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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2-07-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快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深汕合作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根据《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汕办〔2021〕22号)并结合深汕合作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深汕合作区的企业,符合本措施有关规定条件的,可申报相应的奖励或资助。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获得专项资金资助:
(一)近两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二)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劳动关系领域 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 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 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三)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 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纳入海关失信企业名单的;因违反税收 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 税收违法行为的。
(四)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 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五)同一主体就同一事项重复申报并获得资助的。
(六)按照联合惩戒相关制度,申报主体被列为联合惩戒对 象,且在国家、省、市、区相关黑名单、灰名单、严重违法失信 主体等名单内的。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二章  推动产业升级突破
第二条  重大项目升级突破。在智能网联汽车、智能机器人、新材料、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海洋经济、智能传感器、智能终端、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软件与信息技术、宽带网络通信、精密仪器设备、工业母机、超高清视频显示智能终端、激光与增材制造、高端医疗器械、生物医药、大健康、现代时尚、数字创意产业,或从事区块链、量子信息、脑科学与类脑智能、细胞和基因、合成生物、可见光通信与光计算、深地深海、空天技术(简称20+8产业)产业链核心领域和重要环节掌握关键技术的龙头企业,对新增投资额不低于50亿元的技术项目,经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区管委会)认定通过,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2%,最高不超过10亿元的奖励。
对影响力大、投资额大、建设时间跨度较长的重大项目,其奖励或资助条件和标准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由深汕合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条  促进骨干企业做优。对首次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每个“单项冠军”产品另行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单项冠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每个“单项冠军产品”另行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对首次搬迁至深汕合作区的“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同等级别的奖励。
第四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健全主体培育体系,推动升规培育和升规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一)对首次入选的国家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市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对首次搬迁至深汕合作区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市专精特新企业,给予同等级别的奖励。
(二)对首次新增纳入深汕合作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三)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上不含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有效融资,补齐发展资金短板:
(一)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包括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法兰克福等)直接上市的企业,按照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给予150万元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制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已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70万元奖励。企业可以分阶段申请,也可在完成上市后一并申请。
(二)对企业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并成功入选“新三板”精选层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三章  完善产业服务配套
第六条  优化企业融资环境。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融资扩大规模,提质增效:
(一)完善信贷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对企业向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申请信用担保所产生的担保手续费(服务费),按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融资总额的2%。
(二)鼓励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融资,按照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50%进行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资助总额最高100万元。
本条只对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融资进行资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本条资助的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加大企业用房扶持。对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给予用房购置和租赁支持:
(一)对规模以上企业、申报前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在产业园区(园区用地性质须为新型产业用地或商业用地)购置自用的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配套用房)的,按购置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第一、二年各拨付30%,第三年拨付40%)。
(二)对规模以上企业、申报前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在产业园区(园区用地性质须为新型产业用地或商业用地)租赁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配套用房)的,按年度实际租金的30%,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15元,给予租金资助,最高资助3年。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申报用房资助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享受购房、租房资助的企业,需承诺所购置用房5年内不对外出售,不擅自对外出租、转租。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专项资金奖励或资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具体执行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以下简称区科创经服局)按照《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申报指南(实施细则)予以规定。
第九条  本措施中涉及的营业收入、产值、当年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第十条  同一企业申报本措施第二章、第三章奖励或资助总额合计不超过当年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
第十一条  深汕合作区其他政策有同类别奖励或资助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或资助。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多项奖励或资助政策,也不得重复享受深汕合作区其他奖励或资助政策。
第十二条  本措施由区科创经服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措施自2022年7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深汕办函〔2020〕628号)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