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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公示活动规则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11-0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及依据】为规范我省市场监管系统“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以下简称公示活动),引导企业诚信守约经营,促进全社会良好信用观念的形成,推动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民法典》、《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和相关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开展的公示活动。
第三条  【定义】本规则所称公示活动,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民法典》、《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的上一年度合同签约履约信息和企业信用信息,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守重公示系统)予以记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引导企业依法诚信履约的行政指导行为。
第四条  【名词解释】本规则所称“申请企业”是指经广东省各级市场商事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自愿申请参与公示工作的商事主体。
本规则所称“公示企业”是指经形式审查符合公示条件并通过守重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商事主体。
本规则所称“合同”是指企业的经营等合同,包括收入性合同和支出性合同,不包括企业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本规则所称“公示机关”是指负责对公示企业在守重公示系统上进行年度公示工作、公示企业投诉信息的处理和反馈、公示的撤销和撤回等工作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本规则所称“推荐单位”是指经公示机关的备案,自愿开展公示工作的宣传发动,并向公示机关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的协会(商会)。
本规则所称“申请公示年度”指企业产生申请通过守重公示系统予以记录,向社会予以公示的合同签约履约信用信息数据的年度。是“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
本规则所称“申报年度”是指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参与公示工作的年度。
第五条  【开展方式】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采取集中公示的方法,每年开展一次,企业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请参加,申报期截止后不可补报。
第六条  【工作原则】公示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与原则。企业自主决定申请参与公示或申请撤回公示。
(二)公开透明原则。公示活动的条件、程序、提交的材料向社会公开;公示企业在申请公示年度的企业登记信息、合同签约履约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统一公示原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系统为全省统一的公示平台,凡自愿申请并经形式审查符合条件予以公示的企业均为申请公示年度的“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
(四)激励原则。逐步推送守重公示企业信息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广东系统和其他相关信用网站和平台,对公示企业进行宣传激励。
第七条  【工作分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公示活动的指导和规范,是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登记注册的企业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直接监督的其他企业的公示机关。
其他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是本级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的公示机关,其中设区的市可由市级机关统一公示。上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进行受理、审核与公示。
第八条  【分级公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按企业已公示的连续年度实行分级公示。
企业连续10年或以上被公示为“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由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汇总名单书面推荐后,可以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守重公示系统上进行企业连续公示展示,连续公示展示的落款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连续公示年度中断后,再次公示应重新计算连续公示年数。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应当加强帮扶和指导。

第二章  申请
第九条  【企业申请】企业参与公示活动,须自行或经相关协会推荐,向公示机关提出申请,经公示机关进行材料形式审查和信用查询后,在守重公示系统上向社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申请企业条件】申请企业应当在合同管理、信用建设、履约状况、守法经营等方面表现良好,企业品牌、形象及社会信誉好。并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领取营业执照满二年。
(二)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制度,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管理规范。
(三)有合同履约记录。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或双方协议解除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年度合同履约率达100%。
(四)申请公示年度内企业的信用记录良好。在申请公示年度内未被行政处罚或已经完成信用修复。企业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内。
