
(2)展览主办方应对疫情对展览和参展人员调整等措施的情况说明;
(3)参展企业组织情况,包括组织规模、参展企业构成、名优企业比例、企业展品是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4)参展企业接待专业观众和客商的数量和质量,收集客户信息情况;
(5)参展企业现场签订投资贸易和经济合作项目情况,意向协议与合同的统计情况和后续跟踪落实情况;
(6)深圳展团整体宣传效果和产品展示成果;
(7)组展单位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服务工作质量,包括展前培训情况;
(8)申报预算及项目核销的及时性,预算执行情况;
(9)企业对组展单位的评价。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外币单据材料折算人民币注明。
(三)其他要求
组展单位应在展览结束之日起30天内提交有关申报材料,逾期提交材料将不再受理和资助。项目资助经费应遵循“量入为出,适度从紧,重点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计划,实报实销,不得挪用和超预算安排支出,超支不补。
七、受理时间:
在展览结束之日起30天内提交经费申请材料至承办单位,全年分批次受理。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