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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22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海洋经济发展)海洋六大产业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1-11-1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截止日期:2021-11-18
为加快推进海洋电子信息、海上风电、海洋工程装备、海洋生物、天然气水合物和海洋公共服务等海洋产业发展,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设立了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海洋经济发展)海洋六大产业项目,审核一经通过,最高资助2000万元
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集中财力重点支持产业链协同创新,推动海洋六大产业集聚发展。
(二)程序公平。通过公开申报、专家评审、公示公告等程序,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三)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化项目、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申报对象 
牵头单位必须是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海洋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包括中央驻粤单位)。鼓励省外已承担相关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并取得重要成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来粤进一步深化研究开发或进行产业化。对各类海洋产业园区、产业基地(孵化、示范、制造等)、实验室、研发中心、 中试或科创公共服务平台中的项目予以适当倾斜。
支持范围和方式 
      (一)支持范围。
1. 海洋电子信息专题
(1) 支持方向:本专题设置重点、一般两种类别。重点项目支持面向海洋的卫星互联网技术,海底数据中心关键及配套技术,海洋一体化通信、导航与授时技术,海洋环境与态势多源立体感知及融合技术等;一般项目支持面向海洋安全、权益的电子信息装备及系统,海洋无人智能感知平台与系统,电子海图技术及其应用,基于新材料与新能源电子信息装备,深海感知与探测仪器及装备等。
(2) 支持额度与数量:专题经费 4500 万元,其中重点项目 800-1200 万元,支持约 3 个项目;一般项目 400-600 万元,支持约 3 个项目。
(3) 项目实施年限:2 年。
2. 海洋工程装备专题
(1) 支持方向:本专题设置重点、一般两种类别。重点项目支持海洋油气矿产资源钻采储运装备、海洋智能无人装备、新能源船舶、海洋工程智能探测与观测装备等高端海洋工程装备研发制造。一般项目支持海上新能源、海洋低碳绿色设备,深远海养殖平台,油气矿产资源钻采,海上波浪补偿、水下智能巡检装备等核心关键制造技术、配套系统及装备研制。
(2) 支持额度与数量:专题经费 8000 万元,其中重点项目 1600-2400 万元,支持约 3 个项目;一般项目 400-600万元,支持约 3 个项目。
(3) 项目实施年限:2 年。
3. 海洋生物专题
(1) 支持方向:本专题设置重点、一般两种类别。重点项目支持具有重要药用价值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海洋来源抗病毒、抗肿瘤新药研发,海洋来源多肽多糖等高端生物制品研发;一般项目支持海洋来源蛋白肽、油脂、多糖等生物制品研发关键技术,海洋来源抗纤维化、心血管和神经保护等药物先导化合物发现和成药性评价,海洋生物材料, 海洋生物疫苗,海洋珍稀濒危保护生物的繁育增殖技术。
(2) 支持额度与数量:专题经费 3400 万元,其中重点项目 500-700 万元,支持约 4 个项目;一般项目 200-300 万元,支持约 4 个项目。
(3) 项目实施年限:2 年。
4. 海上风电专题
(1) 支持方向:本专题设置重点、一般两种类别。重点项目支持海上风电安全保障标准、体系及装备,抗极端海况、大容量风电机组(15MW 级以上)及关键部件,海上风电场融合开发和综合利用示范,适用于深远海的海上风电综合勘察观测技术、装备及平台等;一般项目支持海上风电基 础结构水下固结关键技术及施工装备,海上风电智能运维技术及装备,海上风电自主知识产权专业软件,海上风电数据 信息采集分析平台等。
(2) 支持额度与数量:专题经费 8000 万元,其中重点项目 1600-2400 万元,支持约 3 个项目;一般项目 400-600万元,支持约 3 个项目。
(3) 项目实施年限:2 年。
5. 天然气水合物专题
(1) 支持方向:本专题设置重点、一般两种类别。重点项目支持天然气水合物海底原位开采关键技术与装备,天然气水合物储层改造增产技术等;一般项目支持天然气水合物资源高精度勘探评价技术及装备,天然气水合物开采安全与环境评价,天然气水合物碳封存技术等。
(2) 支持额度与数量:专题经费 3400 万元,其中重点项目 1000-1400 万元,支持约 2 个项目;一般项目 400-600万元,支持约 2 个项目。
(3) 项目实施年限:2 年。
6. 海洋公共服务专题
(1) 支持方向:本专题设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支持海洋产业碳排放核算与评估体系,海洋碳汇核算及交易制度研究,海洋信息数据智能管理及可视化技术,海洋空间资源高效利用技术,生态预警监测技术等;一般项目支 持海洋数据资产化及标准体系研究,海洋生态系统碳汇功能评估,海岸带生态修复技术,海洋工程精细化预报减灾关键技术,海洋产业政策和知识普及教育,“双合作区”海洋合作研究等。
(2) 支持额度与数量:专题经费 2200 万元,其中重点项目 400-600 万元,支持约 3 个项目;一般项目 200-300 万元,支持约 3 个项目。
(3) 项目实施期限:1 年。
(二)支持方式。
1. 海洋电子信息、海洋工程装备、海上风电、海洋生物、 天然气水合物专题重点项目采用产业链协同创新模式,支持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或研究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科研机构等开展协同攻关和产业化。
