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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方案

发布时间:2021-09-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和《广东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确保改革过渡期间我省科技奖励工作平稳有序,按照国家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评审组织
省科技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监督工作。
二、奖种设置
省科学技术奖分五类,分别为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合作奖。
(一) 突出贡献奖。授予在我省从事自主创新工作,为建设科技创新强省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突出贡献奖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1.爱国敬业,品德高尚,科研诚信和职业道德优秀;
2.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基础研究等)、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
3.已培养一批杰出人才,建成有影响力的科研团队;
4.得到国内外科技界和社会各界的认可。
(二)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重点关注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独创性贡献。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
2.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三)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进一步强调重大技术发明在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方面的成效。对来自企业,有助于打造“专精特新”企业的重大技术发明成果重点关注并予以倾斜。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技术价值,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四) 科技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对在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和区域发展重大科技问题,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上的贡献和成效,以及企业牵头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和由粤东西北地区牵头或在粤东西北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优秀科技成果重点关注并予以倾斜。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1.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2.经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3.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五) 科技合作奖。授予对我省科技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具备以下所有条件的境外个人或组织:
1.同我省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2.向我省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
3.为我省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
三、等级、数量及奖金标准
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 2 名,单项奖金金额 300 万元,其中 100 万元奖励个人,200 万元用于资助获奖者主持的自主创新活动。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原则上分别设立一等奖、二等奖 2 个等级。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或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对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或生态环境改善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可授予特等奖。上述三类奖种,每年特等奖授奖总数不超过 3 项,单项奖金金额 100 万元;
一等奖授奖总数不超过 50 项,单项奖金金额 50 万元;二等奖授奖总数不超过 125 项,单项奖金金额 30 万元。
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 5 项,单项奖金金额 30 万元。
省财政对我省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和个人给予国家科学技术奖两倍奖金的配套奖励(国际科技合作奖获得者给予 30 万元的奖励)。
四、评奖程序
(一) 提名。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不受理自荐:
1.省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2.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3.省实验室,具有提名资格的学会、行业协会(联合会)、社会力量设奖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4.省内两院院士、我省获国家科技奖项目的前三完成人之一、省突出贡献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每年可 3 人联合提名 1 项,原则上提名专家不能同时作为候选者。
提名者应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规范提供有关材料,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有效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提名者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应按照等级标准提名,明确提名奖种和提名等级。候选者自愿申请撤销拟授奖的项目须隔年才能被提名;凡是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或完成人等方面争议,或未按要求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被提名。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的实践检验年限原则上不低于 2 年,杜绝中间成果评奖,同一成果不得重复提名;获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不得连续两年被提名;同一完成人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 1 次。特等奖每个项目完成人数不超过 30人,完成单位数不超过 15 个;一等奖每个项目完成人数不超过15 人,完成单位数不超过 10 个;二等奖每个项目完成人数不超过 10 人,完成单位数不超过 8 个。
(二) 评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信用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评审。评审专家严格按照相关规则和标准,坚持以创新能力、创新质量、实际贡献为导向,不唯论文、不唯职称、不唯学历,客观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并向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评审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则对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主要评审环节包括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等,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按学科(专业)组分类评审。
1.网络评审:网络评审主要从省科技奖励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专家按评审指标体系进行评分。
2.会议评审:根据我省科研投入产出、科技发展水平和网络评审结果,分别制定各奖种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数量和拟奖数量。会议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得与网络评审专家重复,专家按评审指标体系进行独立评分,并按总分形成项目排序结果,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奖励等级建议。其中,突出贡献奖、科技合作奖和特等奖的奖励等级建议须获得三分之二与会专家同意,一等奖、二等奖的奖励等级建议须获得二分之一与会专家同意,方才有效。
3.现场考察: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突出贡献奖、特等奖、一等奖、科技合作奖候选者进行现场考察。
4.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通过记名投票方式作出获奖项目、等级及人选的决议。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结果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会,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的同意,方才有效。
(三) 异议处理。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和评审的规则、程序、结果等信息在省科技厅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任何组织或个人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项目评审实行异议制度,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表明真实身份,提供有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的书面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凡是匿名或单位未盖公章的材料不予受理。
(四) 授予。省科技厅对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进行审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授奖。
省科学技术奖证书由省政府制作、颁发,奖金及相关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五、违规处理
省科技厅建立科技奖励诚信档案,将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和授奖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依照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 对违规的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决议并经省科技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参与资格等处理。
(二) 对违规的提名者。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技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三) 对违规的评审专家。评审专家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由省科技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四) 对违规的工作人员。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
本方案适用于 2021 年度评审工作,此前印发的关于广东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有关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