(五)同意由公示机关将本企业申请公示年度的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总产值或销售额、信用监管等信息在守重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六)在申报年度前2年内无被撤销公示等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方式】申请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守重公示系统提出申请,在系统上填报申请资料,并同时上传加盖公章的《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请承诺书》扫描件和信用中国(广东)网站下载的申请公示年度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申请企业对其提交材料有效性、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每年2月1日—3月31日为企业通过守重公示系统提交公示申请材料的申报时间。时间截止后,守重公示系统关闭注册与申报功能,不再接受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协会推荐】属于推荐单位会员的申请企业,可选择协会推荐申报,填报申请资料后,将申请资料通过系统传送推荐单位,推荐单位签署相关意见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由申请企业自行向公示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也可直接向公示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同属多个推荐单位会员的申请企业,由申请企业自愿选定向其中一个推荐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非推荐单位会员的申请企业,可直接向公示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备案】推荐单位须向公示机关进行备案,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备案规定》开展宣传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核查评价
第十四条  【形式审查】各级公示机关在守重公示系统上对申请企业所提交申请材料以及推荐单位的推荐意见等进行形式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企业是否属于本级公示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是否符合本规则第十条的条件,是否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完整数据材料。对于形式审查不符合的企业,初审不通过。
公示机关一般不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但可应企业要求,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五条  【信用查询】符合材料形式审查的申请企业,公示机关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广东)”等系统开展征信查询,查询企业的信用状况和申请公示年度的行政处罚行为。
第十六条  【不予公示情形】申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一)企业在申请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经查询,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广东)”上于申请公示年度内存在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记录,且在申请年度统一公示时间前仍未修复的;   
(三)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申请年度统一公示时间前仍未移出的;
(四)申请公示年度和申报年度有社会舆论影响恶劣的严重失信行为,存在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危及人民财产安全、身体健康的投诉较多,在社会上造成较为恶劣舆论影响的。
(五)其他应不予公示的情形。

第四章  公示
第十七条  【公示内容】公示机关将符合公示条件的申请企业公示信息传送至守重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公示企业登记注册资料;公示企业在公示年度内所签订合同份数和金额、履约份数和金额,未履约部分的原因,总产值;企业上传的《承诺书》、信用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企业的信用监管信息;对公示企业投诉的核查信息;公示机关认为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信息。
每年7月1日为统一公示时间。
第十八条  【社会公众监督】社会公众可对公示企业在合同签约和履约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

第五章  动态监督
第十九条  【公示撤销】公示机关对公示企业实施动态监督。经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并查明公示企业在公示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示机关在守重公示平台撤销其公示信息,企业的公示年度不再计算当年度:
(一)企业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经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并认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经公示机关查实弄虚作假、恶意虚报数据或材料骗取公示行为;
(五)存在不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行政处罚、不配合行政机关违法投诉举报处理的情形;
(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媒体爆光、文件通报等社会舆论影响恶劣等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示撤回】公示企业可自愿申请撤回公示。公示企业申请撤回公示的,应向公示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公示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撤回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在守重公示系统中撤回该企业公示信息,企业的公示年度不再计算当年度。
第二十一条  【撤销撤回公告】被撤销公示或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不得再冠以“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名义;
被撤销公示的企业,其公示失效,当年度属于公示撤销,第二年开始的两年内不得参加公示活动。主动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其公示失效,当年度属于公示撤回,企业可继续参加下一年度公示活动;
公示机关将撤销或撤回公示的企业名单和原因在守重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公告保留期为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冒充公示企业处理】假冒公示企业或者企业被撤销、撤回公示后仍用公示企业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社会公众可以向公示机关投诉举报。公示机关应核实并依法处理,该企业五年内不得参加公示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示证明】公示企业在守重公示系统上展示公示证明,公示证明载明企业的公示级别、当年公示年度和连续公示年度,证明落款为企业的公示机关。
公示企业可以因经营需要,选择是否制作牌匾。牌匾样式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在守重公示系统上展示。公示企业自愿制作的,须在正式公示后按照规定样式制作,相关费用由企业直接向牌匾制作企业支付。
第二十四条  【监督处理】公示机关和推荐单位不得借公示活动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公示机关应在守重公示系统上公布监督电话,负责接受和处理针对下级公示机关和本级公示机关所委托的推荐单位在开展公示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第二十五条  【监督推荐单位】公示机关发现所委托的推荐单位在开展公示工作中违反《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定》的,应及时解除备案,并在守重公示系统中予以公告,并通报其登记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解释主体】本规则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实施时间及期限】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5年。
