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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开展2021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
发布时间:2021-06-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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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简称“本实施细则”)(深前海规〔2019〕9号)已于2019年8月15日正式发布。现就2021年度项目申报相关事宜转载如下:
01、政策内容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科技研发和产业孵化的环境,吸引港澳台及海外人才前来创新创业,提升前海核心竞争力,加快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动前海高质量发展,对位于前海范围内的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机构予以扶持资助。
02、申报主体
(一)创新载体是指由深圳市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在前海范围内实际经营并开展科技研发和产业化的平台载体,包括各级各类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创新中心、研究(发)中心(院、所、站)、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
(二)创业载体是指在前海范围内实际经营开展创业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新创意企业与企业家的产业发展场所等空间载体,包括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和科技产业园区等。
(三)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机构是指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前海的独立法人机构。本实施细则通过资助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机构的方式支持创新创业载体的发展。香港、澳门、海外知名高校和研究院在前海仅设立独立运营机构可不要求设立独立法人。
除了以上规定外,创业载体还应当有明确创业方向,具有规范的准入制度、毕业制度和考核机制;具备一定的研究开发、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知识产权、创业孵化、科技金融、成果转化、科技普及、技术转移、综合科技、创业投资及咨询等科技服务能力。不同种类创业载体,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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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指标 |
众创空间 |
孵化器 |
加速器 |
科技产业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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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海资助运营空间面积不少于 |
300m2 |
1000m2 |
6000m2 |
20000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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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入驻项目使用面积不少于运营面积的 |
60% |
70% |
7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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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3个月及以上项目团队或企业 |
10家 |
10家 |
15家 |
50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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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企业每年已授权或申报的发明专利不少于 |
- |
10项 |
15项 |
4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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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获得社会(含运营机构)融资的入驻企业(不少于100万)每年不少于 |
- |
2家 |
3家 |
5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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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企业不少于/毕业企业以前海为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企业不少于 |
- | - |
3家/50% |
10家/60% |
本专项资金支持属核准类资助,实行单位申报、材料审核、社会公示、管理部门(前海管理局)决策的原则,采取事后无偿资助方式,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年度资助额度根据预算确定,本资助项目支持已发生费用的时限最长可为从申报之日起前的3个自然年度,单个创新载体与创业载体每年累计可获得的资助分别不超过3000万元和2000万元。一年内同一运营机构可申报多个载体项目,最多不可超过3个,单个创新创业载体所获得的国家、广东省、深圳市以及前海等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创新创业载体,经前海管理局核定后一次性给予资助:
(一)创新载体:实际投入资金的60%,最高1000万元开办费资助。
(二)创业载体:实际投入资金的50%,最高500万元开办费资助。
上述资助用于开办阶段(自载体机构注册或迁入之日起一年内)支付装修、人员薪酬 (创新载体研发人员基本工资/创业载体运营人员基本工资)、办公设备(可以用于办公室工作的设备和器具)、实验设备(软、硬件设备)、购买服务(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划定的九大科技服务业范围的有关业务)等费用以及为筹措开办费在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
二、运营费资助标准如下: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创新载体,经前海管理局核定后,每年给予运营实际投入50%的运营费资助,最高500万元的运营经费资助。
(二)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创业载体,经前海管理局核定后,每年给予运营实际投入50%的运营费资助,各创业载体最高可获得的运营经费资助为:
1,众创空间:200万元。
2,孵化器:300万元。
3.加速器:400万元。
4.科技产业园区:500万元。
上述资助用于运营阶段(自开办阶段结束之日起三年内)支付设备维护升级(网络服务的维护、计算机的软、硬件维护升级、其它办公设备的保外送修、维护和升级等)、人员薪酬(创新载体研发人员基本工资/创业载体运营人员基本工资)、购买科技服务(指符合 《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划定的九大科技服务业范围的有关业务)、建立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开展科研活动等费用。
