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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深圳市建筑领域专项资金扶持计划(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1-06-0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申报主体
项目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牵头的联合体。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3.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时间不得超过竣工验收后三年;
2.获得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且竣工验收后经复核达到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AA级及以上,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装配式评价标准》AA级及以上,或《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80分及以上;同一项目获评为国家、广东省不同等级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可按最高奖项和等级进行申报,但仅限申报1次。
3.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及有关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最新版本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不得申报;
4.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和良好示范意义、技术体系先进合理、管理体系完善、管理模式具有创新性、信息化管理程度高。
5.公共建筑项目应当按照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并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深圳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中心并取得确认文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1.申报单位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
2.申报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未满1年的;
3.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4.同一项目已获得或已申报市级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
5.项目实施期间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
6.项目由政府回购,或者已获得装配式建筑面积奖励;
7.项目实施期间未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示范推广工作的。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必须提交的申报材料:
1.法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2.深圳市建筑领域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附录1)(如联合申报,需按附录2提供联合申请单位及资金分配协议表);
3.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证明材料;
4.项目获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证明文件,以及竣工验收后经复核达到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AA级及以上,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AA级以上,或《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80分及以上的证明材料;
5.公共建筑项目需提交分项能耗数据接入深圳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中心的证明文件;
6.项目专项财务审计报告(附录3,其中必须明确项目建安成本与设备总额)。
上述材料中,第1项的法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第2、6项需提供原件,其他相关材料提交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二)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可提交作为评审的申报材料:
1.项目获得荣誉证明材料(各类省级以上奖项及发明专利、工法等);
2.项目获得国家级(或国际级)奖项如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等;
3.项目承办观摩交流活动证明材料;承担国家、省、市级装配式建筑观摩交流活动,对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具有较好促进作用;
4.体现项目在技术和管理创新方面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中均提交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申报材料由牵头申报单位统筹提交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申报材料形式要求
申报单位须按上述要求将材料编辑目录,标注页码,加盖单位公章,按顺序胶装成册(项目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可单独装订),纸质资料一式5份、电子文本(光盘,标注清楚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名称)一式2份。
四、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受理时间:2021年6月4日—6月14日。
书面材料受理截止时间:2021年6月17日。逾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