第二十八条  【原规则废止】2016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的通知》(粤工商市字〔2016〕134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协会(商会)参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定

第一条  协会(商会)参与公示活动的条件和程序。
(一)协会(商会)参与公示活动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成立两年以上的法人社团组织;
2.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
3.有一定数量的会员;
4.行业发展较快,在国民经济中影响较大,管理规范,且有能力按要求完成公示活动宣传发动和核查推荐工作;
5.积极配合公示机关做好对公示企业的合同监管工作。
(二)参与程序。
1.自愿参与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协会(商会),应于开展公示工作前一年11月15日前向公示机关提出备案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函;
(2)《协会(商会)参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备案申请表》;
(3)协会(商会)章程;
(4)协会(商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2.公示机关收到协会(商会)的备案申请材料后,应查看该协会(商会)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如符合,于当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符合条件的协会(商会)进行备案并在公示网站公示。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第二条  已备案的协会(商会)的工作权利和义务。
(一)已备案的协会(商会)的工作权利。
1.向本协会(商会)的会员开展公示工作的宣传发动工作。
2.接受会员企业的公示申请,为申请企业提供指导;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出具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公示机关。
3.按照公示机关的通知,对针对本协会(商会)推荐的公示企业的投诉进行核实。
4.代表所推荐的公示企业提请公示机关针对本行业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5.代表所推荐的公示企业向公示机关反映企业有关申请诉求。
各级公示机关备案的行业协会(商会),可在备案机关所登记注册的会员企业中开展公示工作的宣传发动和推荐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备案的行业协会(商会),可在全省各级市场监管机关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并向当地公示机关推荐其会员企业。
(二)已备案的协会(商会)的工作义务。
1.在公示机关备案的范围内,按公示机关的要求,组织专门人员开展公示工作的宣传发动和推荐工作。
2.不得在公示工作中窃取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向企业索取财物;不得利用活动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得擅自降低活动标准,弄虚作假;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强制要求其他协会(商会)会员参加本协会(商会)组织的推荐活动;不得利用开展公示工作名义从事与公示工作无关的工作。
3.发挥桥梁作用,主动牵头协调本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行业合同监管工作,规范整治行业合同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推广行业合同示范文本,着力提升行业合同信用建设水平。
4.自觉接受公示机关的监督,完成公示机关有关公示工作和合同监管方面的工作任务,及时向公示机关报送专项工作总结。
第三条 已备案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公示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1.对于新申请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对已被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可采取抽查等方式进行核查。核查工作中应向企业公开公示工作投诉电话。
2.核查工作完成后,行业协会(商会)综合核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在守重公示系统中“协会意见”栏加具同意推荐意见,发回企业提交当地监督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应在“协会意见”栏中予以详细说明,不予推荐。
3.行业协会(商会)应在完成当年度公示工作后1个月内,向公示机关报送专项工作总结。
4.行业协会(商会)要建立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回访制度,做好回访记录。加强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动态管理,发现企业在公示工作申请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示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示机关撤销公示。
5.协会(商会)要把开展公示工作与建立健全行规、行约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行业信用管理制度。
第四条  已备案的协会(商会)开展公示活动的核查内容。
    1.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
    2.申请企业上一年度所签订的合同(每一种类提供不少于3份)。主要检查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否有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3.申请企业上一年度合同台账。主要检查合同记录是否完整;
4.申请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主要检查企业在合同签订把关、合同履约监督、合同纠纷处理、合同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是否健全;
5.其他材料。须核对的资料包括:申请企业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数量、申请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 对已备案的协会(商会)的监督。
公示机关负责对其备案的协会(商会)开展公示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协会(商会)的违规行为,公示机关应视情节责令其改正或解除备案,并通报其登记机关。
第六条 备案的解除。
已备案的协会(商会)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示机关解除备案,发出《解除备案通知书》。
(一)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委托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2点;
(三)推荐工作质量不高,未按要求完成公示工作宣传发动和推荐核查工作;
(四)每年推荐会员数量未达到会员总数的10%;
(五)拒不接受监管机关监督的;
(六)公示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备案的协会(商会),从解除年度的第三年起,才可再次申请参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在备案期限内,已备案行业协会(商会)可自愿申请公示机关解除备案,公示机关收到行业协会(商会)申请书后3个工作日内解除备案。
第七条  本工作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