对同一创新创业载体运营费资助累计不超过3年。
三、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创新创业载体,前海管理局核定后按照如下标准给予租金及物业费资助:
(一)按照在资助期限内实际缴纳租金的50%予以资助,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按照在资助期限内实际缴纳物业费(含水电费、空调费等)的50%予以资助,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同一创新创业载体的租金及物业费资助累计不超过3年。同一时期内已经或正在享受前海其他有关租金或物业费优惠政策的创新创业载体,不再享受本条资助。
四、创业载体内有注册并实际运营在前海的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迁入前海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列入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创业载体奖励:
(一)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迁入前海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每个企业给予创业载体5万元的奖励资助。
(二)列入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按每个企业给予创业载体3万元的奖励资助。
五、创业载体直接投资或提供担保、质押等融资服务促成创业载体内入驻企业(注册并实际运营在前海)成功获得社会融资的,给予创业载体运营机构融资额3%的融资奖励。
对同一创业载体单次融资奖励不超过50万元,全年累计奖励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六、创新创业载体事前经前海管理局批准备案,围绕创新创业主题在前海举办学术论坛、创新创业大赛等公益活动并冠名“前海”的,事后一次性按照实际投入费用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予以资助,对未冠名“前海”的,事后按照实际投入费用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予以资助。
前款规定活动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可以按照实际投入费用予以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同一创新创业载体举办的活动,每年资助不超过3场,并且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七、对三年内获得上级政府资助且未获得深圳市其它区级政府同一项目配套资助的创新创业载体,分别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奖励金额100%、60%、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创新载体累计获得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创业载体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范围为:
(一)创新创业载体获奖配套: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中国专利奖等国家级科技类奖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广东省专利奖等广东省科技类奖项及深圳市科技类奖项。
(二)创新载体获批建设配套:获批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载体;获批建设广东省、深圳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省、市级创新载体。
(三)创新载体立项配套:承担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级基础性、前沿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及其他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以及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级科技产业类科技规划咨询项目。
(四)创业载体认定配套:经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产业园区认定且获得资助的创业载体。
(五)创业载体立项配套: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给予的科技类项目立项资助的创业载体。
同时获得多级奖励的,按最高标准配套资助,但不重复资助。
本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规定的配套资助与上述第一条规定的开办费资助为同类资助,资助方式遵循择高资助原则,获得这两项配套资助后不可再申报开办费资助。
八、创新载体中来自港澳台及海外的人员人数占实际研发团队总人数25%、50%以上,并且同时符合上述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在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资助基础上分别增加10%、20%的开办费资助、运营费资助和租金及物业费资助。
创业载体孵化具有港澳台及海外背景的项目占孵化总项目数的25%、50%、75%以上,并且同时符合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在第一条、第二条资助基础上分别增加10%、20%、30%的开办费资助和运营费资助,同时在第三条资助基础上分别增加5%、10%、15%的租金及物业费资助。
符合上述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并由港澳台及海外运营机构主办且冠名“前海”的活动,可以按照实际投入费用予以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符合上述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并由港澳台及海外运营机构主办的活动可以按照实际投入费用予以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九、对前海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但未纳入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的创新创业载体,可按照局内流程报前海管理局集体讨论批准后予以资助。
04、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时间为:2021年7月1日9:00至2021年7月16日18:00。
05注意事项
(一)获得本实施细则资助1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创新创业载体,应当书面承诺3年内不迁离前海;获得本实施细则资助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创新创业载体,应当书面承诺5年内不迁离前海。对违反承诺的创新创业载体,除追缴已发放的支持资金外,还将列入不诚信机构名单。
(二)前海管理局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获得扶持资金的创新创业载体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如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金等)的创新创业载体,除追缴已发放的支持资金外,还将列入不诚信机构名单,且5年内不得申请资助;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和前海管理局其它资助政策规定的,可以自行选择申请标准较高的资助,但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