2. 海洋公共服务专题项目,由主承担单位牵头,按研究项目相关性联合有关单位共同研究攻关。
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求
1. 申报单位应具有申报项目所必须的设施及技术条件, 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运行管理规范;具有能够承担本项目任务的负责人和年龄、学科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的技术队伍;具有保障项目建设和运维必要的资金能力,最终财政资金补助额度小于申报资金时,承诺并证明能够自行解决项 目所需资金缺口。
2. 重点项目应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或研究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牵头进行产学研联合申报,申报单位不少于 3 家、不超过 5 家(海洋公共服务专题除外)。一般项目鼓励实力较强的涉海单位进行联合申报,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少于 2 家、不超过 3 家。各方须进行实质性合作,签订合作协议,对任务目标、专项资金分配、配套资金保障、考核责任、知识产权归属等做出明确规定。
3. 申报单位应按照本指南规定的项目类别、内容范围、实施方式、资金额度进行申报,需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用途 制定经费预算。申报单位须由有资质的财会人员,对经费预 算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项目总投资、申报专项资金 额度应与申报单位现有研发能力、经济实力、资金筹措能力 及项目任务的要求相匹配。牵头单位财政专项资金占比须不低于 50%。
4. 申报单位自筹资金从事申请项目研究的,要求在申报书中书面承诺。项目批准立项后,省自然资源厅将申报单位的自筹资金与本财政专项资金一并纳入管理。
(二)项目负责人要求
各类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完成该项目所需的相关专业基 础知识、科学研究或产业化经历以及组织协调能力。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职工,须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职称(其中重点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正高及以上职称或国外高层次引进人才),能够实质性统筹领导和组织项目实施,禁止出现挂名现象。
(三)预期成果要求
1. 申报项目必须目标导向明确,技术指标可量化,成果转化、产业化、企业效益等预期指标完整具体,年度任务安排清晰,年度考核验收指标及各方任务分工明确,研发或产业化进度科学。
2. 申报项目(软课题研究除外)完成时获得的关键技术或产品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部件或软件实现国产 化,申请专利 1 件以上和经过权威认可的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明了。本专项支持项目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成果应在广东省知识产权机构申请登记,项目成果应在广东转化。
(四)申报数量要求
中央驻粤及省级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 点实验室等单位作为牵头单位申报原则上不超过 3 项,其他法人单位作为牵头单位申报原则上不超过 2 项,广东海洋创新联盟成员单位可增加 1 项。同一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只可领衔申报 1 个项目。
(五)优先支持条件
同等条件下,本次申报项目优先考虑已启动实施且尚未完成的海洋创新及产业化项目,优先安排给具备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的涉海单位,优先支持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广东海洋创新联盟单位、省属高校和科研机构;除海洋公共 服务专题外,优先支持有配套资金的项目。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申报单位不得申报:
1. 项目负责人有 2018-2021 年海洋经济发展、原省海洋渔业厅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等专项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
2. 项目负责人有 2018-2021 年海洋经济发展专项在研(未逾期,包括批准延期)重点项目或 2 项以上(含 2 项)一般项目未完成验收(此类情形下该负责人还可作为参与人员参与项目团队)。
3. 已获得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包括 2018-2021 年度海洋经济发展专项)的已立项或类似项目(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
4. 存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 号)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或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单位和 个人;以前获得原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自然资源厅支持但财务支出严重违规、资金检查指出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单位。
5. 无实际经营场所、无实际工作人员、无实际经营业务,各项制度不健全,注册资本与申请财政资金不匹配的企业。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8日,报送材料以省自然资源厅办文窗口签收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