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动态信息 > 政府动态 >

洛江区: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3-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关于科技创新重大决策和部署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加快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一)落实科技创新补助。严格执行泉州科技创新券实施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科研活动购买本市高校、科技创新平台等机构科技服务的费用,按其实际发生额的30%予以后补助,申请市级财政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纳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的企业研发项目及资助金额50万元以上的市级科技计划的企业研发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10%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
(二)落实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对辖区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按其研发经费投入增长增量部分,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协助申请市级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50%的增加奖励;对新进入国家研发投入统计口径的规上企业,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协助申请市级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50%的增加奖励;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和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向企业开放共享。
力争至2025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20%以上,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
二、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增量扩面”专项行动,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第三方机构开展高企申报精准培训、辅导,每年举办高企申报线上线下辅导培训5场次以上。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每年择优遴选20家以上科技型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
(三)扶持创新型企业。对获得“国家创新型企业”“福建省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区级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四)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高、国高企业在省、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财政按不低于原有补助标准给予配套奖补。对重新认定或直接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每家奖励10万元的基础上,区级财政按1:1比例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对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兑现市级奖励运营单位5万元,不重复奖励。
(五)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区,在有效期内完成落户并在我区完成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19〕42号)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市内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区,在有效期内完成落户并在我区缴纳税收超过5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力争至2025年,全区高新技术企业突破100家。
三、鼓励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围绕物联网、大数据、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和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对接引进军工集团、知名大学、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来洛设立创新综合体、产业研究院,并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鼓励企业参与共建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对组建的科技创新平台,加大力度聚集创新人才。
(六)促进研发与检测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在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区级再分别给予补助30万元、10万元。
(七)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的25%,申请省市最高给予500万元后补助;对获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在市级按照优秀给予50万元、良好给予3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给予5万元奖励。
力争至2025年,建成各类新型研发机构8家以上,引进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达5家以上。
四、推动企业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八)加强科技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区科技孵化器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申请市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科技孵化器的,区财政给予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星创天地的,经绩效评估符合条件的,在申请省市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5万元的项目后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区级星创天地的,区级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九)推进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的众创空间给予资金扶持,标准按照《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泉洛政文〔2015〕141号)执行。对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的孵化用房,申请市级按新建100元/平方米、改扩建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新建最高补助100万元,改扩建最高补助50万元。
五、加快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配合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重点城市建设工作,对新获得泉州市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的,在申请市级最高3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购买国内(含港、澳、台)一类知识产权和境外发明专利在洛实施转移转化的,5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购买项目,在申请市级按其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给予6%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按其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给予2%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万,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
(十一)鼓励申报国家、省级科技奖。对企业获得国家科技奖任一奖项的项目,分别给予特等奖100万元、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获得国家科技奖任一奖项和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福建省科技奖任一奖项,可同时申请享受市级按照1:1比例给予的配套奖励。
积极参与推进泉州科技大市场建设发展,力争至2025年全区技术合同成交金额突破1000万元或年均增长20%以上。
六、推动企业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十二)加快引进人才团队。实施“人才+团队+项目”的精准引才模式,面向国内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凡认定市级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在申请市级给予每个团队100~30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相应给予10~30万元项目补助;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力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按“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十三)加大人才项目补助。贯彻落实人才“港湾计划”,支持高层次人才来洛创新创业,对拥有持续创新成果的泉州市高层次人才,每年择优支持一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在申请市级给予每个项目最高补助科研经费50万元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10%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补助。
放宽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申报的团队带头人年龄限制,力争至2025年,引进3-5个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团队。
七、鼓励企业参与科技项目攻关及交流合作
(十四)支持参与重大技术攻关。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省市重大科技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支持联合在泉、在洛重大科研平台承接省、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本地企业联合在泉、在洛科研院所和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引导企业从纯粹购买技术向联合研发转变,优化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对辖区企业或科研平台成功参与省市重大项目攻关“揭榜挂帅”“军令状”机制的,区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力争至2025年组织参与省市“揭榜挂帅”项目3-5项。
(十五)支持企业开展科技交流合作。鼓励辖区企业参与推进“一带一路”“港澳台”和“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支持企业对外开展产学研活动,每年实施对外科技合作项目5项,申请市级每项给予30~5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各类科技博览会、科技成果推介会等,对于参展省外展会的单位申请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八、完善科技金融促进企业发展
(十六)提升科技金融服务水平。鼓励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发挥“科技贷”的融资支持作用,扩大“助保贷”贷款规模,优先为纳入国家和省、市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积极提供信贷支持,重点扶持辖区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推动科技型企业加快改制挂牌上市进程。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提供投融资支持,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银企对接服务。
(十七)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实力。设立区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重点投入发明专利、高价值专利培育及知识产权综合实力企业奖补等,助力知识产权实力提升。
九、优化创新创业创造环境
(十八)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家。落实企业家素质提升培训专项计划,加大对企业家创新思维和能力提升的培训力度。弘扬工匠精神,积极倡导企业家坚守实体经济,力争全区每年组织企业家及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50人(次)以上参加省、市级企业家培训活动,努力建设一支具有全球化视野、锐意改革创新、善于做大做强的企业家队伍。
(十九)提供创新创业创造优质服务。积极参与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充分对接和发挥中国(泉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为辖区智能制造和半导体等产业领域创新型企业提供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定期发布科技政策汇编、服务指南、申报流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包,引导科技特派员深入企业开展科技服务,为民营经济发展赋智聚能;依法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简化企业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流程,企业研发项目实施期已取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威部门出具的产品技术检测报告、查新报告,能够证明研发项目新颖性和创造性,原则上可不要求企业进行研发项目鉴定;对已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仅对发现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存在研发费用支出异常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面控制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标准内。
(二十)强化组织保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把科技创新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把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意识的根本要求,及时兑现相关支持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要定期跟踪监测企业创新发展状况,评估政策落实成效,及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要认真总结推广企业创新经验,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引领和带动更多企业实现创新发展。
十、其他
(二十一)除特别说明条款外,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并同时符合本区其它同类政策规定的,按照就新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补。同一项目多级获奖的,按最高标准奖励。
(二十二)各类创新平台以首次批准确认给予奖励,年度动态管理审核和重新确认不再奖励(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除外)。
(二十三)凡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单位),不予享受本实施意见扶持。
(二十四)本实施意见所提及的项目和荣誉、称号,指本实施意见实施起本区内企业单位所承担的项目或取得的荣誉、称号。
(二十五)本实施意见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审计、评审等专业服务,所需奖补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的科技经费予以保障。
(二十六)本实施意见由区科技局牵头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泉洛政文〔2017〕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