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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6-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患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申报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在国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中方拥有控制权;   
(三)已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四)技术创新成果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    
(五)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认定基本标准   
(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三)具有行业带动作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相当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现金流量充足。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较强应用新技术能力。积极实施技术改造,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节能减排降耗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六)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